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2023-01-06 19:35:52
标签: 租金的时效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人都知道《民法典》生效后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一年变为了三年,但是您知道不同类型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不同的吗?
租金债权有不同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实际生活中,有多种情况可以产生租金债权,比如:出租房屋可以产生房屋租金债权;出租建筑设备,可以产生设备租金债权,等等。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不同,租金债权可分为分期给付之债和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类型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分期给付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约定分期分批履行,该债务在合同生效时已确定,而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彼此之间不能独立成立债权请求权,如房屋按揭贷款、信用卡消费后的分期还款等即属于分期给付之债,一般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债权也属于分期给付之债。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属于分期给付之债,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定期给付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指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此每一期债务均具有独立性。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租赁钢管等建筑物资,结算日为每月20日,租金应于结算后10天内付清。这样约定的租赁合同项下应于每月支付的租金并非“同一债务”,这就属于定期给付之债。
定期给付之债,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而非笼统地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届满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艳丽律师
联系方式:131 6421
1926)
相关法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同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一般人都知道《民法典》生效后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一年变为了三年,但是您知道不同类型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是不同的吗?
租金债权有不同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实际生活中,有多种情况可以产生租金债权,比如:出租房屋可以产生房屋租金债权;出租建筑设备,可以产生设备租金债权,等等。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的不同,租金债权可分为分期给付之债和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类型的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分期给付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约定分期分批履行,该债务在合同生效时已确定,而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彼此之间不能独立成立债权请求权,如房屋按揭贷款、信用卡消费后的分期还款等即属于分期给付之债,一般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债权也属于分期给付之债。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属于分期给付之债,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定期给付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指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此每一期债务均具有独立性。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租赁钢管等建筑物资,结算日为每月20日,租金应于结算后10天内付清。这样约定的租赁合同项下应于每月支付的租金并非“同一债务”,这就属于定期给付之债。
定期给付之债,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而非笼统地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届满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艳丽律师 联系方式:131 6421 1926)
相关法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