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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百花园中永不凋谢的奇葩——魏军理论专著列入中国政法大学暨部份政法院校研究生教材

(2022-05-05 10:36:12)

 

 

文艺百花园中 永不凋谢的奇葩

——魏军理论专著列入中国政法大学

暨部份政法院校研究生教材

编者按】作家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1992年荣获首届中国通俗文艺“理论佳作奖”,《中国法制文学导论》2009年荣获第一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赛“特别贡献奖”。作为文学与法律交叉学科的中国法制文学理论,魏军自1981年9月率先创立以来,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和创作实践,给关乎法律与犯罪文学理论以科学的界说,为我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文艺理论学科,而且已成为我国文艺百花园中的一支奇葩这支奇葩已经开花结果。2010年列为中国政法大学和部份政法院校研究生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和教材,培育第一批法制文学研究生并走向社会。魏军是无可替代的中国法制文学理论创始人和权威。为了解魏军的创作和理论研究取得的成功和艰辛,现推荐著名作家、文艺美学教授计永佑先生,对魏军的中国法制文学理论,具有独到见解、中肯地评论。

 

评作家魏军的理论专著——中国法制文学导论》

 

欲知花岛处  水上觅红云  

                                            

        我之所以引韩愈的两句诗作为这篇文章的标题,是因为我觉得这两句诗有点像魏军探索并建立中国法制文学理论的过程。

19819月,我和魏军都是北京文艺学会的常务理事,一次会上魏军提出了法制文学这一概念。时光荏苒,一下子就过去了近三十年了。三十年!在人的一生中,有效的劳动时间几乎是占了大半。在魏军首次提出了法制文学这一概念时,当时在场的常务理事们,有人瞠目,有人不以为然。随后也没有太多的人议论,更说不上研究。在同年的1225日,北京文艺学会在全国政协礼堂召开了首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学术研讨会。会上魏军宣读了《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的长篇论文。这篇论文应该是那次讨论会的主旨发言。顺便提一句,当时能在政协礼堂开得成这次讨论会,与三个因素有关:第一,它与几位独具慧眼的老同志有关:一位是时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孙一明同志,另一位是时任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主任、北京文艺学会会长何洛同志,何洛当时已是白发苍然,但有着和狼牙山五壮士相似的英雄事迹——在抗日战争中,他曾经跳崖生还。还有一些老作家。例如当时已经名誉中外的军旅作家顾工同志。孙一明同志和何洛教授均已作古,如果他们九泉有知也会为魏军同志的成就含笑的。第二个因素,与当时文坛形势有关。记得当时上演了一部译制片《加里森敢死队》,这是一部战争题材的影片,应该说与法制文学不太沾边。但当时对造成犯罪这件事上却颇引起了一些议论。一些报刊上,甚至广播中都有人说,某些少年犯看了《加里森敢死队》就学着影片的办法作案。今天说起这些事,有点象说相声,这件事当时确实是人们议论的话题。一个不言自明结论:需要从美学理论、文艺理论上澄清相关问题。谁来澄清?当时讲到这些问题时,文艺理论家,美学家都得有点冒死食河豚的勇敢精神。记得当时魏军曾经建议我:研究一下法制文学好不好?你已出版了两本美学专著。应该是有条件的!听了他的话,我有点飘飘然。要动真格儿的,我才知道创建一门理论有多难。于是只好高山仰止……”了。

    于是,便碰上了前面提到的第三个因素:魏军同志研究理论的勇敢与坚持精神。在政协礼堂那次会上,我是抱着带着耳朵听一听的想法去的。听到的魏军的长篇发言,开始我是无精打采地听,但是愈听愈有兴趣,甚至有些振聋发聩的感觉。魏军同志的发言,客观地说是对法制文学理论,以极具概括论证为法制文学打下了美学理论基础与方法论基础。会后,我同魏军同志告别时,讲了一句话:冒死吃河豚罢!对魏军,我一向的看法是:他是形象思维发达的作家,写小说手到拈来;讲美学理论,可能要隔山了。能把形象思维与理论思维如此灵活地驾驭齐驱,我当时也只见过两个人:一个是我在干校时的室友写《黄河大合唱》的张光年(光未然)同志,另一个就是人到中年的魏军同志了。现在这种人不可能是多如繁星的。

   欲知花岛处,水上觅红云,现在魏军已经踏过万水,觅得红云了!我对他表示敬意与祝贺!

 

法制文学—— 一个美学与文艺理论新范畴的出现与论证

 

    前已述及,法制文学这个概念还是在1981年由魏军同志提出来的。现在已经过了快三十个年头了。

    在美学研究中,提出一个概念与论证一个概念,使之成为美学与文艺理论一个范畴,中间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回想一下,我们在美学建立的几百年中,究竟创立了多少范畴?我们在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个新的范畴,其价值与艰辛可想而知。法制文学这个美学与文艺理论范畴,在魏军那里是经过了快度过三十年了!

    任何一个学科的创立,任何一个学术范畴进入已经形成的学术体系,它必须完整的、有证明力的回答四个问题:对象、任务、方法及在学术体系中的地位。
    魏军同志的《中国法制文学导论》,对上述四个问题都作出了有逻辑力量的、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回答。我们有理由确认:法制文学这一范畴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美学与文艺理论体系。

 

中国法制文学的对象

 

    魏军指出:罪与罚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有犯罪就有制约犯罪的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催生了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他还援引了马克思的话:犯罪不仅生产犯罪,而且还产生刑法。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作品,古今中外,早已存在。但是,把它们作为一个美学与文艺理论范畴加以研究,并形成一整套理论体系,却是产生在我们中国,其开拓者就是魏军。魏军说:我们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在评价和探讨关乎法律与犯罪文学作品时,应该有一个确切的,科学的概念界定。这个概念应以揭示社会主义时代,仍然发生犯罪和阻止、消灭犯罪现象为内容,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增强每一个公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出发,命之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简称中国法制文学)。这段话说明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文学,首先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反映法律与犯罪题材的,我国民族化的作品。把中国法制文学作为一个美学命题来研究就产生了中国法制文学这一范畴。这就明确了中国法制文学这一范畴的对象。这个对象的特点是中国的,民族化的,反映法律与犯罪题材的作品,以及这类作品的创作规律与评价标准。我认为魏军有关法制文学的对象的界定是准确的。

中国法制文学的任务

 

    一个学科的创立必须有明确的任务,魏军对中国法制文学的任务,作了明确的说明与论证,这就为法制文学理论的价值打下了基础。

    作为指导思想,魏军引述了胡锦涛同志的话: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由此,魏军同志明确指出了法制文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法制文学作家创作时要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而且在创作打击与揭露犯罪的作品时,也要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权是法制文学创作的重要任务。

   法制文学的另一项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魏军指出:法制文学的普及和发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并驾齐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个长期战略任务,是针对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文明因素和现象而提出的。为了建设精神文明,除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外,还要依靠文学艺术工作做必要的辅助手段,法制文学作家义不容辞,应努力创造宣扬守法、维法、执法和催人向上,促人向善的作品。
    法制文学创作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洪流中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大军。明确了法制文学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于法制文学创作中出现的追求猎奇,追求票房价值的倾向,是一个重要警示。
    法制文学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捍卫社会主义法制,作社会主义法制忠诚卫士。

    魏军的《中国法制文学导论》专有一节论述了这一重大问题。

    法制文学作家在这个问题上,常常是面临一个十字路口。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文坛上,出现了一些捍卫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的好作品,我们为之高兴。
    但是,正如魏军所指出的,在法制文学创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我国法制相悖,甚至反法制的作品。大搞官能刺激,打抢杀,或黄赌毒,套用西方文学手法,编织离奇故事,模拟犯罪,宣扬凶杀,打斗、色情技巧。魏军指出这类作品虽名曰法制文学,实为反法制的文蛹。

    法制文学的任务是宣扬与捍卫社会主义法制;与这一任务相悖的作品,不能归入法制文学之列。

    法制文学的第四项任务是给人以美的享受。文学的审美功能是一切作品应该共有的功能,法制文学作品也不例外。文学创作的规律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如果一部作品,其表现的内容不是高于生活而是歪曲生活,低于生活,那就不是文学,当然也就不是法制文学。文学必须有审美价值,而不是把污泥浊水喷向读者,否则它就丧失了文学的本性。

    法制文学的第五项任务是加强推广法制教育。这也是文学共有的教育功能在法制文学中的体现。魏军指出:在法制文学创作中,必须反对宣传法盲。他说:古人云,不知者不为罪。若以法盲论之,其不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法盲的谬说,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有损于人们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只能为犯罪分子张目,是反法制的。

    法制文学的任务是宣传法制,而不是宣传法盲、表现法盲。

 

 

中国法制文学的哲学美学基础

 

    任何一种文艺学科的建立,都离不开它的哲学美学基础与方法论基础。魏军的《中国法制文学导论》用了相当的篇幅论证了这两个问题。

    魏军指出:“……因此,要求法制文学作家,必须以实践检验真理的现实主义理论为基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美学原则,按照客观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和法制文学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和理论研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现实主义,这种现实主义不同于见什么就写什么的自然主义,它所要求的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现实主义。因此,这种现实主义必须是反映现实生活本质与规律的。

    谈美学基础,不能不谈文学创作的思维规律。首先碰到的是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问题。关于形象思维问题几十年前有过一次大争论。结果得到一个共识:文学创作要靠形象思维。而这个结论对于法制文学又在实践中碰到一些困难。因为任何作家,进行法制文学创作时,都要时刻想到法律,甚至还要有法律知识素养。法盲的人是与法制文学无缘的。魏军认为:作家利用形象思维,进行形象化概括、塑造典型艺术形象,以其创造出典型环境下的典型人物性格。而且抽思维在揭示作品主题意义,和发现事物本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认为这一观点反映了法制文学创作中的思维规律。

 

中国法制文学的方法论基础

 

    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现实主义,这是法制文学方法论的最根本的基础。但是,在法制文学创作中怎样贯彻这个方法论原则呢?前人对此探讨不多。魏军辟专章谈了案例与法制文学创作的关系。

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法制文学的聚焦点。如何处理案例是在法制文学创作中随时面对的问题。案例与创作应该是法制文学创作的特殊方法。

    魏军对案例与法制文学创作中的定位是:创作法制文学作品,案例只是一个引子。他说:案例作为法制文学作品创作素材无可厚非,但要根据作品主题并服从塑造艺术典型的需要,对案例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造。

    这种创作方法就与自然主义的创作方法划清了界限。

 

中国法制文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处理法制文学在科学中的地位问题。法制文学首先与法学、法律学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以艺术典型宣扬法制,法制文学作家不懂法,是不行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制文学作家同时也应该是法学家。魏军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理事是当之无愧的 

   像一切文学作品一样,法制文学作品也有它的时代性。魏军指出:无论哪朝哪代,反映法律与犯罪的作品,无不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因此,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制文学,在时代意义上不同于古代的公案小说,这里有一个传承与发展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侦探小说。侦探小说,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法制文学的题裁与创作手法。魏军认为:侦探小说尽管曾受到某些专家、学者和批评家的白眼和贬斥,但它能流传到今天,并且在出版界继续蓬勃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当代法制文学,在发展进程中,曾经受到前苏联的惊险小说与惊险电影的巨大影响。魏军认为:苏联惊险影片取得的成功,除艺术家在创作上不断革新艺术手法外,和作品有其积极向上、具有高度思想性主题、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有关。中国法制文学受外域的影响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我们应该探讨的比较文学。只有在这种探讨中才能如实地确定中国法制文学的地位。

与中国法制文学密切相关的,还有日本的推理小说。魏军辟专章论述了这个问题。魏军指出:日本推理小说作品的特点,一是运用推理手法侦查破案,二是运用推理的艺术技巧推动故事的情节发展。因此,推理只是反映法律与犯罪文学作品的一种艺术表现手法。推理小说应该是从属于法制文学的范畴之内的。

 

原载2009年《中国法制文学通讯》

2023年5月《经济与社会研究发展》杂志转载

2017年5月收入群众出版出版的《不是文集的文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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