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目前招生的专业有40个,几乎每个专业都有十多乃至二十多家合作企业,但把各个合作项目对比起来看,因为专业的特点不同,尤其是合作企业参与的“热度”不同,实际的合作效果有着显著差异。价如,酒泉丰富的风能资源吸引了国家一些大型风电、光电项目,使得新能源类专业成为学院的“龙头”专业。然而在校企联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即使是这样应运而生的优势专业,也依然是困难重重;其他不够紧俏的专业或特色不够鲜明的专业,校企合作推进难度就更大。一些合作项目,由于缺乏运行的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实际的运行和当初的设计相去甚远。归纳起来,既有来自于学校自身的问题,也是“校企合作”顶层体系设计的问题。
(一)校企缺乏长期深度合作的基础
1.合作关系不对等
校企合作的基础是校企双方真正能够实现“互惠双旅”的合作目标。对学校而言,与企业的合作要能够促进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实现办学目标;对企业而育,与院校的合作,要能把人才、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目前绝大多数的高职院校受自身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限制,缺乏技术开发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由于办学资金限制,再加上学院要开设几十个专业,学院的仿真性实训基地,真正能较为完备地完成一个生产流程并不容易;因而院校经常要动用各种关系和机会向企业寻求资金、设备和场地方面的帮助。在培养人才输出人才方面,由于受目前劳动力结构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学校目前还处在有女待嫁“送”人才的地位,要为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奔走在校企之间,而不是企业求取人才。这样的合作,导致了合作关系的先天不对等性。
2.合作内容狭隘
在合作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过程中,由于很大一部分学生并不属于“订单培养”,所以专业培养计划实际上都是以学校为主制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实践教学环节虽然积极地征求企业管理层面、技术人员的意见,但绝大多数企业家认为,培养学生是学校的事,学校培养出人才,企业择优选用,天经地义,因而实际上企业参与的层面和深度极为有限。即使是实践环节教学,也并没有得到企业的通力配合和认可。在校企合作共育人才的过程中,企业究竟处于一个什么地位,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贵任,目前还没有一个来自顶层设计的过硬说法。
3.合作缺少制度保障
在我院与企业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是最普遍的一种校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可直接借助企业现有的资源,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的平台,往往无需企业进行资金等方面额外的投入,因此,成为企业经常选择的校企合作模式。但由于这种浅层次的合作并未融入企业的经营计划中,也就成为了企业可有可无的“附属品”,企业会因为担心实习对经营的冲击,会因为实习学生本身素质表现等,临时取消学生的实习项目,导致已建的实习基地稳定性不高,持续性不够。
4.缺少持久的利益链条
不管是设备出租,还是土地入股,还是订单培养,都是通过利益链条把校企联接在一起,这样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事件的特定合作,并不是每一个专业每一个学校都适用。对于入企办学、顶岗实习等模式,由于缺乏持久而深人的利益链条,企业合作意愿欠缺,合作的随意性强,使得合作的目标和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一些合作企业的建立,起始于各方人脉的牵线搭桥,达成于一时一事的利益链接,最终,有不少的合作企业,或因为合作内容比较狭隘,或因为合作基础比较薄弱而流于形式。
(二)政府饮少任势的支撑作用
1.政府统筹校企合作力度不够
在我院目前推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大部分合作纽带仍然带有明显的自发性、民间性,缺乏足够的政府财政和政策支持,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教育的各级主管部门不断地推出各种指导愈见,推动院校要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但在企业方面,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造成很多合作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的实质性支持。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信誉和暂时的利益联系,缺乏建立、维系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
2.政府支撑职业教育的投入较少
由于政府的投入少,职业学校的教师待遇较低,既留不住高水平的教师,也无法从企业引进高级技师或工程师来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实习实训所需教师、设备都比较短缺,这与职业教育对教学设备的模拟性、仿真性和先进性要求极高的特点反差很大,也削减了校企合作的筹码。
3.制度和法律保障措施不力
虽然校企合作备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己经成为评价院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形成完备的体制、机制保障,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支持。国家在先后出台的《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愈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都特别强调校企合作的盆要性,对推进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并没有就校企合作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条例,没能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缺乏具体指引和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利益诱导、政策导向和约束机制,尤其对承担校企合作的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这些都是导致企业认为“职业教育是学校的事”的原因。同时,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和保障,校企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在现有体制和制度的框架下,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使合作双方顾虑重重,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之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校企合作如何制度化的问题。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职能,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校企合作机制保障。通过建章立制,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必要的规定,明确企业参与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解决校企合作的具体实践中业已攀露出来的种种问题。通过制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予以政策的支持和利益的诱导,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和约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让企业发挥在职业教育中应有的作用,彻底改变校企合作“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状,让学校与企业共同成为人才培养的主体。
参考阅读:http://www.zyjxy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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