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7-11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该文对以前年度遗留个人投资者借款有没有法律追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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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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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例如,笔者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有限公司2009年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增长比例高、金额大,净增超过1000万元,且2011年期末余额未减少,通过询问核实,发现该公司股东陈某和张某在2009年5月20日分别向公司借款700万元、3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陈某 7000000
其他应收款——张某 3000000
贷:现金 2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同时于2009年5月21日向公司资本金账户现金借款700万元、300万元,增加两股东个人投资款,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实收资本——陈某 7000000
实收资本——张某 3000000
造成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增长过快且未发生变化的原因已查明,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未及时归还。该公司及股东解释称,股东增加投资是业务需要,因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有的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接工程项目造价限制在承包方实收资本的3倍之内,所以该公司为了承接造价更高的工程,必须增加实收资本,股东所借公司的资金一直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近几年,公司处在建设发展阶段,由于投入较大,银行贷款较多和该行业受大环境影响下滑趋势明显,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投资分红或变相分红。另外,两位股东在2012年归还了上述借款。
对于上述借款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几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该个人借款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从账面情况看,虽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但增加了个人资本金,应视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个人借款虽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但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借资金投入公司使用,公司与个人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关于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从实质上讲,公司在建设发展阶段,一直亏损无利可分,股东也没有实质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观点认为,该借款超过1年后已归还,股东没有实质性所得或相关利益流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借款一直未归还,虽然公司与个人股东账面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但是个人股东增加了个人资本金,增加了对公司净资产的处置权,虽然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等实物所得,但获得了相关利益,同时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归还了,虽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但借款人未有实质性收入和利益,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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