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亮点在哪里?将会给种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2016-10-11 0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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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
三减,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 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
三是扩大赔偿范围。农民因种子质量或标签、使用说明书不真实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的禁业规定。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巡视员吴晓玲
新修订的《种子法》维持了法律的延续性。2000年通过的第一部《种子法》,建立和规范了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对引导种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新修订的《种子法》,仍然保持了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审定体制和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这对确保粮食安全和防控种业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的《种子法》体现了改革精神。首先,新种子法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种类,由过去全国范围内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目前审定的5个品种,即稻、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其次,建立了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这既填补了过去对那些面广量大的非主要农作物管理的法律缺失,又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带来机遇。而且,新《种子法》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定做为评价品种的标准。
在新《种子法》的品种审定制度系统性较强,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对有缺陷的品种(无论是审定还是登记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
对相同生态区引种实行备案制;
强调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有异议的,除了可向原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还可向国家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种子法》的修订引起了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表决通过,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种业界的一件大事。修法过程艰难曲折,普法和执法任重道远。所以,要求我们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上来。首先,要求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应当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出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做到法不授权不能为;其次,对于申请品种审定和登记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法无禁止才可为。只要各方当事者认真学习新种子法,认真践行新种子法,相信我国种业发展大有希望,现代种业的实现指日可待。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
一是绿色通道要对真正从事自主研发、真正投入科技创新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放,否则就会失去应有之意。
二是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要在建设好、管理好筛选试验网络的同时,做好产学研协同创新、协作共赢这篇大文章。
三是在绿色通道仍然与审定标准相挂钩的情况下,建议主管部门以开放创新的思路,在当前农业生产方式、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加快改革审定制度,在强调产量的组别之外,增加设置体现机械化生产方式、绿色环保理念、多元消费需求、不将产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的新特色组别,如“机械化轻简化组”、“主要病虫害抗性组”等,以凸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健康、多抗广适等适应农民及消费者需要的品种价值新趋势,为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是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审定品种信息数据库、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图谱库的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标准制定、承担单位的筛选等方面,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吸纳有能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参与和承担。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田冰川
建议玉米品种的审定标准如下:1.产量要求,不低于当地(省市自治区)前三年统计局公布的平均产量;2.抗性要求,主要病害高感的不得超过2个;3.品质要求,专用品种符合相关标准,普通品种对品质不做要求。
——安徽省原种子站站长孔令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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