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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07-23 15:38:1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
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
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2 —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4
第一节 独立性..............................................................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 5
第三节 董事会.............................................................. 7
第四节 监事会.............................................................. 9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9
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 13
第三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7
第四节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8
第五节 监事行为规范....................................................... 20
第六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1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2
第四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
第五章 公平信息披露........................................................... 33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36
第七章 内部控制............................................................... 44
第一节 总体要求........................................................... 44
第二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5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6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8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50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1
第七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3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58
第九章 社会责任............................................................... 60
第十章 附则................................................................... 62— 3 —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
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
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
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 4 —
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 独立性
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
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
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
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 5 —
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
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
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1.6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
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
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
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阻挠。
2.2.3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4 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
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6 —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
则。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
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7 —
2.2.7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2.2.8 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取部
分股东按照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9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
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
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三节 董事会
2.3.1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3.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规范、
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2.3.3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具— 8 —
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2.3.4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
规定。
2.3.5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
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
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2.3.6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2.3.7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
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 9 —
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节 监事会
2.4.1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4.2 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2.4.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4.4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
存。
2.4.5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
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1 0 —
3.1.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
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 —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
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3.1.5 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
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
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
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
本所同意。
3.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备
案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 1 2 —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
所关注意见。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
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
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1.8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行
业方面的专家。
3.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指引第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3.1.1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上市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
书面报告本所。
本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13 —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二节 董事行为规范
3.2.1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
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3.2.2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
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3.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
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1 4 —
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2.4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3.2.7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3.2.8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
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15 —
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
出审慎判断。
3.2.9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
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
3.2.10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3.2.11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3.2.12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
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
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3.2.13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 1 6 —
报告并公告。
3.2.14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3.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本所和公司所
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
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3.2.16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3.2.17 上市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17 —
第三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3.3.1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
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3.3.2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
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3.3.3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3.3.4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
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
3.3.5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
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
3.3.6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
促董事会秘书向本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
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1 8 —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节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3.4.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3.4.2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3.4.3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9 —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
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
确、清楚。
3.4.4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4.5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3.4.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 2 0 —
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3.4.7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
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3.4.8 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
予该独立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节 监事行为规范
3.5.1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21 —
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3.5.2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5.3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
议。
3.5.4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
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
该监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节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3.6.1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3.6.2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
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2 2 —
的行为。
3.6.3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
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6.4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3.6.5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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