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642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811元/年(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北京市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
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district.ce.cn/newarea/roll/201602/15/t20160215_8853650_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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