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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许可争议案启示

(2012-05-18 19:58:08)
标签:

杂谈

商标

分类: 【案例】

 

“王老吉”商标许可争议案启示

 

    一、案件背景

    红绿王老吉商标争夺战落幕。 512广州药业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这意味着鸿道集团将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在此,对王老吉商标争议进行简单梳理:

 

19871130

广药集团在第30类“凉茶”产品上注册第328241号商标;

1997

广药集团旗下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

2000

双方第二次签署商标许可合同(时限2000年至201052);

20018

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第一次);

20028

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第二次);

200211

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商标续展期限2013年)

20036

李益民在香港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第三次);

20036

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越过续展期延长至2020年);

20057

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370多万,被判15年有期徒刑。其中,包括鸿道集团董事长为了能够与广药续签“王老吉”商标使用合同,在香港分3次给了李益民300万元港元;

2010830

广药集团发律师函给鸿道集团,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11

广药公布王老吉商标评估价值1080.15亿,加多宝撇清与广药关系;

20114

广药集团授权广粮使用“王老吉”品牌,加多宝发声明反对,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

20115

王老吉商标案立案;

20111229

王老吉商标案开庭审理,但贸仲当日并未宣布仲裁结果;

20121

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10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因鸿道集团提出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59

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争议焦点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件主要涉及三份合同,分别是:2000年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以及2002年、2003年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广药集团认为与香港鸿道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已于2010年到期,鸿道集团应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鸿道集团认为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已经约定“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争议因此产生,最终贸仲裁决:2002年、2003年补充签署的许可使用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三、法律分析

    根据贸仲裁决,201052以后以王老吉名义的销售,均属侵权。之所以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老吉”商标基本信息没有查明

    通过查询,第328241号“王老吉”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是从2008103020181029。严格的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延长10年来维持商标权。双方签署的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商标使用延长至2020年,已经超出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2、以法律禁止的方式签署合同

    鸿道集团以贿赂的方式签署合同,主观上有恶意串通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故意。鸿道集团董事长向广药集团原总经理行贿300万元港币,目的是低价获得“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权,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商标权人广药集团的利益。为了维护商标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贸仲能基于这一点认定补充协议无效。

 

    四、案件启示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越来越重要,商标已经不仅仅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更多的是商标所体现的产品价值及质量保证。商标不出名时,没有人会关注,当年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推广宣传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王老吉”的价值提升与加多宝密不可分,“怕上火喝王老吉”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但是,企业在推广品牌的同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尤其是将别人的商标成功推广之后,是不是面临很快被收回使用权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怎么评估?应当如何应对?这都是企业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王老吉商标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企业应当慎重对待品牌问题,无论这个商标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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