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础病的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疗费该咋赔?
2024-12-03 17:54:24
有基础病的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疗费该咋赔?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镇某小学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伤后被送至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为原告垫付18000元。就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682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有部分系治疗原告自身基础疾病,要求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并申请对原告伤病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被鉴定人原告王某2024年3月15日的外伤与其右肩袖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作用。被告周某要求按照鉴定报告参与度扣除50%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王某的自身原有疾病(右肩关节基础疾病)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按照参与度扣减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医疗费等损失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经鉴定其自身右肩关节综合撞击征等个人体质状况对右肩袖损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且结合交警部门分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亦明确事故中被告周某系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综上,被告周某对案涉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要求按参与度扣减原告50%医疗费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按照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医疗机构在检查治疗过程中往往对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特别是一些慢性病)一并给予检查治疗。诉讼中侵权人(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关联性用药抗辩或者提出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要求扣除与伤情无关的检查治疗支出。对此,一般来讲,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医疗行为具有特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人体亦是复杂的生物体系,并不能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医疗结构在治疗伤病过程中必须进行综合的、全面的治疗和用药,才能达成康复目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用药是由医院根据其伤情需要决定的,非本人所能控制。一般来讲,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原告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伤及右上肢,经住院检查出右肩袖损伤外,其存在右肩关节撞击综合征、右侧肩关节滑囊积液、右侧肩锁关节退行性改变等基础疾病。虽经鉴定,原告王某存在自身右肩关节撞击综合征基础疾病,因2024年3月15日外伤两方面情况共同作用导致其右肩袖损伤,王某外伤与其右肩袖损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作用。本案中原告王某不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身或造成的后续侵害结果来看,均不存在过错。其自身右肩关节基础疾病也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其自身损害的产生均没有过错,被告周某要求按照参与度扣减50%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周某对原告王某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 | 巩庆娜、孙柳
有基础病的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疗费该咋赔?
有基础病的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疗费该咋赔?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镇某小学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伤后被送至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为原告垫付18000元。就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682元。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有部分系治疗原告自身基础疾病,要求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并申请对原告伤病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被鉴定人原告王某2024年3月15日的外伤与其右肩袖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作用。被告周某要求按照鉴定报告参与度扣除50%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王某的自身原有疾病(右肩关节基础疾病)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原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按照参与度扣减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医疗费等损失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经鉴定其自身右肩关节综合撞击征等个人体质状况对右肩袖损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且结合交警部门分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亦明确事故中被告周某系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综上,被告周某对案涉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要求按参与度扣减原告50%医疗费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按照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医疗机构在检查治疗过程中往往对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特别是一些慢性病)一并给予检查治疗。诉讼中侵权人(保险公司)提出交通事故关联性用药抗辩或者提出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要求扣除与伤情无关的检查治疗支出。对此,一般来讲,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医疗行为具有特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人体亦是复杂的生物体系,并不能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医疗结构在治疗伤病过程中必须进行综合的、全面的治疗和用药,才能达成康复目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用药是由医院根据其伤情需要决定的,非本人所能控制。一般来讲,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原告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伤及右上肢,经住院检查出右肩袖损伤外,其存在右肩关节撞击综合征、右侧肩关节滑囊积液、右侧肩锁关节退行性改变等基础疾病。虽经鉴定,原告王某存在自身右肩关节撞击综合征基础疾病,因2024年3月15日外伤两方面情况共同作用导致其右肩袖损伤,王某外伤与其右肩袖损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作用。本案中原告王某不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身或造成的后续侵害结果来看,均不存在过错。其自身右肩关节基础疾病也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王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其自身损害的产生均没有过错,被告周某要求按照参与度扣减50%医疗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周某对原告王某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 | 巩庆娜、孙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