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魏军·
(2022-04-01 07:57:25)浅谈中国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
法制文学在美学研究中,作为一个文学概念创立,于是1981年笔者率先提出并创立以来,经过了30年的探索和创作实践,使之成为美学与文艺理论的一个范畴,其价值应该说,对繁荣我国文艺理论研究和创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制文学的特殊功能,在于通过对法律与犯罪的独特反映,真实地再现社会主义这个漫长的历史阶段,揭示罪与罚的社会生活,启发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达到减少犯罪和杜绝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制文学创作的基本生活素材,是关乎法律与犯罪的内容。法律是惩恶扬善不可或缺的手段;犯罪,是假恶丑的终极表现。那么法制文学把法律与犯罪作为描写的对象,法制文学创作会不会走向张扬假恶丑的极端,从而损害文学艺术的美感作用呢?我以为不会的。
法制文学作为文学与法律交叉科学,在创作中不仅有它特有的艺术规律和特征,而且它同样要遵循其它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因此法制文学理论研究与创作和美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什么是美学?
美学是研究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的科学。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产生而产生的。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中的反映,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后才有人对事实的美的感受与审美评价。依据法制文学作品所涉及的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和自然的,人对美的价值取向的认定,审美关系首先在艺术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制文学要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美学作基础,才能创作出既不粉饰太平,也避免把社会描写得一团漆黑,力求真实、客观的展示主流社会生活景象,只有这样法制文学作家在他的创作过程中,其创作的作品才能达到生活真实、艺术真实具有较高哲学美学的臻于完美的艺术作品。
由此可见,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有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美学的任务之一,是研究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探讨按照美学的规律去改造自然,法制文学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创造自己独特的、具有征服力的、惩恶扬善、娱教于乐的优秀作品。
关于美学归类问题,毛泽东同志曾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法制文学作为新兴的法律与文学交叉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罪与罚的实践过程。有犯罪就有制约犯罪的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催生了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即“法制文学”。马克思指出:“犯罪不仅产生罪犯,而且还产生了刑罚。”研究美学思想的发展规律,继承古今中外有益的文化遗产,摈弃其糟粕和对文学概念不科学的界定,从美学发展趋势出发,探索美学发展规律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制文学就是继承、发展、扬弃了古今中外这类作品中的糟粕和不科学的界定而创立的。由此可见,美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与各门艺术科学有密切联系。关于美学与艺术学以及与哲学的关系,美学界一向争论较多,不再赘述,值得提及的是一种观点认为美学是艺术学的一个门类,这是我们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同志,必须加以重视的。既然美学是艺术的一个门类,美学理论研究,对现实主义的法制文学创作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作用。
在美学研究中,提出一个文学概念和论证一个文学概念,并形成一种新的文艺理论,使之进入美学与文艺理论的范畴,最终成为文艺百花园中,永不凋谢的奇葩,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社会实践。我们在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个新的文学概念和文艺理论,也经历了30年的艰苦历程和创业,其价值是可想而知的,不容忽视的。
创立一个新的文艺学科,使之成为学术范畴,进入已经成为形成的学术体系,它必须有针对性的、有证明力的解决四个问题,即:对象、任务、方法,以及在学术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的法制文学,对上述四个问题,都作出了有逻辑力量的,有实践根据,有说服力的回答。法制文学已经成为并进入了美学与文艺理论体系。
浅谈法制文学与美学的实践性
·魏
法制文学作为文学与法律交叉科学,在创作中不仅有它特有的艺术规律和特征,而且同样它要遵循艺术规律进行创作,因此法制文学理论研究与创作和美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什么是美学?
美学是研究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的科学。人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产生而产生的。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中的反映,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然后才有人对事实的美的感受与审美评价。依据法制文学作品所涉及的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和自然的,人对美的价值取向的认定,审美关系首先在艺术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制文学要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美学作基础,才能创作出既不粉饰太平,也避免把社会描写得一团漆黑,力求真实、客观的展示主流社会生活景象,只有这样法制文学作家在他的创作过程中,其创作的作品才能达到生活真实、艺术真实具有较高哲学美学的臻于完美的艺术作品。
由此可见,人对现实的审美关系,有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美学的任务之一,是研究人对自然的审美关系,探讨按照美学的规律去改造自然,法制文学也要遵循这一规律,创造自己独特的、具有征服力的、惩恶扬善、娱教于乐的优秀作品。
关于美学归类问题,毛泽东同志曾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法制文学作为新兴的法律与文学交叉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罪与罚的实践过程。有犯罪就有制约犯罪的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催生了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即“法制文学”。马克思指出:“犯罪不仅产生罪犯,而且还产生了刑罚。”研究美学思想的发展规律,继承古今中外有益的文化遗产,摈弃其糟粕和对文学概念不科学的界定,从美学发展趋势出发,探索美学发展规律是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制文学就是继承、发展、扬弃了古今中外这类作品中的糟粕和不科学的界定而创立的。由此可见,美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它与各门艺术科学有密切联系。关于美学与艺术学以及与哲学的关系,美学界一向争论较多,不再赘述,值得提及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学是艺术学的一个门类,这是我们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同志,必须加以重视的。既然美学是艺术的一个门类,美学理论研究,对现实主义的法制文学创作有不可低估的实践意义和指导作用。
在美学研究中,提出一个文学概念和论证一个文学概念,并形成一种新的文艺理论,使之进入美学与文艺理论的范畴,最终成为文艺百花园中,永不凋谢的奇葩,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社会实践。我们在美学与文艺理论研究中,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文学概念和文艺理论,并且经历了30多年的艰苦历程和创业,其价值是可想而知的,不容忽视的。
创立一个新的文艺学科,使之成为学术范畴,进入已经成为形成的学术体系,它必须有针对性的、有证明力的解决四个问题,即:对象、任务、方法,以及在学术体系中的地位。我们的中国法制文学,对上述四个问题,都作出了有逻辑力量的,有实践根据,有说服力的回答。中国法制文学已经成为并进入了美学与文艺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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