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专项考评细则
(2019-12-18 09: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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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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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丰城市新城小学教育教学质量专项考评细则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科目(100分)
1.任科老师:以年级平均分为标准,每高于年级平均分1分的加1分,低于年级平均分几分则罚几分(但语文低于年级平均分1分、数学英语低于年级平均分2分之内不罚),奖罚均不超过100分。任教多科目的老师取所教学科得分的平均值;
2.接班进位奖:凡中途接班的老师,在接班后第一次全校考试中班级排名前移另加3分;
3.学校统考以各班开学在籍人数的90%计分,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考试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后,可不作在籍人数,如因流生造成参考人员不足在籍人数的90%的,仍按在籍人数的90%取平均分;
4.优秀率年级前三名分别加3分、 2分、 1分,年级后三名分别扣3分、2分、1分;
5.及格率年级前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年级后三名分别扣3分、2分、1分;
6.凡在考试中,学生有舞弊行为的,以教导处制订的考试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教师有舞弊行为的,则该科以年级最低分论处。
二、考查科目对未任教统考科目的教师,每学期由学校对各教师进行综合考评一次,考评内容:
(1)完成教学任务(40分)
(2)定期上交学生成绩(10分)
(3)学生评教(20分)
(4)教导处年级组评议(30分)
总分在95分以上者得教学质量分(100分)总分在85—95分之间得教学质量分80分,85分以下得教学质量分60分。
3.上级部门组织的考试按另行制定的方案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