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试行)
(2020-08-11 16:22:22)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县教体局成立“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各学校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校长任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副校长任副组长,部分学校中层干部任组员,负责本校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区成立“县管校聘”工作指导小组,由学区长任组长,各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校长任组员,负责本学区教职工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对竞聘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处理。学区在每个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设置一名联络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学校教职工竞聘工作。
第八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师德;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从事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三)履行职责,具有应聘学校及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严谨治学、坚持在职研修,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
新知识,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技术,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九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教师,正享受法定假期或因重大疾病(已在县教体局请假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条
由城区学校到农村薄弱学校轮岗支教人员,年龄48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近三年在教学一线工作、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特别优秀的(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等),可适当放宽年龄。同等情况下,具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一)岗位设置
1.教职工聘用岗位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和教学辅助三类,各学校岗位设置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2.各学校根据办学规模,选设管理岗位。学校领导务必担课,要多担课、担主课,并参与听评课。
3.教职工岗位职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师生比例或班师比例设定。如按师生比,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如按班师比,初中为1:3.5;100人及以上小学按1:2设岗;100人以下小学按1:1.5设岗(原则上51-10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8个,30-5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5个,30人以下小学岗位数不超过3个)。鼓励50人以下学校办成“幼儿园+”模式。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
4.各中心学校保留岗位不超过5个,有专职书记的中心学校不超过6人,剩余人员合理分流。
5.各学校设置岗位时,要为即将退休、患重大疾病等人员设置适当的直聘岗位,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相应低定岗位工作量,供他们选择或竞聘;同时,增加5%机动岗位用于平衡大病、法定假期和生源增加等情况。
6.各学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85%以上教师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各学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表决通过率达不到85%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修订表决,直至通过为止。
(二)个人申请
教职工向学校提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学校有权拒聘或按落聘情况处理。
(三)组织竞聘
1.轮岗支教
县教体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置一定数量的交流轮岗支教岗位。各中小学根据县教体局下发的各中小学岗位指标,依据个人申请、任教学科及资格条件等确定轮岗支教人员。
2.直接聘用
符合直接聘用的人员,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经学校和县教体局同意并公示后,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
符合直接聘用规定条件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也可参加竞聘上岗,因此空置的直接聘任岗位可调整为竞聘岗位。
3.校内竞聘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竞聘方案规定的程序,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分层次竞聘上岗。
中层干部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
教职工竞聘既要注重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又要注重绩效考核成绩,不能单纯依靠民主评议结果。教学岗位首先聘用现任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或教学能手层次较高、数量较多的教师,以及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必要时也可采取说课、试讲、答辩等形式确定聘用人员。
各学校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须从申请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已确定轮岗支教岗位人员不得再参与校内竞聘。
4.跨校竞聘
(1)学区内跨校竞聘。校内未竞聘上岗的人员,参加学区竞聘(学区内跨校竞聘,农村学校教职工只能参与农村学校跨校竞聘,城区学校可参与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岗位跨校竞聘);经学校同意,教师也可直接申请参加学区竞聘。由学区内学校确定并统一公布跨校竞聘岗位类别、学科,供教师与接收学校进行双向选择。学区内跨校竞聘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按各自制定的竞聘方案组织实施。学区内落聘的,参加县域内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2)全县范围内跨校竞聘。在学区内参加竞聘,仍落聘的人员,根据全县跨校竞聘教师岗位设置情况,分批次向有空岗的农村学校递交申请,参加县域内跨校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各单位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小学岗位原则上不限制专业;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优先聘用原任教学段较高或相同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年龄较大的教职工;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校内竞聘已聘用人员、轮岗支教人员不得再参与跨校竞聘。
根据学校竞聘上岗和在校生等实际情况,县教体局可进行适当调配。
(四)签订聘用合同
各类聘用人员在聘用学校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结合学校岗位工作实际,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明确聘用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由聘用单位与教职工本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1年。
(五)妥善化解落聘待岗人员
经过多轮竞聘仍未上岗教职工,由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负责组织实施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以一个学期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安排,参照学校设岗要求和教师意愿,可以签订转岗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跟岗学习。超过6个月未上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年度评优晋级资格,不享受正常增加薪级待遇。
连续两年落聘的教职工,工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连续三年未竞聘上岗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教师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干扰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且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或撤销的。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一)在原单位落聘人员,无申请调动工作资格。
(二)由城区学校调到农村学校者,须经调出和调入学校中心学校校长和局直学校校长签字,经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三)由农村学校调到城区学校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经调出和调入学校校长签字,经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四)农村学校或城区学校之间调动,必须由双方校长签字同意,经县教体局审批后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学校组织其参加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自定政策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内退和离岗待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有关病历和诊疗交费票据,并填写《XX单位教职工病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批。
教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向县教体局干部人事部门报送一次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有关病历和诊疗交费票据,教体局将不定期对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者按脱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绩效工资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工作人员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
的,办理病退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以上请假期满后必须到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销假,否则从请假到期之日起,按无故旷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因监管不力,出现教师脱岗、顶岗和无序流动行为同时又没有将相关情况及时如实上报者,学校相关领导要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一)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教职工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擅自离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者;
(三)教职工找人顶岗,本人不上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四)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五)教职工遗属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六)校长擅自批准教职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校际间自行对换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比例。
第四十六条
1.县教体局制定《全县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性意见》;
2.各中心学校和局直学校制定本单位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报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备案;
3.各乡镇中小学校制定本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
4.全县各学校所扣发的落聘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县教体局,由乡镇中心学校和局直学校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附件
虞城县教育体育局“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副组长:高文华
崔晓华
李春涛
周
杨海旺
宋广钦
成
李
周
张
谭军营
王立新
刘敏生
李晓辉
李世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由崔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世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