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涉税问题实操解析
(2014-08-20 12:13:20)| 标签: 财经税务 | 分类: GTS专栏 | 
 
高顿税务峰会(GTS)自从开通企业实操问题咨询服务以来,外籍人员的涉税问题一直是被问及最多的话题之一。其中外籍个人个税免税项目及其申请注意事项,及外籍人员派遣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为企业最为普遍关注的话题。据此,GTS整理了近1个月来企业咨询的有关外籍人员涉税问题,并附上专家回复的内容和意见,供参考。有任何相关专业问题的探讨,请联系gts@goldenfinance.com.cn。
 
第一部分:外籍个人的个税问题
 
问题1:关于外籍个人子女教育费免税项目
 
企业B某外籍高管目前享受子女的教育补助,原本的做法是工资5W,含教育补助1W,用5W减除4800来计算个税。现想重新签订合同,变成工资4W,1W教育补助变报销项目,个税计算为4W减除4800来计算。不知道是否可行?
 
回复:
根据财税字[1994]第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①为合理的部分。
 
结合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中国常见教育学制2-4学期/年,也就是一般个人能取得发票的频率只有2~4次/年,与该外籍高管每月发生的频率不吻合,也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GTS提醒:
 
 
B、20号文所提及的其他免税项目的发票抬头建议是企业名称,以避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风险。
 
 
 
 
问题2:关于外籍个人保险费税前列支安排
 
我司想给某外籍高管购买商业保险,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建议可以将此保险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了原本规定外籍人员相关保险费用免个税及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多个文件,如国税函发[1990]第345号、国税发[1998]101号、国税函[1999]第709号等,同时又没有出台新的文件明确规定相关处理方式,实务中,税务局一般都要求企业对此外籍人员的保险性质的费用(社保及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简言之,贵司若为外籍高管购买商业保险,此费用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GTS建议:
A、将此商业保险折成工资发给该外籍高管,让其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在“工资薪金”中列支。建议贵司和该高管协商采用此方法。
B、
将此商业保险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外包方,由其代买,然后贵司以支付给第三方的服务费在税前列支。不过此方法将增大企业成本(第三方机构可能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且在实践中仍然有较大的被调整的风险。 
 
第二部分:外籍人员的常设机构问题
 
问题3:境外代垫外籍个人工资
 
 
 
回复: 
建议企业A提供以下资料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
 
 
 
 
GTS观点:
 
 
 
 
问题4:无固定服务期限的派遣服务
 
 
 
回复:
 
 
 
 
问题5:多名外籍个人入境服务涉税问题
 
 
 
 
回复:
5.1、根据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关于服务性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提供同一个企业从事的与商业有关联或者有相关性、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其实它在判定的时候是视为同一个项目。
在不考虑国税总局2013年19号公告所提及的风险承担和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前提下,虽然企业B有多名外籍人员在不同时期的短暂入境,但从时间的计算方法上应该是累计计算的,而且累计时间已超过183天,理论上该服务项目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常设机构。
5.2、如果企业不付汇的话,关于所得税的缴纳,首先确认该服务项目是否构成PE。若构成PE,则该PE所被认定的核定利润率为多少,通行的方法为以该PE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为基础,用成本加成的方法估算该PE的利润水平,而其中“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将包括外籍人员的工资、入境的差旅、行政成本等。
 
GTS提醒:
 
 
附:案例分析:合同风险评估之外籍人员派遣服务合同
 
2014年6月4日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在华盛顿参加税务研讨会时表示国税总局将严查集团内部服务交易。近年来,关联交易特别是非贸易项下的业务将是税局稽查的重点。对企业而言,合规的服务合同是企业应对税局检查和挑战的基础。本期GTS将通过服务合同具体条款内容分析相关的涉税风险并提出修改建议。
 
外籍人员派遣服务合同原文描述:
(注:“甲方”为派遣方,即为境外企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条文分析:
上述条文在企业实务中的派遣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外籍人员派遣服务是目前企业最易引起常设机构(PE)风险的情形之一,目前已出台的主要相关法规为国税发[2010]75号和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9号。这两个文件提出了判定劳务派遣业务是否构成PE的主要标准和参考因素。建议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减低常设机构风险:
1、材料齐全;
2、显示主动权在接收企业;
3、显示派遣企业并未获得利润。
 
结合上述派遣合同具体条文,可见条款的描述(加粗部分)完全显示不出“主动权在接收企业”,进而引起被认定为PE的高风险,GTS建议做以下修改:
①改为“甲方应乙方的要求”。
②改为“员工在保持甲方从业人员地位的同时,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向乙方派遣”。
③删除此内容。
④改为“乙方根据乙方全体从业人员一般适用的基准,对员工在乙方的晋升、人事评定等员工的管理方面负责。为达到此目的,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员工派遣期间中履行职责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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