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纪--第二十二章 论分食祭品和祭品应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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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论分食祭品和祭品应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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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宗教圣洁法律上更进一步,讨论谁可以分食祭肉,以及分食祭肉的人应具有甚么资格(1-15),接着还指明所奉献的不同祭品,应具有甚么条件(17-30节)。这一切都是直接与天主有关的宗教问题,因此作者不惮其烦的详加记载,惟恐对天主有所不恭。
1-16节
谁能分食祭肉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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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肉是奉献过天主的东西,不是可以随意吃食的,是以立法者在这里规定了一些限制。第一个针对司祭们所规定的限制是,如果以色列百姓所献的祭品,是完全属于天主的,则任何司祭不得取用。谁胆敢据为己有,将是污辱天主的圣名,犯了严重的过犯。第二个限制是,几时司祭不论因任何原因沾染了不洁,便不能再分食上主的圣物。干犯此禁令的人「应由上主面前铲除」(3节)。这里所说的司祭不但指其个人,而亦指他的家人,因为世界上的人谁都知道,服务圣殿的司祭及其家人,要藉着圣殿而养生护体。
前面作者已详尽的记述了法律的不洁(肋 11-15章),任何一位司祭沾染了法律的不洁,便不能再举行祭献,必须于事先举行取洁礼。两种严重的法律上的不洁是癞病和淋病。几时这两种病还没有痊愈,司祭便被视为不洁,便没有举祭的资格。病症痊愈之后,也不能立即参与献祭,先要行取洁礼(肋13-15章)。其他的法律上的不洁,比较不太严重,诸如触动死尸、遗精、抚摸不洁的动物或人等。这些不洁普通说来,一天即过,但必须于黄昏时辰洗涤衣物和身体(4-7节 肋11:29-31; 15:16; 21:1)。
另一种使司祭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原因,是吃食自然死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这种肉因为还没有将其血液流尽,是任何以民都不应吃食的(肋17:15,16),自然司祭更不应取用,不然就要感染不洁,而被限制举行祭礼了。如果司祭对这些规定竟毫不遵守,并胆敢举行祭献,必招惹天主的义怒和惩罚,甚至可能令其丧亡(8,9节)。
任何非属司祭家族的人,就连司祭收留的行旅及他的佣工亦不例外,不能分食圣物(10节),这些人亦不能参与踰越节的庆典(出12:45)。业已出嫁的司祭女儿不能再分食圣物,因为她已不算是司祭的家人。但几时她被人休弃或者不幸守寡而回到父家居住,又成了父家的成员,便再度有权分食圣物(12节)。但是被司祭用金钱买来的奴仆及他们在司祭家中所生的子女,皆被视为司祭的家人,故有权分食圣物。如果有人无心的错误吃食了他无权取用的圣物,则有责任将吃去的东西归还给司祭,且要另加五分之一的赔偿,作为处罚。普通是将用去的物品折合金钱而归还给司祭,因为那是他的权利。但另有地方规定,如果有人误取了属于上主的圣物,则应奉献一只公绵羊,作赎过祭(肋5:15,16)。但如果明知故犯的过失,便应自民间将罪犯铲除(户 15:30,31)。由此可见或擅取或误取上主圣物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因了时代的变迁,而有不同的规定。15节强调司祭们要小心谨慎,严守这一切礼规,免使献于上主的圣物受到污染,就是不要让那些无资格吃食圣物的人,取用奉献过天主的祭物。很可能有些人完全没有恶意,却因为司祭的怠惰,不向他们清楚的讲说明白,而使他们误食上主的圣物,犯了无心之过,必须要奉献赎过祭。
新约中的圣事有几件被称为「活人的圣事」,诸如坚振、圣体、神品及婚配就是。意思是说领受这些圣事的人,必须灵魂上有天主的圣宠。谁如果擅自以大罪人之身去领受这些活人的圣事,所得到的不是灵魂的生命,却是灵魂更沉重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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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拉基亚先知曾经义正辞严地责斥了以民的司祭,因为他们对上主的祭献不但了草塞责,而且故意将一些残缺不全,老弱疾病的牲畜献于上主作为祭品。接着便以讥讽的口吻向他们说:「将这样的礼品献给你们的省长吧!看他是否会喜欢,会悦纳?」(拉1:8)先知的这种口气在明指省长不但不会喜欢悦纳,且要大发雷霆,而惩罚这种大不敬的行为。那么,更何况天主呢!因此肋未纪在这里明文规定,一切献于上主的牺牲应是毫无瑕疵的(17-23节)。所说的牺牲是指全燔祭及和平祭所需要的牲畜而言,没有提及赎罪祭和赎过祭的牺牲。全燔祭所需要的牲畜,应是雄性的牛、山羊、绵羊之类的牲畜,又应是毫无瑕疵的(肋1:3,10)。对于自愿祭和还愿祭其规定同上。但用为和平祭的牺牲则可以用雌性的家畜(肋3:1)。凡献于上主的牺牲不能是瞎眼的,拐腿的,残缺的,有伤损的,患溃疡的,生麻疹的或长癣疥的,甚至腿是一长一短的动物,都不可作为祭品献于上主(22,
23节)。此外睪丸受损、砸碎、破裂或被割去的牲畜,亦不可献于上主(24节)。24节的下半段谓:「你们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原文作:你们万不可行这样的事)。有些学者以为本节是禁止以民把禽兽实行任何阉割之事,但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本节只是针对上述祭献的牲畜而言,与其他动物无关。思高译本由翻译的方式可知,是跟随此一后者的解释。25节禁止由外邦人接受献于上主的牲畜,此一禁令可能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这些牲畜可能是些残缺不全的动物,其二可能因为牠们来自外邦人之手,故此是些不洁的动物,不宜献于上主。
22:27
22:28
22:29
22:30
无论是牛、山羊或绵羊不可以生下来就当作祭品献于上主,要等七天过去之后才成为合法的祭牲。这七天要令牠同母亲住在一起。究其原因不外是,既然这些新生的动物不宜作人的食品,当然也不适当作天主的祭品(见出22:30)。罗马人最喜爱的祭品是猪,但必须在牠生后五天才可以奉献于神;羔羊要等八天,牛犊要等三十天才成祭品。
不可将牛羊的母亲及其幼雏在同一天当祭品献于上主(28节)。犹太人对这一条禁令的传统说法,常是基于人本性的心理因素,因为谁也不会否认同时将母子杀死的行为是相当残忍的。不过目前有些圣经学者,相信梅瑟禁止百姓如上作的原因,与当时外教百姓的迷信有关。他们认为将牲畜的母子同时杀祭神明,可以获得神明的祝福及丰收(出23:19释义)。
31-33节
结论
22:32 不要亵渎我的圣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上主,
22:33 是我由埃及地领你们出来,为作你们的天主:我是上主。」
这是第 21及 22两章的结论,是天主的劝谕。这个劝谕不但与全体以民百姓有关,更是针对以色列的百姓而发,劝勉他们要小心谨慎的遵守上主的诫命。遵守诫命的理由是为使上主在以民间被尊为圣的,不要使天主的圣名受到亵渎。天主为了使以民对天主知恩报爱,因此而奉公守法,在本章结束的时候,特别提醒他们不要忘记,是天主自己以大能的手臂自埃及的为奴之地将他们拯救了出来(3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