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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侵权人死亡的,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024-04-18 18:45:43)
分类: 交通规定、事故纠纷

19、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侵权人死亡的,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第46辑

案情摘要

1、2009年7月张某驾驶出租车碰撞到一流浪女性,致使该女性死亡,张某逃离现场,认定张某负全责,女性基本情况不详。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王某于2008年3月驾驶变形拖拉机将一路人撞死,认定王某与路人同等责任。路人情况不详。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处理

1、第一个案例,一审认定民政局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审有两种意见。2、第二个案例,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也形成两种意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的,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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