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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有两种
(2013-03-29 15:27:51)
标签:
杂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有两种:
1.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52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
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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