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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张维迎《法治国家与国家法治》中看到下面三段论述:
法律(law)和社会规范(social norm)作为人类社会两类基本的游戏规则(rules of game),既是长期历史演化的结果,又是人们每次博弈的前提。
在我看来,“法治”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公认的、正义的游戏规则行事,这里的游戏规则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条文,而且应该包括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的非正式规则——社会规范。
美国法学家罗伯特·库特区分了“法治国家”(the rule-of-law state)与“国家法治”(the rule of state law)(Cooter,1996):在法治国家,法律与基于正义观念的社会规范相一致,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法律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国家法治下,法律与社会规范不一致,人们遵守法律只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法律常常得不到有效执行。我们要防止国家立法对社会规范治理领域的不当侵入。法律主宰一切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因为最近看法律史的论述较多,所以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罗伯特·库特区分“法治国家”与“国家法治”,让我想到宗教与信仰。如果顺着道格拉斯·玛丽在《制度如何思考》所关注的问题去深入探究,所有组织化的观念,都存在基于对规范自身的尊重还是基于对惩罚的恐惧这样的问题。
那么连接两者的究竟是什么?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从人与世界三重关系(人对世界的说明、人对世界的感受、人对世界的变革)讲,我更愿意把连接两者的拱桥,放在第二个方面,即人对世界的感受。这里涉及来自人的生活世界之意义关联的问题,包括自由与自主这两个概念范畴。
我一直相信广义认识层面上的人的觉,它是一种有自省功用的体知,与人的心有关,也与人的身有关。
法治建设以及涵盖的司法实践,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国家法治到法治国家,也在这个过程中塑形,那么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觉识,如何提升公民作为人的尊严,当下民生是不是当下体知?法治建设应该如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