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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新领域:上市公司分立

(2013-02-20 17:28:01)
标签:

财经

    鑫牛投资    张玮慎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券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上市公司分立是企业经营中资产重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主营业务、理顺股权关系。目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分立尚无相关操作性规定,但已有上市公司分立的操作案例(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许多大型企业均有分立意向,上市公司分立将是投行一大业务拓展领域。

    1东北高速案例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三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http://s1/mw690/8ca6a511td624c54793c0&690

http://s1/mw690/8ca6a511td624c7d9b080&690


 

    东北高速主营业务为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行费收入。

    1.1 分立方案

    东北高速主业资产是分别位于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权益,设立时的三个发起人股东均没有绝对控股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东北高速的治理结构曾经出现过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2010年,在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操刀下,东北高速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通过分立可以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通过分立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原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依法解散并注销,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经核准后上市。

    (一)资产划分方案

    (1) 主业资产的划分: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划分根据属地原则,黑龙江省境内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东绥高速48.76%股权进入龙江交通;吉林省境内的长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长春高速63.8%股权将进入吉林高速。

    (2) 货币资金分配:截至2009年6月30日,东北高速母公司报表上有货币资金5.56亿元。分立后,龙江交通保留4.91亿元的货币资金;吉林高速保留6500万元的货币资金。

    (3) 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配:归属龙江交通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7项,分别为:哈尔滨特宝股份有限公司42.25%股份、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哈尔滨龙庆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洋浦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深圳市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江西智通路桥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92.5%股权。归属于吉林高速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4项,分别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95%股权、吉林省长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二十一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9.25%股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4%的股权。

    (4) 总部资产(除货币资金及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划分:结合属地原则和历史形成原因,主要归属于吉林高速。

    (二)负债划分方案

    (1) 应付职工薪酬:分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付职工薪酬原则划归吉林高速。

    (2) 应交税费:分公司的应交税费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交所得税按分立后两公司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在分立后两公司之间划分,总部的其他应交税费原则由吉林高速承担。

    (3) 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

    (4) 其他应付款: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其他应付款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平均分配。

    (三)权益划分方案

    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亿股。扣除股本后,分立后两公司权益的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1.2 龙江交通

    分立完成后,龙江交通的控股股东为龙高集团:

http://s3/mw690/8ca6a511td624cb888f02&690

 

    龙江交通主营业务为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对哈大高速公路及其沿线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龙江交通参股东绥高速,占其注册资本的48.76%。东绥高速主要经营和管理哈尚高速公路。

    1.3 吉林高速

    分立完成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吉高集团:

http://s1/mw690/8ca6a511td624d2e34f20&690

 

 

    吉林高速主营业务为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主要包括对长平高速公路及其沿线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吉林高速控股长春高速,占其注册资本的63.8%。长春高速主要经营和管理长春绕城高速公路。

    1.4 分立意义

    东北高速分立顺应了企业发展的需要,高速公路企业在现有公路车流量逐步饱和的情况下内生增长有限,企业的发展通过收购、建设新的高速公路来实现。同时,我国高速公路企业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当地政府对于高速公路企业的支持、注入高速公路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尤其重要。东北高速的两大股东分别隶属于黑龙江省政府和吉林省政府,资产也跨地区分布。

    东北高速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股权结构和资产布局,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过一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通过分立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核心主业资产将分别集中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有利于两公司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获得资产注入和发展的动力。

    同时分立亦是理顺东北高速内部机制的需要。东北高速由于治理结构不顺曾经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通过分立,将有利于避免产生新的问题,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由于分立后公司属地化经营、资产按地域划分等特点,分立后两公司分别都具有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

    2、分立要点

    (一)同业竞争关系

    上市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之间、分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同业竞争关系。

    比如,在东北高速分立案例中,为避免分立后吉林高速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吉高集团就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在吉林高速存续期间,吉高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不会从事与吉林高速所属收费高速公路或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吉林高速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吉高集团不时拥有的业务与吉林高速形成实质竞争,吉高集团将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向吉林高速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且将给予吉林高速优先选择权,由其优先选择公平、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吉林高速向本公司收购竞争业务、受托经营管理竞争业务等)。

    (二)关联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分立关联交易必须按证监会规定规范操作,关联交易必须定价公允、操作公平。

    比如东北高速分立案例中,在上市公司分立之前,东北高速与吉高集团之间存在一定比例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分立完成后,吉林高速与其控股股东吉高集团之间可能会产生公路养护、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就此吉高集团做出承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三)分立后的公司即为独立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诸多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上市公司分立必须获得证监会审批。

    (五)与分拆上市的区别

    分拆上市:按到现有规定,关于分拆上市。

    ①境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申请上市,明确不允许;

    ②曾经是境内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已经不再控股的,符合条件允许申请上市。

    A、资产、业务的处置及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是否损害社会股东利益。

    B、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C、不含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入。

    D、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不高于10%。

    3、公司分立一般流程

    (一)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

    (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签订分立协议;

    (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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