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晋阳之甲
《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
《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那时开始,古代的法律已经有明文,一般不追究“父子相隐”的罪过了,这是合乎事理人情的。
邓晓芒教授在《南风窗》发表《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其中提到:刘清平教授认为“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引起了儒家信徒们的围攻。2005年出版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2007年,邓氏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招来了反对人士的轮番作战,论战持续了一年半。邓氏的文章全部收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一书中。
邓氏认为,儒家的“亲亲互隐”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它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和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由此就需要一个专制的大家长即百姓的“父母官”来处理各家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权力通吃的现状,也是中国几千年专制的“正当性”根基。
笔者没有读过邓氏文中提到的两本书,现在也没有读它们的打算。新出来的书太多了,读不过来。我只是奇怪,一个简单的“父子相隐”观,怎么就能让哲学家们连打这么多年的架,竟至于出了两本书还没有扯清,是不是都扯得太远了啊?
解决这些纷争,我看还是得回到《论语》这段文字本身的环境中来,看看孔子到底谈的是些什么道理。下面就事论事,谈谈笔者对孔子“父子相隐”观的理解。
父亲的行为不良,侵害他人利益,触及法律,儿子予以揭发,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孔子没有说揭发父亲攘羊的行为不能算“直”,但他显然认为这种“直”的层次不高。他提出了另一种貌似不“直”而“直在其中”的表现,那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母和子女之间互相包庇和隐瞒过失,怎么可以说“直在其中”呢?这是现代人所不能理解的,人们对孔子这一观点的解释也往往显得过于简单。杨伯峻云:“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李零云:“孔子是亲情至上主义者,他提倡的为尊者讳,在中国是个坏传统,至今仍很有市场。领导、父母、老师,干什么坏事都得遮着,居然以为美德。谁不遮,谁倒霉。”
人们的品德分为很多层级,但真正能做到大公无私的境界是不太可能的。由于贪利,像“攘羊”这样的不良行为,古往今来十分普遍,这种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并不严重。像这类的事情,属于法律可管可不管的临界处,应该是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内。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可以算是以公理而废私情,算不上“大义灭亲”,倒是有点“小义灭亲”的味道。
父亲攘羊这类事,儿子将他揭发了,这表现了儿子的“直”,官方对儿子的行为无可厚非,甚至还得予以肯定和褒奖。但其后果是父亲名誉扫地,父子关系恶化,家庭形象因之而受损,家庭生活的味道也因之而大变,这都是人们可以想见的。按照事理人情,人们通过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件事,自然会想到其父子情感关系的淡漠,家庭氛围的不理想,甚至会认为儿子想靠出卖父亲而求取名誉。如果从客观功利效果来衡量的话,儿子这样做恐怕有失偏激,不甚理智,得不偿失。“大义灭亲”是无奈之举,应该被理解和肯定,至于“小义灭亲”,恐怕就值得斟酌了。儒家主张对人们的小过要宽容和赦免,攘羊之过的性质不能算严重,当儿子的完全可以采用告发以外的其它方式来对待。
为什么要“隐”?因为事情不体面,“隐”的原因就是“知耻”,就是对家族声誉的维护,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从“隐”的动因来看,它还是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子女对父母的过失要“隐”,虽然有碍公理,但却是事理人情的自然趋向,在任何社会环境下,要求人们做到大义小义都“灭亲”,事事处处都“存天理而灭人欲”,这显然有点不切实际。尤其是在“小过”的范畴内,更有通过“法治”解决问题和通过“情治”解决问题的区别。
儒家主张为父母“隐”过,但并不主张对父母之过视而不见,子女对父母之过有“谏”的责任。家丑虽然不外扬,但其内部却是要依理解决的。《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所谓“几谏”,也叫“微谏”,就是“不显谏”,就是要委婉迂回地谏。《礼记·曲礼下》:“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礼记·祭义》:“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坊记》:“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这些材料都强调的是子女在父母的过失面前的劝阻行为。
子女有过失,父母应该承担失教的责任。父母有过失,子女也应该承担失谏的责任。如果子女平时能对父母之过不失其谏,便可以降低父母之过的频率和程度,不至于小过酿成大过。父亲攘羊,平时必有贪利的不当表现,当儿子的应当谏阻。攘羊的事实已经形成,当儿子的还可以再谏,哪怕谏到“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的地步,如果能达到妥善处理的结果,也总比告发出来要好。难道在这类事情上,就没有比告发更好的处理方法了吗?
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貌似不直,但如果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确实有“直在其中”的道理可言。什么叫“直”?恐怕应该是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许多能够在家庭和亲情这一特殊的机体内自我调节和消弭的矛盾,非要一切都诉诸法律不可,恐怕不是应该被提倡的做法。儒家一贯主张德治、礼治、情治,这些思想对社会问题所能发挥的干预作用,决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所能包办的。同样的道理,儿子拣到了钱包,便据为己有,把钱给花掉了,当父亲的面对这样的事有多种选择,是直接揪着儿子的耳朵送到派出所而揭发他不当得利呢?还是自己进行教育劝导,然后采取其它的补救措施呢?在这种情况下,当父亲的对待儿子的不良行为是该先“隐”着呢?还是应该立刻公之于众呢?面对这类事实,也许持不同价值观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如果从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的角度来看,从儒家思想的整体结构来看,恐怕简单地否定孔子意见的做法还是值得斟酌的。
《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说,处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是一样的,大家都是据法行事,孔子追求的目标是息讼。“听讼”易,那是法制社会,“使无讼”难,那是大同社会。儒家在不废法制的基础上,追求通过教化而达到“讼庭生草”的境界,这有什么不对吗?一个“父子相隐”的积极主张,怎么就能被戴上“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大帽子呢?今天社会普遍腐败,是违反了儒家主张的结果,和儒家有屁的关系啊?怎么反倒把这个屎盆子扣到儒家的头上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