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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2011-12-01 23:20:38)
标签:

切萨雷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

杂谈

分类: 演义书场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切萨雷·贝卡利亚


  切萨雷·贝卡利亚,这是我第一次通过这本《论犯罪与刑罚》而认识他,这两天阅读着他的文章,带给我的是一种先贤的震撼。我感受到的是,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而有些先贤的智慧至今也让人为之深深敬佩。或许我们可以比先人更懂得使用现代化的工具、或许我们接受的教育比他们更多,但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思考还远远不及他们。
  通读全部章节,结合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和其他以前所接触到的学识,深切感受到他带给西方知识分子的启迪,带给了西方法律多么革命性的理念。在书中《关于家庭精神》章节中,也理解到了西方中家庭成员之间的那种平等理念的由来。也看到贝卡利亚对于不同时期适用不同刑罚宽度的认同。
  以下是我阅读的理解、注解和摘录。

  书中一开始既提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里的公约,认为法律是属于某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是“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地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份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一种所有人之间的契约形成)
  这里认为社会是一种每个人参与的契约形成的,大家为了共同生存而签订契约,这份契约里面约定了某种共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这份契约得以施行,就组成了一个政府或者推选了一个君主,由这个政府或者君主持有这份契约,并遵照这份契约对每一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使每一个人都受到约束,每一个人都损失了一部分自由,然而,这种监督管理保障了每一个人可以平安而稳定地生活。
  因此,这里可以认为,政府或者君主,它们和人民之间不是“上下统治”关系,而是一份类似于合同的“契约”关系,这份契约的内容则是关于每个人有什么权利,以及每种权利所对应的义务。
  每个人都渴望绝对的自由,总会出现个别的人想要不受这份“契约”的监督管理,而绝对的自由则极大损害着他人的自由,损害着别人的自由就意味着霸占了别人本该享有的某种自由,因此,需要对触犯这个保障每个人平安而稳定的“契约”的人进行惩罚。将这种惩罚写入“契约”的某个部分,对每个人胆敢触犯“契约”的人进行刑罚。而这份“契约”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不论君主(政府)或者臣民(公民)。
  原始时期,人类祖先的数量可能很少,但人类善于合作,这种合作保障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极大地加强,由于人类繁衍的数量增长,渐渐地,自然界的供给无法满足庞大的人类族群所需,并且可能由于气候等因素,导致食物等短缺,某部分饥饿的人们为了获得食物,走到了一起组成了一种野蛮的联盟,对其他有食物的人们进行掠夺,而被掠夺的人们为了抵御这种侵犯,也组成了一个新的联盟。经过长年累月的发展,在此过程中的掠夺、反掠夺、更强大的掠夺,更坚固的反掠夺不断地循环,最后形成了庞大的国家之间的对抗,这种国家间的对抗早已不是当初为了生存掠夺食物那么简单的侵犯,而是为了人的各种欲望、需求所进行的侵害。
  “每一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刑事相对于民事而言,涉及到了更为严重的生命权等,因此,一旦刑事法官可以解释法律,那么同样的两个人违背了同样的事情,一个法官可能判死刑,一个法官可能判几年有期徒刑,可能在此期间,这个解释法律的刑事法官由于某种情绪的影响,就可以左右了一个人的很大权利。因此,需要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把法律的解释权利单独地交给立法者,而不是司法者。

  在第五章的法律的含混性中,“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法律应该是这样的,每个人都可以买到一本法律,每个人都可以看懂一本法律,不必再像过去那样只有少数人拥有法律,或者使用大多数人难以读懂的文字来解释法律。每个人也因此可以知道怎么法律到底如何被使用、用于何处,每个人都可以监督法律的实施。
  而预防犯罪,也就要将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法律不应该为某个阶层的人服务,而应该平等地服务于每个人;每个人都应该畏惧的是法律本身,而不是任何阶级。对法律本身的畏惧是健康的,对某些阶层的畏惧则是有害的。人们应该管理、监督法律这份共有的“契约”,而不是害怕、畏惧使用这份“契约”的人。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说是公平的。

  “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因为有些人超越了这份契约可以获得额外的好处,就如同大家制定了一个游戏规则,而有一个人违反了游戏规则可以得到好处或者更容易获得胜利,这就增强了人们犯罪的动力。

  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
  “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
  “孟德斯鸠先生曾经说过: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反过来,当人们掌握了控告这一权利后,也应该对这种权利给于约束,不能滥用,所以,“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对诬陷者处以反坐的刑罚。

  第十六章 刑讯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如果法律允许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刑讯逼供,那么就会造成这种事情的发生,一个强壮的人杀人本应判处死刑,而他承受住了刑讯的痛苦,无法从他口中得到犯罪事实,他的杀人罪名则会出现不成立的情况。而一个弱懦的无辜者,由于承受不住刑讯的痛苦,为了让自己先摆脱现时承受的痛苦,而承认犯罪,最后被判了死刑。因此,用刑讯的弊端在于,强壮者可能被减轻罪责或者逃脱法律制裁,软弱者可能被加重罪责或者蒙受冤枉。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的犯罪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即必要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其他让我印象深切且受益匪浅的是对于“自杀”的是否需要惩罚、“走私”这种行为来自于法律自身的产物、一个国家对于“庇护”自己公民在另外一国的犯罪是否有益等的论述。

  简单地说,切萨雷·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深入浅出的铺开了一种思考,以通俗易懂的道理来论证犯罪与刑罚及,以及带给我其他方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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