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问题
(2022-05-18 11:41:0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https://mp.weixin.qq.com/s/KCYW34Kwbj9If0eptvdq8A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在达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达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未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仍然存续。双方发生的争议,仍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https://mp.weixin.qq.com/s/MKozFgoqO554AaxyE3PbqQ
劳动法问答|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要求赔偿延期退休待遇损失?https://mp.weixin.qq.com/s/pZmaiYtXhJGZM4061BTpjg
3.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2021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