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律师丨锦衣之下与子同裳——关于艺人的名誉维权
(2020-02-12 20: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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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由谭松韵、任嘉伦主演的电视剧《锦衣之下》迎来了大结局,这部剧是以明朝为大背景,讲述心狠手辣、冷酷无情的锦衣卫陆绎(任嘉伦饰演),与机灵古怪的女捕快袁今夏(谭松韵饰演)一起“上天入地抓坏人”的故事。19年年末《锦衣之下》开播不到一天,网播量就破亿,2月10日主演谭松韵与任嘉伦更是在微博上与袁今夏和陆大人进行温暖告别,一时引发了“锦衣奶奶们”的不舍。甜蜜之中有苦涩的是,2月9日因长期接受网络言论暴力,谭松韵工作室发表声明声称对近期散布诋毁谭松韵的不实言论,造谣诽谤、恶意抹黑,并使用侮辱性、中伤性词汇诅咒、辱骂谭松韵及其已故亲属的行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无独有偶,对于网络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2月10日杨紫工作室也向散布造谣谩骂,甚至诅咒其家人的侵权者发表声明并公布了律师函,表示对律师函列举的侵权账号将进行追责。
其实,对于艺人而言,名誉权遭受侵害早已是家常便饭,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就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名誉和名誉权有自己应有的法律保护。那么名誉究竟在法律概念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所谓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侮辱或者毁损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律在规定名誉权的同时,也在宪法中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名誉权是对于平衡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侵权最关键的权利。如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指出对于公众人物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或褒或贬的评价甚至夸大的批评和不实的报道,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真实的恶意都不应认定为侵权。但是“真实恶意”的证据是公众人物很难举证证明的。因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符合侵权纠纷的四要素,其一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比如说一些侮辱性语言或者捏造一些虚假事实;其二受害艺人有名誉确实被损害的事实,因为艺人、名人因其社会知名度较高,往往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因为虚假事实或者侮辱性的语言致其名誉受损,很多商业代言、影视剧拍摄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以此来评估名誉确被损害的事实;其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往往很难认证,因为压倒骆驼的往往是最后一根稻草,网络侵犯名誉权更是如此。比如一篇侵害名誉的文章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后,那些侵权主体的行为与最后艺人名誉权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很难一一界定;其四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一般发表、转载侵权言论的,我们都默认其有侵权的故意,这也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认定要求。
通常而言,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保护名誉权是名誉维权的一般路径,但存在重大名誉侵权的时候,为了更大力度的打击名誉侵权的行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认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途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的,刑法还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以,被害艺人不仅可以就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进行民事诉讼还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界限和范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遭受了侵害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封跃平律师提醒各位无视法律责任,在网络上发表侵权言论的侵权行为人,要学会以己度人,语言得当,我们都是安定社会共同体的一份子,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也会使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覆巢之下安有完卵,锦衣之下与子同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