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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发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的修订

(2014-10-08 08:46:33)
标签:

财经

分类: 会计准则展望

  2014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IAS 27的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允许主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核算。 有关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Ø 发布有关修订的原因?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规定,主体应按成本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或者对于尚未采用IFRS 9的主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 

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1年议程咨询的一部分,某些利益相关方反馈,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在编报单独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此外,利益相关方还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按照当地法规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的唯一区别仅在于是否采用权益法。 

IASB对上述疑虑表示认同,而IFRS并未要求主体编制单独财务报表一般而言,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需要满足当地法规或者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IASB在2013年1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3/10并考虑收到的意见函后修订了IAS 27,增加了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选择。 

Ø 对IAS 27作出了哪些修订? 

经修订的IAS 27允许主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因此,允许主体采用以下任一方法核算此类投资:

(i) 按成本;或

(ii) 根据IFRS 9(或IAS 39);或

(iii) 采用权益法。 

可针对每一类别的投资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与此同时,有关修订还澄清,如果母公司主体不再是投资主体,则应当按成本法、权益法或根据IFRS 9的方法中任一方法核算其在子公司中的投资。

上述修订所产生的影响在主体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发生变化的当日予以确认,且在核算相关投资时,子公司在该日的公允价值应作为认定对价。

此外,IASB还对以下准则作出了相应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为避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之间的潜在冲突进行了相应修订。该等修订对第25段作出澄清,规定当地主体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减少时,如果该项投资仍被归类为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主体只需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并与该所有者权益减少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部分重分类至损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相应的修订规定,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投资的首次采用者,对此类投资的购买应当应用对过去的企业合并的豁免。此外,作为对其单独财务报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日早于其后并财务报表的首次采用者的主体,应当应用IFRS 1第D16段(如果该主体迟于其母公司成为首次采用者)或IFRS 1第D17段(如果该主体迟于其子公司成为首次采用者)。

Ø 生效日期

应对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追溯应用有关修订,允许提前采用。

 

此外,IASB在有关修订的结论基础部分承认,可能发生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子公司中的投资产生与合并报表的结果不同的情况。IASB决定不针对此类潜在差异增加任何额外指引,因为如果这样做需要开展额外调查并且已超出了该小范围项目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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