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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贺振华】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06-06 16:21:51)
分类: 民事、律师执业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提高审理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福州中院发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该规则分三部分,共计三十条,主要内容在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加入了诸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对进行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不预收案件受理费、明确了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等切合福州地区审判实践的新做法,有力推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福州的落实落地。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虚假陈述赔偿案件频发。仅以福州中院近两年的数据为例,2020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为325件,到2021年达480件,同比增长47.69%,随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此类案件数量必将持续处于高位。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积极回应证券投资者的司法诉求,提升虚假陈述类案件的审判效率,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代表人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权利登记方式,让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一次性地解决多个类似的诉求,大幅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今后类似案件的数量,提升了诉源治理效能。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正式进入司法实践。本次福州中院发布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操作规则就是对上述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及为投资者参与福州地区代表人诉讼提供具备操作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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