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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试行)

(2020-08-11 16:22:22)

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精神,全面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适应现代教育体制要求和发展需要的全员聘用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虞城县委办公室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前签订的各种聘用合同,实行政策性全员解聘。各学校严格按照所设岗位重新聘任教职工,一经聘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学校负责人及中层领导,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聘用或者任命)。

第五条  聘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岗位设置

第七条 县教体局成立“县管校聘”工作领导(见附件),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各学校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校长任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副校长任副组长,部分学校中层干部任组员,负责本校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区成立“县管校聘”工作指导小组,由学区长任组长,各中心学校局直学校校长任组员,负责本学区教职工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对竞聘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处理。学区在每个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设置一名联络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学校教职工竞聘工作

第八条  聘用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师德;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从事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三)履行职责,具有应聘学校及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严谨治学、坚持在职研修,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

新知识,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技术,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九条  直接聘用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教师,正享受法定假期或因重大疾病(已在局请假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条  轮岗支教人员

由城区学校到农村薄弱学校轮岗支教人员,年龄48周岁(1972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近三年在教学一线工作、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特别优秀的(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等),可适当放宽年龄。同等情况下,具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十一  教职工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岗位设置

1.教职工聘用岗位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和教学辅助三类,各学校岗位设置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2.各学校根据办学规模,选设管理岗位。学校领导务必担课,要多担课、担主课,并参与听评课

3.教职工岗位职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师生比例或班师比例设定。如按师生比,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如按班师比,初中为1:3.5100人及以上小学按1:2设岗100人以下小学按1:1.5设岗(原则上51-10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8个,30-5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5个,30人以下小学岗位数不超过3个)。鼓励50人以下学校办成“幼儿园+”模式。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

4.各中心学校保留岗位不超过5个,有专职书记的中心学校不超过6人,剩余人员合理分流。

5.学校设置岗位时,要为即将退休、患重大疾病等人员设置适当的直聘岗位,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相应低定岗位工作量,供他们选择或竞聘;同时,增加5%机动岗位用于平衡大病、法定假期和生源增加等情况

6.学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85%以上教师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报局批准后实施。各学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表决通过率达不到85%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修订表决,直至通过为止。

(二)个人申请

教职工向学校提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学校有权拒聘或按落聘情况处理。

(三)组织竞聘

1.轮岗支教

县教体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置一定数量的交流轮岗支教岗位。各中小学根据县教体局下发的各中小学岗位指标,依据个人申请、任教学科及资格条件等确定轮岗支教人员。

2.直接聘用

符合直接聘用的人员,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经学校和县教体局同意并公示后,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

符合直接聘用规定条件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也可参加竞聘上岗,因此空置的直接聘任岗位可调整为竞聘岗位。

3.校内竞聘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竞聘方案规定的程序,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分层次竞聘上岗。

中层干部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

教职工竞聘既要注重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又要注重绩效考核成绩,不能单纯依靠民主评议结果。教学岗位首先聘用现任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或教学能手层次较高、数量较多的教师,以及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必要时也可采取说课、试讲、答辩等形式确定聘用人员。

学校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须从申请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已确定轮岗支教岗位人员不得再参与校内竞聘。

4.跨校竞聘

1)学区内跨校竞聘。校内未竞聘上岗的人员,参加学区竞聘学区内跨校竞聘,农村学校教职工只能参与农村学校跨校竞聘,城区学校可参与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岗位跨校竞聘;经学校同意,教师也可直接申请参加学区竞聘。由学区内学校确定并统一公布跨校竞聘岗位类别、学科,供教师与接收学校进行双向选择。学区内跨校竞聘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按各自制定的竞聘方案组织实施。学区内落聘的,参加域内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2)全范围内跨校竞聘。在学区内参加竞聘,仍落聘的人员,根据全跨校竞聘教师岗位设置情况,分批次向有空岗的农村学校递交申请,参加县域内跨校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各单位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小学岗位原则上不限制专业;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优先聘用原任教学段较高或相同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年龄较大的教职工;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校内竞聘已聘用人员、轮岗支教人员不得再参与跨校竞聘。

根据学校竞聘上岗和在校生等实际情况,县教体局可进行适当调配。

)签订聘用合同

各类聘用人员在聘用学校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结合学校岗位工作实际,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明确聘用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由聘用单位与教职工本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1年。

)妥善化解落聘待岗人员

经过多轮竞聘仍未上岗教职工,由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负责组织实施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以一个学期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安排,参照学校设岗要求和教师意愿,可以签订转岗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跟岗学习。超过6个月未上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度评优晋级资格,不享受正常增加薪级待遇。

连续两年落聘的教职工,工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连续三年竞聘上岗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教师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的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干扰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且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接受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动后,应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或撤销的。

第十七条  教师岗位每个聘任周期的有效期为一个学年,一年一聘。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工作量。教师工作量按周计算,小学教师每周16—22节,初中教师每周12—16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课时工作量是以语文、数学和英语为基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不应低于上述周课时数标准。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统一设置教师工作岗位公示栏。把每一位教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岗位和近期彩照及监督电话等,放大张贴在校务公示栏内,并保持版面持久无损毁,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教师调整后,公示栏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  全县各学校之间不得擅自借用教师,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教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未经县教体局批准,任何公办在职教师不得私自调换工作岗位,不得在外校(含民办学校)兼职代课。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教师工作岗位在教育系统内调动的,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在原单位落聘人员,无申请调动工作资格。

(二)由城区学校调到农村学校者,须经调出和调入学校中心学校校长和局直学校校长签字,经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由农村学校调到城区学校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经调出和调入学校校长签字,经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四)农村学校或城区学校之间调动,必须由双方校长签字同意,经县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调至外系统教师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教龄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借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职称评定,不得参加教育系统评优评先。

第二十三条  脱产进修人员要与工作单位签订进修协议,保证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然后携带进修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缴费单、学习成绩册、进修证明和协议书到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备案后,方可离职进修。手续齐全者,离职进修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不按规定程序或进修结束未按期返岗者,按脱岗离岗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所有教职工出现脱岗、顶岗和无序流动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教体局建立规范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的长效机制,教体局干部人事股、监察室、学区管理办公室和督导室要经常性地对各学校考勤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及时快速地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退休,无需本人申请,由学校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学校组织其参加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自定政策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内退和离岗待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全县普通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定时,在当前职务任期内必须有一年以上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建立支教人员数据库,城区学校教职工无农村支教工作经历(须满一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办理岗位工作关系调动后,应及时理顺工资关系,如工资关系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由现单位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至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长年满5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及健康状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局直学校校长一学年一考核,任职5年及以上的根据考核结果,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轮岗。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副校长、总务主任,初中校长一学年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任职5年及以上的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轮岗交流。

第五章  请假制度

 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病事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全县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丧假5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六个月,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三十  教职工因事(病)请假时要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批并到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备案后方可离岗:请假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7天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后报中心校长审批,7天以上的由所在中心校提出意见后报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审批,并由学区长及局长签字后方可;局直学校教职工7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后报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审批,并由学区长及局长签字后方可。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因病(事)不能正常到岗工作者,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合规定而离岗者,按脱岗处理。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有关病历和诊疗交费票据,并填写《XX单位教职工病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批。

  教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向教体局干部人事部门报送一次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有关病历和诊疗交费票据,教体局将不定期对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者按脱岗处理。

第三十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绩效工资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

的,办理病退手续;

第三十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以上请假期满后必须到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销假,否则从请假到期之日起,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对教职工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  凡出现脱岗、顶岗和无序流动行为者,一律追缴其脱岗期间的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一次发现脱岗、顶岗、无序流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脱岗、顶岗、无序流动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第三次发现脱岗、顶岗、无序流动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

十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者,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校长为教职工队伍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负总责。

因监管不力,出现教师脱岗、顶岗和无序流动行为同时又没有将相关情况及时如实上报者,学校相关领导要承担直接责任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外,同时对校长实行责任追究:

(一)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教职工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擅自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者;

(三)教职工找人顶岗,本人不上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四)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五)教职工遗属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六)校长擅自批准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校际间自行对换工作人员的。

四十三  教职工有违法违纪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  各学校如有人员亡故、辞职辞退的,当事人所在学校须在一个月内核销死亡及辞职辞退人员的相关手续,并报县财政、人社部门停发工资。

第七章  绩效工资及其他

 绩效工资执行比例

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比例。

 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1.县教体局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性意见》;

2.各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制定本单位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报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备案;

3.各乡镇中小学校制定本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

4.全县各学校所扣发的落聘教师工资,由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县教体局,由乡镇中心学校和局直学校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乡镇工作补贴、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教龄津贴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关文件执行,可以纳入绩效考核方案。

第四十  班主任津贴实行差异化发放,各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制定本单位班主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按基础、奖励、班级人数等部分内容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虞城县教育体育局“县管校聘”工作领导

  长:周熠林   副县级干部、县教体局负责人

副组长:高文华   副局长

崔晓华   党组成员

李春涛   党组成员、县纪委监委驻教体局纪检组组长

    副科级干部

杨海旺   副科级干部

宋广钦   副科级干部

  员 王世中   干部人事股股长

        李劲松   办公室主任

        杨爱存   基教股股长

        杨玉华   财务股股长

        李红志   发规股股长

        刘佑红   监察室主任

             教师教育股股长

        李英伟   职成教股股长

             安全股股长

        张晓燕   体卫艺股股长

    党建办、信息中心主任

    老干部股股长

    综治办主任

谭军营   语委办主任

王立新  信访室主任

刘敏生  工会主席

李晓辉  团委书记

李世峰  督导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由崔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世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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