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论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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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 栖
倘论及我国儒学,人们自然会想起孔丘和孟轲。其实,战国后期赵国人荀况也是儒学的创始人之一,且是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也许因为他的学说赋有法治的色彩,对儒学的最大对手法家产生过某些影响而受到玷污和轻忽。纵览儒家的思想体系,虽说没有对殡葬伦理进行专门的系统的论述,但从大量的文献中依然可窥其注重死亡所体现的礼治文化与人类文明生活的意义。荀子学说当不例外。
荀子论“死”及殡葬的文字主要集中在《荀子·礼论篇》及由其弟子杂记、略举其要的语录的《荀子·大略篇》。
儒家以“孝”为基点,构筑其殡葬伦理思想。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孝”明确地被分为“生”和“死”两端,“无违”为孝。这一伦理思想在荀子学说中得以发扬光大。他立足于“孝”的观念,把对父母“生”的“敬始”与父母“死”的“慎终”放在同一个层面予以阐述。“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他认为死生如一,不能重生轻死,也不能重死轻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这才足以成人道之节义。君子不仅要“敬始”还要“慎终”。
荀子的殡葬伦理极为注重儒家的“礼”,甚至可以说,它是以“礼”为核心的。“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殡葬之事当列其间,荀子将它提到了“正国家”“国家宁”的高度。“礼之大凡,事生,饰驩(欢)也;送死,饰哀也”。荀子认为:礼只要稍微偏离一点,就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失微而其为乱大孝者,礼也。”)礼达到最完备的程度,就能把情性和礼仪两方面都充分完善地表达出来。荀子从如何对待礼义和情性两个方面来甄别儒墨:“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矣。故儒者将使人两得之者也,墨者将使人两丧之者也。” 儒家的“礼”彰显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它同样也体现在殡葬方面。荀子说:“故丧礼者,无它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也。故葬埋,敬藏其形也;祭祀,敬事其神也;其铭诔系世,敬传其名也。”礼所达到的差别,便是让人的自然人伦、贵贱、长幼、贫富等均以适宜的表达方式。“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讲了古代丧葬制度涉及五种等级,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按哀情的递减而依次由三年、一年、九月、六月、三月在服丧时顺次递减。天子、诸侯、大夫、士四者的等级差别通过外在的服饰颜色和规格得以突显。就以棺椁而言,“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荀子将“三年之丧”列为“大隆于礼”的要项。我国古代丧服中最重的一种形式便是“三年之丧”,即居丧期间不能行礼仪、从事生产劳作,也不能有任何娱乐活动,只能让自己处于久痛哀思的状态。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丧制,它对社会有极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荀子和孔子一样,是三年之丧的鼓吹者和支持者。荀子根据孔子“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的主张,明确提出:“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荀子视三年的服丧为根据哀情的轻重而制定的丧礼规定,是为了表示极大的哀伤悲痛。(“三年之丧,移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悼念的确切时间应该根据涉及感情的本质和背景进行修改。倘若三年的服丧,二十五个月就完成了,但是哀伤悲痛尚未尽去,思念之情尚未忘怀。然而却按照礼的规定脱掉了丧服,这难道不是因为送别死者总得有个尽头,丧后恢复日常生活有一定限度吗?(“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礼以是断之者,岂不以送斯有已,复生有节也哉?”)荀子认为:一方面丧礼的设置不能由个人选择的随意性,过分频繁地变动;另一方面“送斯有已”,逐渐淡化悼念死者的礼仪,“复生有节”,让生者顺利返回正常生活。
如何正确对待死者,是荀子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丧事尚亲”,以死者的亲人为主。他非常详细地讨论了对待死者的做法:葬礼和悼念仪式。该仪式涉及生者和死者,生者要为死者擦洗身体,为死者梳头。“社会”这个词不止是活着的人的相互交流,而且应该被延伸到生者和死者的交流。荀子规定殡殓时间最短不少于50天,为的是让那些远道而来奔丧的亲属友朋能见死者最后一面。(“故殡,久不过七十日,速不损五十日。是何也?曰:远者可以至矣”)。他认为:死者是最不能够保护自己利益的人,他们是弱者中的最弱者,活着的人要通过某种仪式的训练以便学会尊重死者,哪怕是被阉割的罪犯也有权参加葬礼。(当然其葬礼相比其他人应该是简单而低调的,但突显出荀子的人道主义色彩)。
荀子主张丧礼就是用活人的生活和需要去装饰死者,就如活人护送死者到达某一个地方。他在对性情欲的深刻理解之上,必然认为:人之情甚不美,于是需要外在的缘饰。“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荀子强调生者对死者必须“饰”,“不饰则恶,恶则不哀”(倘若对尸体不装饰,那死者会变得很恐怖;倘若很恐怖,生者就不会感到悲哀了);他还指出,被装饰的尸体要挪得远些,因为距离近了,会产生轻视的感觉,由轻视产生厌烦,由厌烦产生怠慢,而怠慢就显示不出敬畏(“尒则玩,玩则厌,厌则忘,忘则不敬”)。在荀子看来:从入殓到殡葬的过程,死者离开生者的视线越来越远,使生者对死者保持着一种敬畏,日子久远,生者的内心哀痛日趋平复,这有利于生者(“动而远,所以遂敬也;久而平,所以优生也”)。而“以敬饰之”是根据死者的身份等级而定“衣衾多少、厚薄之数”,连棺椁的长度、重量及装饰都是有区别的,“变而饰”乃是“丧礼之凡”(“凡”谓常道)。如那些“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合族党,独属妻子,棺椁三寸,衣衾三领,不得饰棺”。那些受到刑律制裁的罪人被埋葬之后,其亲属应即刻回到平时的状态,好比没有死人一样(“刑余罪人已葬埋,若无丧者而止”)。
主张厚葬,抨击墨子的节葬,是荀子的殡葬思想中毋庸讳言的内容。客观说,在丧葬问题上,孔子并不主张厚葬(“以其奢也,宁俭”),而是崇尚精神性的悼念(“不重奢华,重在哀戚”),但是,到了战国时期,儒家的丧葬观随着社会变化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折,呈现出由重精神的殡葬观向重物质的殡葬观转移趋势,由俭而奢、由简而繁便是这一变化的表征。墨家指责等级性的礼制和繁复的礼节仪式,非难乐的制作和享受,同时反对儒家的厚葬,“死又厚为棺椁,多为衣裘”(《墨子·七患》),认为它导致社会贫穷、资源浪费。而荀子反对墨家的节葬,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他是在站在“敬始慎终”的立场上为厚葬辩护,提倡依据礼制举行丧礼和祭礼。(“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荀子甚至极而言之:“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倍(背)叛之心也。”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冯友兰评价:“荀子以其自然主义的哲学,与丧祭礼以新意义,此荀子之一大贡献也。”(《中国哲学史》上册)我认为,这一论断是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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