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肋未纪--第二十二章 论分食祭品和祭品应有的条件

(2017-04-19 12:24:15)
标签:

圣经

肋未纪

释义

分类: 肋未纪

第二十二章 论分食祭品和祭品应有的条件


肋未纪--第二十二章 <wbr>论分食祭品和祭品应有的条件
http://cloud.189.cn/t/Qzm6riZJVFBn (肋未纪第二十二章——二十三章释义.mp3)

作者在宗教圣洁法律上更进一步,讨论谁可以分食祭肉,以及分食祭肉的人应具有甚么资格(1-15),接着还指明所奉献的不同祭品,应具有甚么条件(17-30节)。这一切都是直接与天主有关的宗教问题,因此作者不惮其烦的详加记载,惟恐对天主有所不恭。

1-16 谁能分食祭肉                                                               22:1 上主训示梅瑟说:「
22:2 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叫他们对以色列子民献与我的圣物应谨慎,免得亵渎了我的圣名:我是上主。
22:3 你对他们说:世世代代,你们后裔中,若有玷污不洁的,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献与上主的圣物,这人应由我面前铲除:我是上主。
22:4 亚郎的后裔中,凡患癞病或淋病的,在他未取洁之前,不可吃圣物;凡摸过死尸所染不洁之物的,或遗精的人,
22:5 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洁的爬虫,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洁的人;
22:6 凡摸了这些东西的人,直到晚上是不洁的,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准吃圣物。       22:7 太阳一落,他就洁净了,以后可吃圣物,因为这是属他的食物。
22:8 不可吃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免得染上不洁:我是上主。
22:9 他们应遵守我的训令,免陷于罪恶;因此亵渎训令的,必遭死亡: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22:10 任何族外人,不准吃圣物;司祭的客人和佣工,也不准吃圣物;
22:11 但是司祭用银钱买来的仆人,却可以吃;凡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这食物。
22:12 司祭的女儿,如嫁给族外人为妻,不准吃作献仪的圣物;
22:13 但是司祭的女儿,如成了寡妇或弃妇,因没有儿子,又回到父家,如同她年轻时一样,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
22:14 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圣物,应偿还所吃的圣物,还应另加五分之一,交与司祭。
22:15 司祭不应让以色列子民亵渎所献与上主的圣物,
22:16 而使他们因吃自己献的圣物,负起赔偿的罪债;因为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祭肉是奉献过天主的东西,不是可以随意吃食的,是以立法者在这里规定了一些限制。第一个针对司祭们所规定的限制是,如果以色列百姓所献的祭品,是完全属于天主的,则任何司祭不得取用。谁胆敢据为己有,将是污辱天主的圣名,犯了严重的过犯。第二个限制是,几时司祭不论因任何原因沾染了不洁,便不能再分食上主的圣物。干犯此禁令的人「应由上主面前铲除」(3节)。这里所说的司祭不但指其个人,而亦指他的家人,因为世界上的人谁都知道,服务圣殿的司祭及其家人,要藉着圣殿而养生护体。

前面作者已详尽的记述了法律的不洁(肋 11-15章),任何一位司祭沾染了法律的不洁,便不能再举行祭献,必须于事先举行取洁礼。两种严重的法律上的不洁是癞病和淋病。几时这两种病还没有痊愈,司祭便被视为不洁,便没有举祭的资格。病症痊愈之后,也不能立即参与献祭,先要行取洁礼(肋13-15章)。其他的法律上的不洁,比较不太严重,诸如触动死尸、遗精、抚摸不洁的动物或人等。这些不洁普通说来,一天即过,但必须于黄昏时辰洗涤衣物和身体(4-7 11:29-31; 15:16; 21:1)。

另一种使司祭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原因,是吃食自然死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这种肉因为还没有将其血液流尽,是任何以民都不应吃食的(肋17:15,16),自然司祭更不应取用,不然就要感染不洁,而被限制举行祭礼了。如果司祭对这些规定竟毫不遵守,并胆敢举行祭献,必招惹天主的义怒和惩罚,甚至可能令其丧亡(8,9节)。

任何非属司祭家族的人,就连司祭收留的行旅及他的佣工亦不例外,不能分食圣物(10节),这些人亦不能参与踰越节的庆典(出12:45)。业已出嫁的司祭女儿不能再分食圣物,因为她已不算是司祭的家人。但几时她被人休弃或者不幸守寡而回到父家居住,又成了父家的成员,便再度有权分食圣物(12节)。但是被司祭用金钱买来的奴仆及他们在司祭家中所生的子女,皆被视为司祭的家人,故有权分食圣物。如果有人无心的错误吃食了他无权取用的圣物,则有责任将吃去的东西归还给司祭,且要另加五分之一的赔偿,作为处罚。普通是将用去的物品折合金钱而归还给司祭,因为那是他的权利。但另有地方规定,如果有人误取了属于上主的圣物,则应奉献一只公绵羊,作赎过祭(肋5:15,16)。但如果明知故犯的过失,便应自民间将罪犯铲除(户 15:30,31)。由此可见或擅取或误取上主圣物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因了时代的变迁,而有不同的规定。15节强调司祭们要小心谨慎,严守这一切礼规,免使献于上主的圣物受到污染,就是不要让那些无资格吃食圣物的人,取用奉献过天主的祭物。很可能有些人完全没有恶意,却因为司祭的怠惰,不向他们清楚的讲说明白,而使他们误食上主的圣物,犯了无心之过,必须要奉献赎过祭。

新约中的圣事有几件被称为「活人的圣事」,诸如坚振、圣体、神品及婚配就是。意思是说领受这些圣事的人,必须灵魂上有天主的圣宠。谁如果擅自以大罪人之身去领受这些活人的圣事,所得到的不是灵魂的生命,却是灵魂更沉重的死亡。                                                       17-25 祭品应有的条件                                    22:17 上主训示梅瑟说:
22:18 「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任何人如奉献祭品,不管是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献给上主作全燔祭的,
22:19 应是一只无瑕的公牛,公绵羊,或公山羊,方蒙悦纳。
22:20 凡身上有残疾的,你们不应奉献,因为这样为你们决不会获得悦纳。
22:21 如有人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给上主奉献牛羊作和平祭品,应是无瑕的,方蒙悦纳;身上不应有任何残疾。
22:22 眼瞎的或残废的,或断肢的,或患溃疡的,或生痲疹的,或长癣疥的:这样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任何这样的牲畜,不可放在祭坛上,献给上主作火祭。
22:23 一腿太长或太短的牛或羊,你可献为自愿祭祭品;但为还愿,必不蒙悦纳。
22:24 此外,凡睪丸伤坏,砸碎,破裂,割去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在你们的地域内,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
22:25 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内接受这样的牲畜,献给你们的天主作供物,因为身上残废的,有缺陷的,为你们不会获得悦纳。」

玛拉基亚先知曾经义正辞严地责斥了以民的司祭,因为他们对上主的祭献不但了草塞责,而且故意将一些残缺不全,老弱疾病的牲畜献于上主作为祭品。接着便以讥讽的口吻向他们说:「将这样的礼品献给你们的省长吧!看他是否会喜欢,会悦纳?」(拉1:8)先知的这种口气在明指省长不但不会喜欢悦纳,且要大发雷霆,而惩罚这种大不敬的行为。那么,更何况天主呢!因此肋未纪在这里明文规定,一切献于上主的牺牲应是毫无瑕疵的(17-23节)。所说的牺牲是指全燔祭及和平祭所需要的牲畜而言,没有提及赎罪祭和赎过祭的牺牲。全燔祭所需要的牲畜,应是雄性的牛、山羊、绵羊之类的牲畜,又应是毫无瑕疵的(肋1:3,10)。对于自愿祭和还愿祭其规定同上。但用为和平祭的牺牲则可以用雌性的家畜(肋3:1)。凡献于上主的牺牲不能是瞎眼的,拐腿的,残缺的,有伤损的,患溃疡的,生麻疹的或长癣疥的,甚至腿是一长一短的动物,都不可作为祭品献于上主(22, 23节)。此外睪丸受损、砸碎、破裂或被割去的牲畜,亦不可献于上主(24节)。24节的下半段谓:「你们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原文作:你们万不可行这样的事)。有些学者以为本节是禁止以民把禽兽实行任何阉割之事,但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本节只是针对上述祭献的牲畜而言,与其他动物无关。思高译本由翻译的方式可知,是跟随此一后者的解释。25节禁止由外邦人接受献于上主的牲畜,此一禁令可能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这些牲畜可能是些残缺不全的动物,其二可能因为牠们来自外邦人之手,故此是些不洁的动物,不宜献于上主。                                                                                        26-30 关于祭品的其他规定                                     22:26 上主训示梅瑟说:「
22:27 几时牛或绵羊或山羊一生下,应七天同其母在一起;自第八天,作为上主的火祭祭品,方蒙悦纳。
22:28 牛羊及其幼雏,不可在同一日内宰杀。
22:29 几时你们给上主奉献感恩祭,应这样奉献,才获得悦纳:
22:30 祭肉,应在当天吃完,不应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

无论是牛、山羊或绵羊不可以生下来就当作祭品献于上主,要等七天过去之后才成为合法的祭牲。这七天要令牠同母亲住在一起。究其原因不外是,既然这些新生的动物不宜作人的食品,当然也不适当作天主的祭品(见出22:30)。罗马人最喜爱的祭品是猪,但必须在牠生后五天才可以奉献于神;羔羊要等八天,牛犊要等三十天才成祭品。

不可将牛羊的母亲及其幼雏在同一天当祭品献于上主(28节)。犹太人对这一条禁令的传统说法,常是基于人本性的心理因素,因为谁也不会否认同时将母子杀死的行为是相当残忍的。不过目前有些圣经学者,相信梅瑟禁止百姓如上作的原因,与当时外教百姓的迷信有关。他们认为将牲畜的母子同时杀祭神明,可以获得神明的祝福及丰收(出23:19释义)。

31-33 结论                                                22:31 你们应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执行:我是上主。

22:32 不要亵渎我的圣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上主,

22:33 是我由埃及地领你们出来,为作你们的天主:我是上主。」                                                               

这是第 21 22两章的结论,是天主的劝谕。这个劝谕不但与全体以民百姓有关,更是针对以色列的百姓而发,劝勉他们要小心谨慎的遵守上主的诫命。遵守诫命的理由是为使上主在以民间被尊为圣的,不要使天主的圣名受到亵渎。天主为了使以民对天主知恩报爱,因此而奉公守法,在本章结束的时候,特别提醒他们不要忘记,是天主自己以大能的手臂自埃及的为奴之地将他们拯救了出来(33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