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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对特赦的司法宽宥反应如何?

(2015-08-27 22:22:21)
标签:

罪犯

监狱

特赦

时评

未成年犯

分类: 社会小思

特赦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只不过在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未使用过。时值抗战胜利70周年,出于特定的历史纪念,国家重启这一制度,于是,也引来有人支持有人反对的嘈噪声。支持者以为,特赦乃国家法度,不能总是沉睡,形同虚设;反对者以为,特赦会引发社会动荡,给犯罪分子释放错误信号。但不论怎样,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尤其是在这么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重大历史时刻,注定会通的过去的。看网上的新闻,已经有押犯机构开始进行特赦对象的摸排工作,似乎又能佐证这一点。

 

特赦不是对所有罪犯的普遍优待,而是针对特定种类罪犯的司法宽宥。在本次特赦草案中,特赦的对象,仅限于以下四种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由此观之,特赦的司法宽宥,不是任何罪犯都能享受得到的。

 

关于第一种罪犯,年龄大概也要八九十岁甚至更高,而这等年龄的罪犯,在监狱里寥寥无几(现实生活中活到八九十岁的人似乎也不是太多)。关于第二种罪犯,年龄上可能要比第一种罪犯小一些,但有这种光荣历史的罪犯,在监狱押犯中也是微乎其微。关于第三种,年龄在75岁以上的罪犯,还是有的,但并列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便不多。前三种,是关于老年犯的,而老年犯在监狱里的减刑假释,更普通罪犯很不一样,有一套相对于普通罪犯减刑假释更为宽松的制度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特赦,他们也不会在监狱里呆很长时间(相对于刑期)。何况,老年犯得病或者自然死亡的风险很大,而这种事件一旦发生,对于监狱来说是一件解决起来相当麻烦的事情,不仅要对生病的老年犯花钱治疗,而且死亡了还要走刑事程序,说不定家属还要通过上访渠道或者网络渠道对监狱施压索钱。因此,监狱对老年犯的减刑假释,态度上会有功利上的积极。关于第四种,是犯轻罪的未成年犯,相对于前三种,在监狱里关押的数量更多一些。根据笔者对所在监狱押犯构成的了解,此次特赦的对象可能只有第四种,即未成年犯,而其他三种,可能没有。

 

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特赦制度的重启是一种司法姿态的展示,目的在于向世界展示国家自信、开放、法治、包容的大国形象。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历史节点,行特赦之为,不仅是重启了原本存在的国家法度,彰显了法治的尊严,而且对参加过抗战或解放战争及其他对外作战的罪犯与老年犯进行司法宽宥,又凸显了特定事件的历史纪念意义和刑罚的人道主义。

 

那些年少气盛触犯刑律被科之以刑的未成年犯,或许压根儿没有想到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国家活动竟然还能赦免自己的刑罚。这实在是有些出乎意料。前些时日,监狱还在组织罪犯进行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图片展或演讲或歌咏比赛,那些未成年犯,还在为自己早获新生规划自己如何超产如何写稿如何争取好表现,如今,可以放下准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包袱,静待这一特赦案的审议通过与实施。只是不知道,他们会感谢谁,是自己的命运太好,还是国家的司法太巧,甚而至于他们的忏悔,会不会因为特赦的司法宽宥而悄无声息地被抵消掉。

 

总之,符合特赦条件的未成年犯肯定是欣喜的,至少要比那些原本活的很体面的职务犯罪人要感觉好得多。特赦草案明确指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职务犯罪人不予特赦,这虽然符合中国“受赃”不赦的历史传统,但由于处于贪官横行的年代,便又有了更多的民意支持。如是,特赦的司法宽宥,更多的是犯轻罪的未成年犯受益者,只不过所占比例很小,并不足以影响到监狱服刑罪犯的普遍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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