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贺律师】无偿帮工致被帮工人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2024-07-24 16:55:38)分类: 民事、律师执业 |
案情简介
案外人温某借用被告精制米厂场地存放水稻,指派原告张某将水稻运至指定场地,张某因卸车不规范导致水稻散落困住车轮无法移动。被告白某刚巧路过,张某遂喊其帮忙将水稻移开,白某驾驶院内一辆铲车欲将困住车轮的水稻散开,但因瞭望不周压伤张某右脚,张某就其损失起诉精制米厂及白某共计索赔四万九千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过失致原告张某受伤,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对张某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因不规范操作引发损害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被告精制米厂客观上与张某的损害不具有因果关联性不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准确,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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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白某为原告张某无偿提供帮助的行为类似并可以视为义务帮工,极易引导法官立足于义务帮工的归责情形作出裁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上述解释规定中并没有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情形作出规定。
有观点认为:解释中致人损害的对象既包括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被帮工人自身。本案中的帮工人白某无偿为张某帮工,致使被帮工人张某受伤,张某应自行承担其损失。
法官认为:《解释》对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第三人损害、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自身受到损害、帮工人应帮工行为被第三人损害情形作出规定,但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情形未作规定,即没有将被帮工人自身扩张解释为受损害的对象。从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取向分析,帮工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损害都有明确的归责方向,遵循适用即可无需考虑主体概念上的交叉与延展。帮工人因帮工行为故意或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就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自负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帮工行为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法益一般不具有对价性,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无偿帮助就可以在损害被帮工人时不负责任。同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