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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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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管理工作安排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停车场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等有关工作。
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财政、工商管理、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安机关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路段设置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栓等市政公用设施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四)旅游景区、景点主要交通干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其他区域和路段。
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为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提供停车服务。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
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提供业主大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和以下规定。
(一)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以下情况可拒付停车费
(一)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两个“不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各县(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统一受理与停车场有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协调配合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于三十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部分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恢复原状。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视情形作出如下处罚: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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