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约定固定收益及回购条款的会计处理问题
(2012-02-22 2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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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案例:
A公司作为大股东与另一投资机构(B投资公司)合资设立一个下属子公司C公司。双方合作条款约定:B投资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股比30%。但是不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每年获取固定回报率15%(以资金投入被投资单位时计算,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需支付),3年后,股权由大股东A公司回购。工商登记股东为A出资7000万,持股70%;B出资3000万,持股30%。
1、C公司会计处理问题:
(1)对于B公司出资3000万,认定为权益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每年在建设期支付的B的固定资金使用成本(3000*15%=450万)
借:在建工程-资本化利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支付的B每年的固定资金使用成本(3000*15%=450万)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2、A公司合并报表处理
(1)资产负债表是否应将少数股东权益仅确认3000万,其余全部确认为归属于母公司权益?
(2)利润表:不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将全部损益全部确认为归属于母公司权益。
中华会计视野论坛陈奕蔚对案例的解析: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点:(1)保证B投资公司取得固定回报的责任是在A还是在C,即固定回报是A支付的还是C支付的;(2)将来回购时的价格如何确定,回购价格与回购当时C公司30%股权的权益价值是否相关(例如,是否为按照原始出资额加上每年一定的利息之后的金额回购,而不是根据C公司3年后的净资产价值确定回购价格)。
如果固定回报的担保责任在A(例如,C仍然将其实际实现的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和B,B从C取得的利润分配最多以约定的固定回报为限,如超过则归A,如不足则由A补足差额),则对C而言,B投入的资金仍确认为股东权益,C对B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核算(因此在C的个别报表层面不涉及利息资本化问题);如果保证固定回报的责任在C(例如,由C负责每年向B支付固定回报,剩余部分全部由A享有或承担),则C应当把B投入的资金确认为负债,向B支付的固定回报确认为利息支出,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如果回购价格为按照原始出资额加上每年一定的利息之后的金额回购,而不是根据C公司3年后的净资产价值确定回购价格,则在A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当把B投入C的资金确认为负债,不属于少数股东权益,C公司股东权益扣减应归属B公司的份额后全部作为归属A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合并集团向B支付的固定回报在合并集团层面作为利息支出(而不是归属少数股东的净利润),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考虑能否资本化的问题。
如果双方约定按一个固定价格在未来由A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则在A的个别报表层面,应当把约定未来应支付的回购款的现值确认为一项长期应付款,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以体现未来按固定价格回购该部分股权的责任。该长期应付款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