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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贺律师】房屋未“满五唯一”,中介公司赔14万元

(2024-05-10 14:40:55)
分类: 建筑房产、商品房买卖

原告朱某某、施某某二人系母子关系,2019年10月23日原告施某某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继承了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母子二人各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019年12月,母子二人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售VIP服务协议》。作为业主,母子二人向被告出示公证书及产权证书。此后,母子二人、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

2019年12月13日,两原告与案外人倪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均应按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总价缴纳各自的交易税费。

同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税费估算清单》,其中被告直接根据“满五唯一”对应的税费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交易价格为基数确定出售方应缴纳的税费为1.5万元。

2020年5月18日,两原告、案外人倪某以及被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部门告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应缴纳税费30余万元。

朱家母子认为,因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未对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且未告知税费缴纳政策,导致税收计算错误,造成两原告实际支出的税费远高于预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两原告赔偿损失27万余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易主体通过中介方成交房产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专业优势及信息渠道更为妥善、高效地履行合同、预见并防范风险。由于税费缴纳系房产交易所涉的重要环节之一,中介方更应充分提供政策规定及法律咨询服务,以保障买卖双方对履约后果有所预期。交易过程中,中介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专业审查义务,构成重大瑕疵行为,并对交易主体造成实际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偿损失1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上海长宁法院指出,这起案件中,长宁法院从规范房产中介服务出发,明确房产中介服务方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所作的陈述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必要核查,并对可能影响交易进程的重要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报告,以便交易方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履约的判断。案件裁判对同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指导作用,亦为净化交易市场、规范中介服务、提高专业水平提供了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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