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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贺律师】偷拍偷录音像材料以前不能作为证据

(2024-05-04 19:29:35)
分类: 婚姻家庭继承

近日出台的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推翻了原先“未经他人允许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这项名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过去常因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而能作为证据使用。

  昨天,饱受丈夫包“二奶”之苦的徐女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她准备拿偷录的证据,上法庭告丈夫并索要离婚赔偿金。

  报道说,几个月前,徐女士偷偷录下了丈夫和“二奶”的对话,还偷拍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照片。她想知道拿着这些证据打离婚官司能不能证明丈夫有过错,而索要赔偿金。可是,当她得知最高法院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解释后,黯然离去,继续独守空房的婚姻生活。

  报道说,据了解,广东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家庭婚姻的不幸,但大多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据一位法官透露,近年重婚、“包二奶”的现象增多了,可法院判决“重婚罪”却有减少趋势,取证难困扰着当事人。如今,视听证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有妇联干部称,广大受伤害的妇女可能很快就会意识到这一新“武器”的重要性。

  报道说,也有人提出忧虑,现代妇女用“捉奸”这种古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如果她们滥用该规定,将侵犯他人隐私。婚姻法学专家何教授指出,用非法手段捉奸的妇女让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又成为违法者,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报道说,擅长打民事官司的张律师表示,原来的规定本意并非想遏制受侵害人的举证,而在于防止一方利用取证权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并试图唤回民商法最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可是在实践中,这显得不严谨也不实用,以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为例,出借人以录音的形式将借款谈话记录下来,更明确地证明了借款行为存在的事实,借款人想赖账也赖不了,如果仅以其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认定为不合法行为而不对此加以确认,甚至于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未免过于偏颇,而类似的案例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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