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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魏军·

(2022-04-01 07:57:25)

浅谈中国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

 ·魏  军·

    【按】1981年9月作家魏军在北京文艺学会常务理事会上,率先提出中国法制文学概念并创立了中国法制文学理论。同年,由他发起成立了我国首家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机构——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并当选为会长。之后他先后在全国报刊上发表了几十篇法制文学理论文章,受到社会关注和肯定。时任司法部部长邹瑜同志说:“以文学艺术形式宣传我国法制,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人民,对我国法制建设大有裨益。”邹瑜部长多次在全国司法宣传工作会议上对魏军提出表彰。魏军的两部理论专著《法制文学与创作》获首届中国通俗文艺“理论佳作奖”、《中国法制文学导论》荣获第一届中国法制文学原创作品大赛“特别贡献奖”。这两部理论专著均列入中国政法大学和全国部分政法院校文科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教材。在邹瑜部长的关怀和持下,由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和会长魏军起发起,于2009年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在北京人大会堂成立了我国首家全国性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专门机构——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魏军并当选为会长兼秘书长。魏军作为中国法制文学理论创始人,诚恳邀请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原司法部部长邹瑜、著名军旅作家白刃同志担任了首任名誉会长。为使更多人了解中国法制文学,本刊特发表魏军同志的法制文学理论文章——《浅谈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以飨读者。

 

 

法制文学在美学研究中,作为一个文学概念创立,于是1981年笔者率先提出并创立以来,经过了30年的探索和创作实践,使之成为美学与文艺理论的一个范畴,其价值应该说,对繁荣我国文艺理论研究和创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制文学的特殊功能,在于通过对法律与犯罪的独特反映,真实地再现社会主义这个漫长的历史阶段,揭示罪与罚的社会生活,启发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达到减少犯罪和杜绝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制文学创作的基本生活素材,是关乎法律与犯罪的内容。法律是惩恶扬善不可或缺的手段;犯罪,是假恶丑的终极表现。那么法制文学把法律与犯罪作为描写的对象,法制文学创作会不会走向张扬假恶丑的极端,从而损害文学艺术的美感作用呢?我以为不会的。

法制文学作为文学与法律交叉科学,在创作中不仅有它特有的艺术规律和特征,而且它同样要遵循其它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因此法制文学理论研究与创作和美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什么是美学?

美学是研究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的科学。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产生而产生的。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中的反映,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后才有人对事实的美的感受与审美评价。依据法制文学作品所涉及的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和自然的,人对美的价值取向的认定,审美关系首先在艺术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制文学要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美学作基础,才能创作出既不粉饰太平,也避免把社会描写得一团漆黑,力求真实、客观的展示主流社会生活景象,只有这样法制文学作家在他的创作过程中,其创作的作品才能达到生活真实、艺术真实具有较高哲学美学的臻于完美的艺术作品。

由此可见,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有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美学的任务之一,是研究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探讨按照美学的规律去改造自然,法制文学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创造自己独特的、具有征服力的、惩恶扬善、娱教于乐的优秀作品。

关于美学归类问题,毛泽东同志曾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法制文学作为新兴的法律与文学交叉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罪与罚的实践过程。有犯罪就有制约犯罪的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催生了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即“法制文学”。马克思指出:“犯罪不仅产生罪犯,而且还产生了刑罚。”研究美学思想的发展规律,继承古今中外有益的文化遗产,摈弃其糟粕和对文学概念不科学的界定,从美学发展趋势出发,探索美学发展规律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制文学就是继承、发展、扬弃了古今中外这类作品中的糟粕和不科学的界定而创立的。由此可见,美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与各门艺术科学有密切联系。关于美学与艺术学以及与哲学的关系,美学界一向争论较多,不再赘述,值得提及的是一种观点认为美学是艺术学的一个门类,这是我们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同志,必须加以重视的。既然美学是艺术的一个门类,美学理论研究,对现实主义的法制文学创作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作用。

在美学研究中,提出一个文学概念和论证一个文学概念,并形成一种新的文艺理论,使之进入美学与文艺理论的范畴,最终成为文艺百花园中,永不凋谢的奇葩,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社会实践。我们在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个新的文学概念和文艺理论,也经历了30年的艰苦历程和创业,其价值是可想而知的,不容忽视的。

创立一个新的文艺学科,使之成为学术范畴,进入已经成为形成的学术体系,它必须有针对性的、有证明力的解决四个问题,即:对象、任务、方法,以及在学术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的法制文学,对上述四个问题,都作出了有逻辑力量的,有实践根据,有说服力的回答。法制文学已经成为并进入了美学与文艺理论体系。

 

 

 

 

 

 

 

 

 

 

 

 

 

浅谈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

·魏  军·

 

 法制文学在美学研究中,作为一个文学概念创立,于是1981年笔者率先提出并创立以来,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和创作实践,使之成为美学与文艺理论的一个范畴,其价值应该说,对繁荣我国文艺理论研究和创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制文学的特殊功能,在于通过对法律与犯罪的独特反映,真实地再现社会主义这个漫长的历史阶段,揭示罪与罚的社会生活,启发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达到减少犯罪和杜绝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制文学创作的基本生活素材,是关乎法律与犯罪的内容。法律是惩恶扬善不可或缺的手段;犯罪,是假恶丑的终极表现。那么法制文学把法律与犯罪作为描写的对象,法制文学创作会不会走向张扬假恶丑的极端,从而损害文学艺术的美感作用呢?我以为不会的。

法制文学作为文学与法律交叉科学,在创作中不仅有它特有的艺术规律和特征,而且同样它要遵循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因此法制文学理论研究与创作和美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什么是美学?

美学是研究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的科学。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产生而产生的。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中的反映,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后才有人对事实的美的感受与审美评价。依据法制文学作品所涉及的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和自然的,人对美的价值取向的认定,审美关系首先在艺术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制文学要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美学作基础,才能创作出既不粉饰太平,也避免把社会描写得一团漆黑,力求真实、客观的展示主流社会生活景象,只有这样法制文学作家在他的创作过程中,其创作的作品才能达到生活真实、艺术真实具有较高哲学美学的臻于完美的艺术作品。

由此可见,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有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美学的任务之一,是研究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探讨按照美学的规律去改造自然,法制文学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创造自己独特的、具有征服力的、惩恶扬善、娱教于乐的优秀作品。

关于美学归类问题,毛泽东同志曾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法制文学作为新兴的法律与文学交叉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罪与罚的实践过程。有犯罪就有制约犯罪的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催生了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即“法制文学”。马克思指出:“犯罪不仅产生罪犯,而且还产生了刑罚。”研究美学思想的发展规律,继承古今中外有益的文化遗产,摈弃其糟粕和对文学概念不科学的界定,从美学发展趋势出发,探索美学发展规律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制文学就是继承、发展、扬弃了古今中外这类作品中的糟粕和不科学的界定而创立的。由此可见,美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与各门艺术科学有密切联系。关于美学与艺术学以及与哲学的关系,美学界一向争论较多,不再赘述,值得提及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学是艺术学的一个门类,这是我们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同志,必须加以重视的。既然美学是艺术的一个门类,美学理论研究,对现实主义的法制文学创作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作用。

在美学研究中,提出一个文学概念和论证一个文学概念,并形成一种新的文艺理论,使之进入美学与文艺理论的范畴,最终成为文艺百花园中,永不凋谢的奇葩,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社会实践。我们在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文学概念和文艺理论,并且经历了30多年的艰苦历程和创业,其价值是可想而知的,不容忽视的。

创立一个新的文艺学科,使之成为学术范畴,进入已经成为形成的学术体系,它必须有针对性的、有证明力的解决四个问题,即:对象、任务、方法,以及在学术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的中国法制文学,对上述四个问题,都作出了有逻辑力量的,有实践根据,有说服力的回答。中国法制文学已经成为并进入了美学与文艺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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