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律师PK公诉人——全国辩论赛题目
(2014-02-27 0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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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强绑架案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题解:首先关于是否构成累犯。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累犯成立的第三个条件即后罪发生的时间。再次犯罪,应该从着手实施犯罪起诉,因此应该从6月4日算再次犯罪,况且绑架和非法拘禁具有持续性。其次关于非法拘禁还是绑架,二罪之间的构成要件具有重合的部分,绑架罪的罪本质特征在于利用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本案中具备这一特征。问题在于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索要财物定非法拘禁,这里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非法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还是合法债务,前提条件是债务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以被害人举报导致其经济损失,要求偿还损失,这显然不是债务。另外,定非法拘禁还有个障碍,就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一次拘禁3人以上或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注意新旧司法解释有别,旧的司法解释是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而新的要求是一次三人)、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或者精神失常,为索要债务拘禁他人且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本案中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
丁大伟原是柯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曼公司)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丁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许以好处,唆使王鹏(13周岁)去公司行窃。2011年5月23日,王鹏在去科曼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阳(13周岁),周阳问王鹏干什么去,王鹏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阳和自己一起去,周阳同意。王鹏、周阳进入科曼公司楼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王鹏的供述将丁大伟抓获,但王鹏和周阳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
控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13000元。
辩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5000元。
题解:这里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还是违法有责形态。这也是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争议点。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这样王鹏与周阳之间是共同犯罪,而且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王鹏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丁大伟教唆王鹏,丁大伟对王鹏的行为负责,因此丁大伟盗窃数额就是13000元。当然辩方可以采取传统观点,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是违法有责形态。二是采用三要件还是四要件,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三要件的优越性了。先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判断,王鹏与周阳符合共同犯罪,然后再考虑有无责任问题,王鹏与周阳未达责任年龄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三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认知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到底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如果采用间接正犯的“犯罪工具”理论,可能会得出是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的结论,但是“工具论”本身存在问题。国内张明楷教授认为这种情况是间接正犯,但是也存在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
如果不是从辩论角度,而是从办理案件角度,此案该定13000元。实践中也有判例。
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2009年1月,“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于是,郭伟又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还在外包装上注明减肥饼干是该知名品牌推出的新产品。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公司销量大增。
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2009年4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着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
回公司上班后,张洁几次想就此事好好问问郭伟,但每当看到郭伟辛勤努力的拼搏工作,在兴致勃勃的畅想二人美好的未来,他都张不开嘴。而且,看到市场上减肥饼干的销量这么好,也没听说有人出毛病,张洁也就不再继续多想,仍然带领工人生产、粘贴仿造的注册商标。
2009年5月,食用减肥饼干的孙某突然死亡,经过鉴定,确定孙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衰竭而致。其除了自身心脏病以外,连续长时间大量食用“减肥饼干”,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心脏的负担,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事发后,郭伟在外逃的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杰被警方抓获,方得知芬氟拉明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经查证,该公司“减肥饼干”的生产、销售额为23万元。
控方: 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