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李宝平:明代宫廷用瓷的管理及去向

标签:
杂谈 |
不 读书不看报不听匣子
毛家湾出土明宣德青花瓷片
明代宫廷在祭祀、日用陈设、宫中饮食及宫廷赐宴、储藏及对内对外赏赐中用到大量瓷器,其中绝大部分由景德镇御器厂以钦限或部限的方式烧造,罗丽馨1对此类瓷器的生产组织过程已作了详细的介绍,本文拟对其管理及去向作初步探讨。
明代内承运库下设有磁器库贮存瓷器,《酌中志》记载:“内承运库…执掌库藏,在宫内者曰内东裕库、宝藏库,皆谓之里库;其会极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等库,皆谓之外库也。凡金银、纱罗、纻丝、织金、闪色、绵绒、玉带、象牙、玛瑙、珠宝、珊瑚之类总隶之。”2《明会典》也提到“凡江西烧造全黄并青绿龙风等瓷器,送尚膳监供应,其龙风花素圆扁瓶、罐、爵、盏等物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领用”3。“凡典礼合用器物…白瓷尊、爵、盘、碗,内承运库取用”…4。不同机构保管使用瓷器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如上述尚膳监、光禄寺用的主要是饮食器皿:从《明会典》的记载看,祭器主要由主管祭祀的太常寺管理,如“(洪武)十七年饶州府解到烧完长陵等陵白瓷盘、爵共一千五百一十件,附余一百五十件,行太常寺收贮”5。而该书“正统元年奏准供用库瓷坛止派七百五十个”中所说的瓷坛则应是内府仓库中用于贮存东西的容器,专门由供用库管理使用6。
这些宫庭用瓷因其使用者身份特殊,本身又多是代表当时制瓷水平的精细之作,历来备受重视。其去向就笔者所见有以下几种:
一 在使用中毁坏及被有关人员侵没
在宫廷用瓷中为数不少的饮食器皿主要是由光禄寺直接管理的,《明史》称:光禄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掌祭享、宴劳、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承官署。辩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7。下设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其职掌决定了要使用大量的饮食器皿,如“天顺三年奏准光禄寺龙风碗碟”8,“(成化)十七年奏准光禄寺用瓶坛仍照旧例。或二年或三年一次奏照,令厨役关领”⑨。这些瓷器虽由光禄寺直接管理,但又与宫中各监尤其是尚膳监有着密切联系,该监直接负责皇帝饮食。据《明史》:“尚膳监,掌印太监一员,提督光禄寺太监一员,…掌御膳并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10。光禄寺要为尚膳监提物料供应,据《明会典》:“凡膳羞茶饭等品物,俱本寺(光禄寺)办进,嘉靖二十五年题准:尚膳监刊刻花栏印票,遇取上用诸物.开写某日于光禄寺取某物若干,用印钤蓝,照数支用。本寺仍置立文薄登记,岁终会计稽查,若有冒破情弊,该管官指实参奏”11。“凡尚膳监取讨一应食物,景泰元年令有印信票帖者,该署照数打发,如无不与”12。但尚膳监往往将光禄寺供直食物的器皿扣押不予归还,大量侵用及毁弃,造成巨大的浪费及负担,有明一代皇帝及官员屡次要求加强对光禄寺器皿的管理,正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严重及其一直未得到解决。《春明梦余录》中记载正统二年的一道诏书中说:“比闻宫中食物所用器皿、扛索,十还一二,重复造用甚费财扰民。今后凡进食物,必须印信、揭帖备书器皿、扛索之数,与收领内官姓名,尚膳监如数还之,不足即以奏闻,敢隐瞒扶同者,悉坐以罪。复敕宫中六尚司知之。”13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是一纸空文,如上书同卷:“光禄寺蔚能,朝邑人,于成化初以吏员为礼部侍郎,管光禄卿事,尽心职事,…偿率其僚请清查供应器皿。”却被莫名其妙地“有旨逮问”,“既而独受责降、调官南京”。《明实录》也有类似的记录。如弘治十二年五月辛酉,“命光禄寺置簿籍,凡进上供养等物于宫中,其戗金、硃红等器皿俱附写验人,尚膳监并各宫值日太监照数发出,如有损少,听提督太监参究该寺每季损失之数以闻。至足光禄寺卿李鐩言,今年春季进膳并修斋等项器皿.共二万三千三百四十五件未出”。皇帝虽曾“命尚膳监将未出器皿查还本寺”14。但问题并未真正解决,正德元年八月丙子,仍有“户科部给事中薛金等奏.近因巡视光禄寺见……供用器皿有人无出……乞转令各宫管事内臣查考出入,毋得侵用弃毁。”15。这只是大臣们的良好愿望,《明会典》中一再老调重弹:“凡查理器皿,……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光禄寺填造器皿,寺监供应之后,务即照数发出奏用,不得私匿弃毁。如违,许巡视科官指名参奏。”16直到万历三十七年。仍有湖广道御史房丽,为光禄寺钱粮匮竭不继,行户苦累难支而上书皇帝,指出光禄寺的种种负担:……一苦于器皿之侵没。夫瓷器、漆盒、绳扛等物,纤毫皆脂膏也,岂可纵任侵匿,奈何办者竭力奉公,些微不能短少,一入宫门,如泄尾闾,无复返还之望。即瓷器间发付之一二,然皆残破不堪,与不发同。”17这道奏疏也被常年不上朝的万历皇帝留中不发,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由光禄寺供进宫中的瓷器只有十之一二被送出,其余都被尚膳监等宫中的太监侵匿或毁弃,这些
太监没胆量在宫中公然使用这些非法得来的物品,其中很多当流出了宫外。
又如宣德二年十二月“癸亥,内官张善伏诛。善往饶州监造瓷器,贪酷虐下人不堪,所造御
用器,多以分馈其同列,事闻,上命斩于都市,枭首以狥”,看来有些“御用器”还未进入宫廷
就已经被有关人员侵没了18。
二用于对内对外赏赐
明王宗沐《江西省大志》有“诸盘、盂、尊、俎、碗、碟,亦皆朝会、宴赐、宫御之所需,不可缺”的记载19。《明会典》记载:“景泰五年奏准:光禄寺日进月进内库并赏内外官瓶坛,俱
令尽数送寺备用。”20可见用于赏赐是明代宫廷生产瓷器的目的之一。至于“朝廷每赐臣下筵宴,其器皿俱各领回珍贮,以为传家祭器”。这些领回的器皿则是赐宴的附加赏赐21。又如《明史·占城·真腊·暹罗》记载:“洪武十三年赏赐三国贡使瓷器共五万七千余件,十九年又遣行人刘敏、唐敬和太监赏磁器往赐真腊诸国王”。这些瓷器则是明朝与其他国家友好往来的见证。
三被偷盗
《明实录》中关于偷盗事件的记载不少,如正统九年正月丁卯,“礼科都给事中胡清等奏,迩者累赐海西野人女真人等宴,光禄寺官员厨役人等。怠情偷闲,不行亲督监视,以致夷人乘隙盗去碗碟等器五百八十三件,略不知觉,今被同事赵兴顺等辑出送官,其他钱粮牲口之类谅亦多有遗失,俱应查送法司问罪,既而本寺卿奈亨、署丞李春等请罪,上俱宥之”22。这是来京的女真使者于赴宴时顺手牵羊盗去碗碟多件,与前述占城等三国由正常赏赐所得途径大不相同。由此而体现的瓷器前后所属物主的相互关系也就有所差别:饮宴时既要光禄寺官员“亲督监视”,说明此类偷盗现象当时有发生。敢在宫中作案的也大有人在,如泰昌元年十二月戊午“盗窃承运库祭器,上责该库疏虞,敕厂卫辑”23,天启元年二月丁未,“内监齐进忠盗毁先帝几筵御炉,事觉,诏有司付法司”24。以上二则中虽未明确是瓷器,但必然有些瓷器以这种非常态的方式流失,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明朝宫廷为严防其瓷器流入民间,对其生产过程管理得极其严格,如景德镇御器厂的次品,都不惜成本就地打碎妥为埋藏,因此我们一般认为民间得到这些瓷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只有皇亲国戚、高官显贵才有可能通过受赏赐等方式偶尔获得,但从以上文献记载看,事实并不尽然,《春明梦余录》中还有一条有趣的记载:“宫阙之制,前朝后市,市在元武门外,每月逢 四则开市昕民贸易,谓之内市。灯市自正月初旬起至半月止,岁惟一举;每月逢朔望、二十五则城隍庙市;每月逢三则土地庙市,谓之外市,然外市系士夫庶民之所用,若奇珍异宝进人尚方者,成于内市萃之,至内造如宣德之铜器,成化之窑器,永乐果西厂之髹器。景泰御前作坊之珐琅,精巧远迈前古,四方好事者亦于内市重价购之。25”可见连极负盛名的“内造”成化窑器也可以为拥有重金的寻常百姓在宫内外的内市购得。当然考虑到当时的禁令,这些被买卖的瓷器中应少有当朝皇帝烧造的产品,主要可能是通过上述各种途径等从宫中流出的前几朝的东西,而且是作为古董来收藏的。
以上大致就笔者所见粗略列出了宫廷用瓷的几种去向,已可见其复杂性,由此而体现的瓷器主人身份及相互关系也就多种多样,看来当时有不少一般身份的人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这些宫廷中的瓷器,那么我们在平民墓葬中见到的瓷器精品也就不足为怪了,实际情况当更为复杂,笔者将很不全面的几条资料列出,以求就教于师友方家。
(结束)
前一篇:景德镇制瓷的元、明历史资料
后一篇:古玉定名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