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有进步有遗憾 还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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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有进步有遗憾 还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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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的角度更多是从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去考虑。 |
南都讯 记者黄锐海实习生刘荣乐3个月前,中国版权局公布第一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时,曾掀起内地音乐界轩然大波,以宋柯、高晓松、李广平、周亚平等人为首的各地唱片人、音乐人纷纷提出抗议。而这次音乐行业史无前例的团结,也终于获得了相应回报。
上周末,《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达92%.其中争议最大的“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可被复制”的第46条被删除,而与其呼应的第48条也进行了条文修改。此外,包括在集管组织的权利范围、以及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条例上,都有了改动,而这些删除和改动,基本都顺应了此前音乐行业的诉求。
昨日,南都记者采访了此前抗争力度最大的两位音乐界代表宋柯、李广平,请他们分别以唱片业、音乐人的角度,去看待这份新草案的修改。两人都表示,虽然在集管组织的垄断问题上还存在一定遗憾,但对这份草案能做到这个程度,已经很满意。至于为何反应没有一稿公布时强烈,宋柯则说“大家都忙,看这事已经解决了,问题不大了,就忙别的事去了。”但他也补充说,迟些还是打算发条长微博,把对这份新草案的一些细节的想法给写出来。
肯定
做到尊重著作权人权益是音乐行业走出低谷的重要基础
自从草案第一稿公布后,这3个月来宋柯为此奔波了无数回,除了记者看到的不断在媒体上呼吁、表达观点外,他也跟版权局的领导有过好几次的交流沟通,最终能得到今天这个成果,让他倍感欣慰。“其实此前我们对版权局的领导有点误解,认为他们不关注我们这个行业的生死,不重视这行业。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当时不了解,所以第一稿出来时,会有很多不利于音乐行业发展的表现。”(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之后经过双方密切的沟通,版权局的态度和表现,让宋柯感受到足够的重视,而如今这份二稿公布后,也基本达到了宋柯理想中的标准。“之前我们主要是对三个方面反应最强烈,一是法定许可、二是集管组织、三是互联网的避风港条例,现在这三方面都得到了很好改善。所以这份草案,我认为是真正做到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
譬如新草案中,集管组织的权利有了明确限制,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自行管理自己作品的权利,但在卡拉O K和公播这两个方面,则由音著协统一管理。宋柯对这个方式基本认可,“卡拉O K和公播是属于没有办法精确计数系统的领域,这两项用集体管理我完全同意。”
至于这份新草案一旦实施,对整个音乐行业的影响,宋柯认为是相当大的,“这是未来这个行业走出低谷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以后音乐版权就会越来越体现价值,我对未来很有信心。”
集管组织还是垄断
对演出的保障还没有
作为唱片业的一员,宋柯的角度更多是从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去考虑,在这个层面上,他认为新草案已经足以满足对这个行业的保障。但如果站在音乐人的角度,对新草案的看法又有所不同。对此,李广平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他肯定了这份新草案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他也提出了新草案里还存在一些不足的遗憾,“譬如对集管组织的成立,新草案里就没有任何规定,音著协、音集协还是两个垄断性质的单位。”
李广平认为,新草案中最大的进步,就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最为遗憾的一点,就是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没有任何的规定。李广平说,国家政府事实上就默许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一家音像著作权管理组织,“而且这两家机构彼此还不存在竞争,他们就是分别管音乐和音像的,不存在第三家、第四家参与的竞争机制。”
李广平还认为,新草案中对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监督的职责,这也是他对未来集管组织行使权力时存在的一个忧虑。“这些问题,在这份草案中都有没有表达出来,这是我看第二稿时比较困惑的。虽然说行政色彩减弱,但在法律的范畴里面,还是保证了他们(音著协、音集协)的利益。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必须版权局、国务院批准的,不是律师事务所就能成立集体管理组织,还没有这个希望。”
此外,李广平还提出另一个问题,新草案在演出方面作为很少。“演出其实是一块很大的收入。因为中国每年有几万场演唱会、音乐会,他们使用音乐作品纯粹商业性质,这是最应该去收费的。但这一块我们的法律保障做得比较差,因此导致很多音乐权利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实现。”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公布再引热议。
南都鉴定:有沟通有改变,有抗争有回报。希望《著作权法》日臻完善。
高晓松:还未看到网站上发布的具体内容,尚不便做出评论,但听到删除第46条的消息也非常高兴。
陈小奇:前段时间音乐人的努力算是没白费,原创者重获音乐作品专有权,可见团结的力量是大的。
周亚平:第二稿,亮点就不说了,关键还是第60、70条,著作权人的播放权和表演权被代表。实际上等于是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变相的被集管组织掠夺,著作权人只剩下获酬权。关键是我国集权垄断的集管制度充满乱象,尚不具备延伸的客观条件,他掌握了这么大的权利,可又承担多少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