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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相当因果关系

(2012-10-13 2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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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他们之间存在的前因与后果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说到底是为了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而不是抽象的在哲学层面上研究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件说。认为凡是能够引起侵权损害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实际上条件说强调的是一种或然因果关系,而这种“条件”往往被扩大为一种宽泛的可能性。

2)原因说。主张将原因和条件相区分。条件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仅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原因说强调的是一种必然因果关系,这种“原因”往往被限制为一种狭隘的必然性。

3)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是多数国家民法理论所采用的学说,暨某一行为是否对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需要依赖于社会的一般观察。虽然相当因果关系说仍然是把因果关系建立在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这种可能性被限制在社会常识的范围内,是一种必然性和相当可能性。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某一行为有造成某一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该行为作出之后又的确发生了某一结果,则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为相当因果关系。所以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关键是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适当条件(该条件可以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中原因),暨发生损害事实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则则只是一般条件,不足以成为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他不单独于某些偶然或特定情况下发生,而是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所以说相当因果关系既包含了直接因果关系也包含符合适当条件的间接因果关系。   

    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呢?有学者做出这样一个三段论:

    大前提:以社会当时的一般智识经验推断,此种行为能够引起此种结果;

    小前提:现实中,此种行为确引起了此种损害结果;

    结论:此行为和此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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