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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生产炼化会计核算

(2011-09-19 11:30:17)
标签:

杂谈

分类: 会计类

石油生产活动:把石油从地下提升到地面,并进行采集,处理,储存等活动。从技术层面,分为三个阶段:1、渗流过程,将石油引导到井底的一系列地质活动,压裂等2、将石油由井底提升到井口3、运输处理,油品经过油气分离、加热增压,输送到联合站再脱水、计量等再到集输战,管线运送到炼油厂。作业区直接性生产:1、维护性作业2、改造储层3、注水,等增压活动。主要活动为成本核算。

一、油气生产成本通过成本中心进行归集。

1、按行政组织架构设置:一个行政单位作为一个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

2、按矿区设置:以油藏经营管理单元作为一个成本中心或成本中心组。

3、成本中心按生产过程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类型,一个成本中心对应一个成本中心类型。成本中心类型有油气提升、驱油物注入、油气处理、输油输气、轻烃回收、稠油热采、测井试井、其他辅助生产、井下作业、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勘探费用十三种类型。

二、采油厂级成本中心的类型设置及核算内容。

1、采油厂职能科室财务资产中心、组织科、综合治理办公室、计划科、生产办等机关科室及机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采油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制造费用类、管理费用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2、物资管理站、地质(工艺)所、信息站、技术检测站、消防大队、公共事业中心、培训中心等主要负责采油厂的生产服务及后勤保障等,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制造费用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3、采油厂所属的集输大队主要负责油气处理、污水处理及回注、轻烃回收以及内部油气集输等,根据工作性质,将集输大队分成多个成本中心,类型分别为油气处理、驱油物注入、轻烃回收以及输油输气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分配计入油气处理成本、驱油物注入成本、轻烃回收成本、输油输气成本以及管理费用。

4、采油厂所属的监测大队主要负责油区内油气水井的动态监测和地层资料的录取工作,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测井试井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测井试井成本和管理费用。

5、采油厂所属的水电大队、运输大队、维修大队、综合大队、准备大队、海工大队、海港管理区和车管中心等主要为厂内生产提供服务,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其他辅助生产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期末按受益对象分别转入相应类型成本中心。

三、采油矿级成本中心类型及核算内容。

1、采油矿所属的采油(气)队、维修队、中心化验室、治安护矿队、工程管理站、汽车队、用电管理队、地质队、环保队、边远井站管理队、综合服务队、注采队中的采油部分等主要负责矿区内的油气的提升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油气提升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油气提升成本和管理费用。

2、注水队、注气队、注聚队、注采队中的注水(气、聚)部分以及联合站内的污水处理和回注部分,主要负责污水的处理和对地层进行注水(气)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驱油物注入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驱油物注入成本和管理费用。

3、采油矿所属的试井队主要负责油区内油气水井的动态监测和地层资料的录取工作,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测井试井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测井试井成本和管理费用。

4、热采队、注汽队主要负责蒸汽的制造与注入,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稠油热采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稠油热采成本和管理费用。

5、采油矿直属的离退休管理站和矿本部主要负责采油矿日常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其成本中心类型设置为制造费用类,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各要素科目进行核算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

三、 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和分配原则

辅助生产成本包括采油厂所属的水电大队、运输大队、维修大队、海工大队、海港管理区和车管中心等发生的费用。在其他辅助生产类型成本中心归集的各项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水电大队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用电(水)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2、运输大队、车管中心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运输工作量(台班、车次等)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3、维修大队、准备大队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维修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4、海工大队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服务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5、海港管理区、综合大队发生的费用按照各受益对象接受的工作量分别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四、分配原则,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成本中心的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其分配原则是:

1、能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相应类型的成本中心;

2、不能分清受益对象的,按产量、开井口数或人数等标准计入相应类型成本中心。

五、结转成本

月末将各生产过程(成本中心类型)核算的费用按照产品在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四种产品间进行分配。各项费用在产品间的分配的原则是:

1、能分清受益产品的,直接计入相应产品的成本;

2、不能分清受益产品的,应按照商品量1千方气折算1吨原油,0.7吨凝析油或液化气折算为1吨原油的比例在相关产品进行费用分配。

期末按照各产品发生的总成本和商品量计算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综合单位生产成本按照生产总成本和上述原则折合的综合商品量计算。原油、天然气、凝析油、液化气四种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的计量单位分别为:元/吨、元/千方、元/吨、元/吨。

 

矿区废弃与弃置费用:矿区废弃是伴随着单项油气资产的逐渐废弃而出现的矿区弃置活动。

单项油气资产废弃是指由于油气资源失去经济开采价值,或者由于油气资产遭到损坏,不能修复等原因,导致油气资产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对该油气资产进行的弃置活动。

需要进行弃置的油气资产为井及相关设施,包括:海上部分的采油平台、油气(水)井、海底管线、海底电缆,以及陆上部分的油气(水)井、油气(水)集输设施、输油气(水)管线、储油、气设施。

公司应当根据承担的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提取矿区弃置费并计入预计负债,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井及相关设施预计的弃置费用采用比例法,根据井及相关设施不同的类别,合理确定该类别井及相关设施应计提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占资产原值的比例。

对于新钻的探井,一般不考虑未来弃置费支出,项目投资计划不含预计的弃置费用。对于成功的探井,在转入油气资产时,按照其所属井及相关设施的类别,计算预计弃置费用现值并增加账面价值;对于不成功探井,发生的废弃支出计入当期勘探费用。

一般以下情形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弃置活动:

1、在河流、水源周围的已报废的油气水井、输油(气)管线;

2、对地质运动活跃的地区的已报废的井及相关设施;

3、海上已报废采油平台、油气水井、海底电缆、海底管线;

4、处于城市居民区和村庄周围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井及相关设施;

5、其他因井及相关设施报废,可能导致严重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账务处理

1)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

借:油气资产---井及相关设备设施(预计负债现值,确定折现率可选用10年国债)

贷:预计负债

2)每期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利率)

   贷:预计负债

4)发生弃置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OR直接材料等相关科目

实际发生的弃置费用超过提取数额的部分,以及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未提取弃置费用的油气资产,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3——或有事项(2006

财会[200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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