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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博客“光影大师”)
一位28岁的已婚女性,正值性生理功能、生育功能的旺盛的年龄,每天都有一次性生活,几乎每次性生活都有充分的阴道湿润和性高潮。这样的频率和性功能水平或许已经超过了许多同龄女性。如果不考虑这位女性的主观性心理表现---满足性欲的愿望和主动发起性交的行为,很难把这样的性功能表现与性欲低下联系起来。但她却因性欲低下求助于性治疗,求治的动机主要缘于丈夫的要求,因为她在性生活中总是被动、顺从。唯一可以脱离与配偶比较的独立症状是:在与丈夫较长时间的分居期间,她一直没有想过性生活的欲望。
那么,医学上对性欲低下是如何定义的呢?
性欲低下是指患者持续反复地缺乏对性活动的主观愿望和参与意识,包括性梦和性幻想。当性满足被剥夺时也无挫折感,并且不是其他精神障碍(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的伴发表现。(《第二届女性性治疗培训资料》第五章,徐晓阳);但在美国、世界卫生组织、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中,都没有性欲低下诊断的客观量化指标。
美国精神病学会诊断与统计学手册第三版的标准(DSM-Ⅲ),如果夫妻双方报告在半年内所有性活动的频率低于每月2次,那么提示性欲低下的诊断。然而,性活动频率并非是判断的可靠标准。因为女性可以在配偶的压力下被迫参与性活动。因此,根据修订的DSM-Ⅲ和DSM-Ⅵ的标准,不再试图指定一个最低的性活动频率,取而代之的是鼓励医生采用临床判断方法。更强调对性欲的主观心理现象、对生活和关系的影响、性欲前后变化。
中国的CCMD-3对性欲减退的诊断标准更具体量化一些:成年人不能进行自己所希望的性活动。对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有所影响。性欲减低,甚至丧失,表现为性欲望、性爱好,及有关的性思考或性幻想缺乏;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这样看起来,性欲低下的评价往往趋于主观和相对--“我觉得、他觉得我---”。“性欲低下实际上反映出配偶双方在性需求方面的明显差异”(《现代性医学》马晓年)。许多符合诊断标准的女性不会求医,最终让她们求医的往往是性欲相对较强的伴侣。
在上述的诊断标准中,也许最具体明确、可以独立判断的标准应当数“性思想、性幻想缺乏”了,但即使是这一条,有些学者认为这也是站在男性的角度、试图将男性的正常模型强加于女性。有关性差异的文献明确指出,女性的性欲通常低于男性(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有强烈、频繁性需求的女性就不正常,并不意味着否认男权文化对女性性欲的压抑)。那么,一方的性欲低下,就意味着存在着性欲更强、欲求不满的另一方;意味着伴侣间不平衡性需求关系,不平等的性权力。
如果仅因为一方的不满足就单方面把另一方定义为某种疾病,就不仅仅是客观严谨的医学概念了,也涉及到性社会学的性权力、涉及到两性关系的心理学。否则,那些埋怨对方性欲低下的人,如果不参照人群统计的平均数,更着眼于伴侣之间的差别,是不是也可以诊断为“性欲亢进”呢?!
况且,现代医学更遵循“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在改善性生理状况的前提下,性欲低下的改善更应着眼于双方的协调平衡、平等参与。既然要求性欲相对低下的一方接受治疗增强性欲,那么,另一方也可以平等地降低性欲来适应对方。或许降低性欲和增强性欲一样困难,但如果把性满足方式理解更广泛的性活动--每一次的亲呢、爱抚、裸体按摩,而不是狭隘地一味追求机械的插入抽动、高潮渲泄,或许难分双方性欲的孰高孰低、主动和被动。某些人可能对性交冷淡,但很少人会对亲呢、爱抚冷淡。相互适应、共同协调的性爱,如同跌宕起伏、变幻莫测的双人探戈,更会带来新鲜变换的动感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