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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三板补贴政策一览
补贴金额
(一)对省内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财政给予每家挂牌企业30万元奖励;
南京市
(一)完成内核、上报材料和挂牌交易,分别补贴50万、50万和80万;
(二)完成挂牌后,对企业股改时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企业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60万元封顶;
(三)实现融资的且在园区投资达到80%或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南京市溧水区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若干意见》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补助;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办理变更登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助;
(三)企业改制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缓征个人所得税。以缴纳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点算起,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发生股权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新三板政策的抄告单》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二)成功挂牌后,给予50-200万元补贴;
(四)区外企业迁至区内并成功挂牌,再给予其它奖励。
苏州市相城区
《关于推进新三板挂牌企业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完成股改后,可获奖励资金100万元;
(二)提交备案材料,可获奖励资金50万元;
(三)成功挂牌交易,可获奖励资金100万元。
苏州市太仓市
《关于鼓励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政策意见》
(一)挂牌后首次融资500万以上的奖励10万。
无锡市滨湖区
《关于大力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场外市场股权融资工作的意见》
(一)企业在股改结束、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正式挂牌后,按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额度分步奖励。
无锡市惠山区
(一)完成改制奖励50万元;
(二)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奖励50万元;
(三)正式挂牌奖励50万元。
常州市武进区
《常州市武进区关于加快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交易挂牌的意见》
(一)分阶段给予补贴共计150万元。
南通市启东市
《启东市关于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优惠政策》
(一)完成股改并注册登记奖励10万元;
(二)备案材料被受理的奖励20万元;
(二)成功挂牌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及有功人员20万元。
连云港市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
(一)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徐州市
《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意见》
(一)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所募集资金80%(含)以上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奖励30万元。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再次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从企业挂牌当年起,企业年纳税额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淮安市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挂牌奖励100万元;
(二)2015年12月31日后挂牌奖励50万元;
(三)成功转板上市奖励100万元。
盐城市盐都区
《中共盐都区委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激励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意见》
(一)申请材料被受理的,给予前期实际支付工作经费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成功挂牌后,含补助前期工作经费,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扬州市高邮市
《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政策意见》
(一)挂牌成功可获奖励资金100万元。
宿迁市
《宿迁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场外市场融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新三板补贴政策一览
补贴金额
合肥市
(一)可分阶段获得最高70万元的财政补贴。
芜湖市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一)成功挂牌的奖励40万元,进入全省第一批挂牌的另行奖励20万元;
(二)成功募集资金的按照募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马鞍山市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黄山市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万元;
(二)获得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奖励20万元;
(三)成功挂牌的,奖励20万元;
(四)成功获得融资并全部投资淮北本地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池州市贵池区
(一)对完成股改造并注册登记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补助,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
(二)成功挂牌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6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挂牌后融资用于实体经济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宿州市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
(一)完成股改及注册的奖励30万元;
(二)成功挂牌的奖励70万元;
(三)成功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在我市的企业,给予融资金额2%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