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1)
(2017-11-04 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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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
某企业2015 年和2016 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 万元和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 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20万元。
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 万元,2016 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 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15 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 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5 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 万元(100×12%),超过12 万元的部分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 万元[(100-100×12%)25%]。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3万元[(100-8)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5 年和2016 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 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 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 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5 年和2016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
结论:综合看,显然方案3最优。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