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食品中添禁物
按"制毒"定罪

“黑屠宰厂”按非法经营罪处罚,为伪劣食品做广告按共犯处理
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数量连续攀升,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影响了对罪犯的惩处。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决了食品安全犯罪“定性难、定罪乱”的问题,规定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亮点1
危害食品安全细分5种高危情节
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刘志高说,司法解释从5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高度危险的情节进行了细化: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亮点2
使用地沟油
按产销毒害食品处罚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一些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如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凡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亮点3
“黑屠宰厂”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现实中,处罚销售病死猪肉的不法行为较多,但“黑屠宰厂”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却经常成为打击的盲区。
刘志高说,对于“黑屠宰厂”,能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一直存在争议。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亮点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4种共犯
刘志高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该司法解释明确了4种“共犯”情形: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等
观点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避免了“定性难、定罪乱”
刘志高说,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食品安全犯罪长期存在的“定性难、定罪乱”问题。
其中,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外,还首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传递出我国将对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的信号。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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