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在什么情况下转入“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2022-03-15 10:43:03)分类: 会计 |
“应收票据”在什么情况下转入“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一、问题:在执行上市公司年报里有“应收款项融资”这个新科目,且大多是从原来的“应收票据”科目中分出来的。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应收票据”在什么情况下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二、分析:
1、主要定义: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应根据“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科目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公司基于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基于出售的频繁程度、金额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实务中的判断
将票据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确定其管理票据的业务模式:如仅为收取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一直持有至对方付款),则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如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则进一步判断其背书、贴现时能否终止确认。如不能够终止确认,则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如能够终止确认,则作为"应收款项融资"。
简单来说,如果承兑票据进行背书/贴现,又持有至到期承兑换取现金,那么就可以算做应收款项融资。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贴现时不终止确认,故仍属于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仍在“应收票据”中列报;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故认定为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目的及出售目的的业务模式,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通常的处理: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信用级别低——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信用级别高——应收款项融资
参考科创板IPO审核口径,一般认为信用等级较高的承兑行是指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
应说明的是:对于质押的应收票据,由于其并未终止确认,则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继续列报为应收票据,但需要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进行披露。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会计政策的披露示例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本公司视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基于出售的频繁程度、金额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文依据微信公众号徐风细雨文章进行了进一步整理,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