亲们,《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已经填报了吗?
(2014-10-24 0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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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非居民税收 |
亲们,《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已经填报了吗?
TPPERSON 2014年10月24日
201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该/本公告”),公告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该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该公告强化了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申报工作,甚至要求符合规定的外国企业也需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其财务报表。
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9月1日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则该居民企业应该在2014年10月15日(但是鉴于国庆法定长假,各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的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也就是说今天是该报告表第一次填报的最后一天申报期。
然而根据TPPERSON收集到的信息,由于该报告表是第一次填报,目前各地税局只有少数税局对申报系统进行修改增加了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因此,特别提醒: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报送该报告表的居民企业,如果在申报系统中没有查找到《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相关信息,应该今天尽快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局如何进行处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附件一是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一份非常不错的关于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风险提示函,推荐大家可以阅读参考;附件二是《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样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广东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4-10-09 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即将来临,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下称38号公告),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下称《报告表》)。
填送企业范围
由地税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下两类居民企业均应填报《报告表》:
一、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包括:
(一)在2014年9月1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含在港澳台地区成立的企业,下同)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0%;
(二)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小于10%改变为等于或大于10%;
二、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
2014年9月1日后,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从大于或等于10%改变为小于10%。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数量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间接持股比例时,持股链层级没有上限,各种层级的持股链均应计入。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报送内容和要求
企业在填报《报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应完整填写报告人信息、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和外国企业股份变动信息。
二、企业在填写第四点报告人声明时,填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应分别在“报告人签名”和“经办人”位置签名,并加盖填报企业的公章。
三、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报告表》。
报送时间和方式
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由地税机关盖章后交回纳税人。
需要获取《报告表》格式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搜索38号公告并下载附件,也可以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zds.gov.cn)“办税服务”栏目的“下载专区”下载表格。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主管地税机关将为有关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提供便利,并依法保密。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报送的《报告表》,并不代表主管地税机关认可这些信息,纳税人仍应就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纳税人风险提示
企业未按照公告规定报送《报告表》,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和调整应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来源: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二: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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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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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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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名称: |
所在国纳税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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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地: |
主营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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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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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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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股东名称 |
居住地或成立地 |
持股类型 |
持股比例 |
达到10%以上权益份额的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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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担任外国企业高管或董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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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姓名 |
中国境内常住地 |
身份识别号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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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股份变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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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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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股份类型 |
交易日期 |
收购方式 |
收购前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收购后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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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处置外国企业股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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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置股份类型 |
处置日期 |
处置方式 |
处置前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处置后报告人在外国企业持股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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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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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人签字和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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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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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联系电话: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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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第一条规定应该填报本表的企业为本表报告人。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被投资外国企业填报本表。
2.持股股东名称栏仅填报在被投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股东。
3.持股类型栏、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
4.持股比例栏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填报。
5.中国居民个人姓名栏应该填报担任被投资外国企业高管和董事,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构成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所有个人。
6.身份识别号栏按中国居民个人所持身份证件的识别号填报。
7.交易日期栏和处置日期栏按中国会计制度确认的相关交易或处置行为完成的日期填报。
8.收购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9.外国企业股份处置情况仅填报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股份处置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10.本表相关栏目应填报的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