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爱尔兰公司于2019年3月通过邮件向第三人山东XX公司购买旅行礼包。双方谈妥订单、原告支付定金后,进一步邮件沟通货物运输及尾款交付等信息时,双方沟通邮件被电信诈骗犯罪者截留,截留邮件者冒充双方员工以非常近似双方联络邮箱的邮件地址分别向原告和第三人发送邮件,通过编造的理由,一方面阻止第三人向原告追问货物尾款的支付,一方面指示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付款,最终利用被告的银行账户骗得原告货款。之后原告和第三人邮件恢复正常,双方核对各自邮件后发现上述受骗事实。
第三人山东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无法抓捕电信诈骗犯,案件无任何进展,原告被骗款项追回无望,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款但被拒绝。
【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分析本案案情后,建议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应通过刑事追赃追回款项,且按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查明后再恢复民事程序。2、其收取原告款项源于其与案外人Francis之间的买卖关系,原告转账款项用于支付Francis应付被告的货款,被告收取款项是善意的,无需承担返还义务,原告付款前未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被欺诈其自己也存在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涉及刑事、应否先刑后民中止审理?被告用其银行账户收取原告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为善意取得?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转账的全部款项是否有依据?
【办案思路】
原告认为:1、本案民事审判的审理事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明,无需以刑事审判作为依据和前提。2、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交易,收取原告无正当理由且因此造成原告损失。3、被告根据Francis的指示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属于被告与Francis、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与原告无关。不当得利仅要求收款人收到款项,并不要求最终款项是否由收款人保留,至于索飞公司主张已经将款项依照第三人指示转给第三方,属于索飞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4、被告收取款项时,没有合法依据且在该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不属于善意取得。被告与案外人Francis交易明显不符合常理,Francis未向被告确认采购家具种类、型号、规格、数量、价款等买卖必须具备的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向被告转款,且转款金额远远大于拟交易金额。在第一笔转账尚有7万余元未交易且双方也未对家具交易进行任何磋商的情况下,案外人Francis表示再次向索飞公司转款12295.08美元。Francis发送的汇款单显示收款人信息为“SHANDONGHAIJIN”,且形式发票备注为“支付旅行包货款”,收款人及货款用途明显与交易不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收取服务费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女儿的账户转账至案外人指定账户等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因假冒电子邮件的指示将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导致其向第三人支付货款的目的未能实现,客观上产生了损失;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交易往来,被告收取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并非基于其与原告之间的交易关系;再次,虽然案外人Francis向被告采购了两批家具,但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情形,被告仍然收取案涉款项,明显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及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此外,被告收取的款项系外币,其在私自收取案外人3%的服务费后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再通过私人账户转账至案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即便被告与案外人存在家具的买卖交易而有权收取相应货款,但对于超出货款部分的款项,被告应当知道其收取超额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收取原告向其账户转账的超出货款部分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国际贸易中因跨国电信诈骗引起的受害人与协助加害人收取并转移诈骗款项的贸易商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这类案件发生时,当事人通常会选择报警,寄期望于警方通过刑侦手段将加害人绳之以法、挽回损失。然而,由于这类跨国电信诈骗案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当事方分布在世界各地、犯罪行为地也可能不在同一法域,警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存在诸多障碍,因此,采取刑事手段维权不一定能高效解决问题。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协助诈骗加害人收取并转移赃款的贸易商的不当得利责任,则是受害人应当选择的行之有效的维权措施。但由于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复杂和漫长,很多时候,如果损失金额不太大,受害人通常会息事宁人、放弃权利的实现,以避免在支出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后得不偿失的结局。然而,没有受害人追究责任,协助加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贸易商因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也不会意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还会继续协助加害人收取并转移赃款从而让更多的人成为这类电信诈骗案的受害人。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判决结果最终严惩了协助跨国诈骗案加害人收款并转移诈骗款项的收款人、实现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类常见的跨国电信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判例,对于提高我国审判机关公信力、增强外商对我国法治及营商环境的信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案从起诉到执行法院判决,前后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最终成功为原告追回大部分损失。我们的委托人爱尔兰公司对本案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感到非常满意,对中国法院高效审案、公平判决和秉公执行大为赞赏,表示对中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非常有信心。
本案的圆满解决为我们带来非常重要的启示:当遭遇此类跨境电信诈骗时,受害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追究收款人不当得利责任,从而争取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损失,更可以教育收款人遵纪守法、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只有更多的人勇于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有力杜绝滋生犯罪的温床,从而让这类跨境电信诈骗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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