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纪--第十七章 宰杀祭牲的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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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宰杀祭牲的规例
第四段:
圣洁的法律(17-26章)
第十七章 宰杀祭牲的规例
作者由此处开始所陈述的,是以民应严格遵守的「圣洁法典」。是以在17-26这个漫长的段落中,作者固然建立了形形色色的法规,但它的主要目的不外一个,就是为彰显天主「圣洁」的观念。
1-9节
献祭地点统一化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我们由圣经的历史知道,远在圣祖时代,本没有固定祭献天主的地点。他们辗转于旷野之中,或者在客纳罕地区游牧各地时,曾经随遇而安,所到及暂居之处便成了他们祭献天主的地方,当然如果这里曾经是天主显现施恩的地方,则更有意义和价值,也更适于他们在那里就地建立祭坛,向他们的天主顶礼膜拜。如此舍根、贝特耳、赫贝龙、贝尔舍巴等地,都曾是以民祖先祭献天主的地点,且也因此变成了后期以民的宗教中心。很久以来他们仍旧沿袭古人的传授,在这地方朝拜祭献了上主(见出20:24)。虽然如此,祭献天主最适宜相称的地方,仍向来是由肋未司祭服务和主持的全国中央圣所。申命纪一书更将圣所唯一、祭坛唯一的观念加以提倡、宣传,甚至订成法律,令全体以民来加以遵守。合法的圣所只有一个,也只有在那个圣所中唯一的祭坛上,可以合法地来祭献朝拜上主,向上主敬还所许的圣愿(申12:5-7)。
不过在我们这里所研讨的这段圣经( 17:1-9),似乎对申书的命令,更加露骨的格彻底,致使任何干犯此法的人,「应由民间铲除」(4, 9节)。但这条法令如果按字实行起来,可就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的了。可能就是为了解决这个不可能克服的困难,古希腊译本竟将原文加以修改翻译;更有些旧时的圣经释义作者,企图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解释,却未能使人心服口服的加以接纳。现代比较可靠保守的圣经学者,多认为这只是一种言过其实的说法而已,并没有真正实行过。可是这种说法和禁令不只见于此处,而是几乎贯通全部司祭卷和申命纪。作者在这里提到宰杀牛、绵羊和山羊的时候,应在会幕的门口宰杀,不然要受严罚,由百姓中被铲除。此一规定当以民仍在旷野中,居住在会幕周围时,也许还有可能。可是当他们进入客纳罕地,分散在各处的城镇乡村居住时,这个命令就根本不能贯彻实行了,这个法律就必须要自行废止。事实上这个法律就是当以民仍在旷野居住时,也很难付诸实施的。我们试想,果真如此,庄严肃穆的会幕门前将变成甚么状态?那简直是个不堪目睹的大屠场,那里还有甚么宗教气氛?再加上旷野中缺少水源,那里将是个最为脏秽恶臭的地方,是腐朽破烂的地方,更必然是传染病菌丛生的地点,它那里还配作是圣地?是天主的居所?尤其是按规定应将牲畜的血倾流在祭坛的四周,又要在祭坛上将牲畜的脂肪燃烧,其腥臭之气是会令人作呕的!这怎能称得上是馨香中悦天主的祭品?更有甚者,如果我们按字解释户1:46所记载的,当时在旷野中能够上阵打仗的壮丁就有六十万三千五百五十人之众,再加上他们的家属,将数倍于这个数字。如果这些人都到会幕的门口去宰杀他们的牛羊牲畜,那将是完全不可设想的景况。故此这个法律就连在旷野中,也向来未能加以实行。那么,我们不可能按字面的意义来解释这条法律,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作者的目的。他为了加重语气强调他订立此法律的目的,便利用了夸大的说法。甚么是立法者的目的?可惜他没有明说。不过第七节可能给我们一条摸索的路线。第7节说:「从此以后,他们不应再宰杀牺牲,献给他们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由这句话看来,似乎在这之前以民可以自由无拘的在野外宰杀要吃的牲畜。可惜他们竟妄用了这种自由,模仿埃及人的作风,在郊外向山羊神举行敬礼。这对以民完全是非法的,是使立法者痛心疾首的原因,因为这是对天主的最大不敬。以民的立法者是必须要以最严酷的惩罚来加以禁止的:犯者将自百姓中被铲除(4, 9节)。原来埃及人每当宰杀牲畜时,一定要先将牲畜献于他们的邪神,宰杀之后又要将一部份留出来送给神明,作为祭品。以民曾在埃及生活了数个世纪之久,他们对埃及人的这种陋习是熟识目睹的,也因此不知不觉的跟着实行起来。如今他们虽然已远离了埃及,但对在那里学习到的一些民俗,仍然行之若素。这些迷信行为不时受到圣经的责斥(编下11:15 依13:21; 34:14)。这在证明,以民进入旷野甚至圣地之后仍未将这种恶习驱除。故此很可能是后期的作者,基于当时环境的需要,建立了这条法律。又为了增加此法律的身价,将它说成是梅瑟亲自规定的一条古老法律,旨在更易令人遵守,因为梅瑟环境的需要而有所改变和增加或删除的。不过它未有脱离梅瑟立法的精神,而别出心裁,标奇立异,却是对梅瑟的精神一脉相承的。
这条诫命的主要目的,是在使以民确信,只有一个真天主,其他除了天主以外的敬礼都是非法的邪神敬礼。这里所说的「山羊神」原是埃及的一种土地神,颇受埃及人的崇拜。不过所谓之「山羊神」在作者的脑海中可能是任何一种邪神的代表。原文上说不要向他们献祭,不要向他们行淫。以民向邪神献祭就算是同他们行邪淫通奸,因为他们如此的作法就是违背与天主所结的婚约(见出34:14-17)。为了更使以民确信只有一个天主,因此还规定了,只准在一个圣所内祭献天主,免使以民随心所欲地走向邪神庙宇去举行敬礼。
因此关于宰杀祭牲的事,在圣经上曾经有过三个不同的法律阶段:(一)在出20:24-26记载:「你应用土为我筑一祭坛,在上面祭献你的全燔祭与和平祭,以及你的牛羊;凡在我叫你称颂我名的地方,我必到你那里祝福你」。此时还没有一个固定献祭的地方。(二)肋17:1-9却严格的规定,一切牲畜,就连那些不是为献祭的牲畜,都必须要在会幕的门口宰杀。(三)申12:2-28则规定了一个举行一切宗教仪式的地方,但同时准许人们在任何地方宰杀非用为祭献的牲畜。第一个阶段中的法律强调,必须要在一个天主显现过的地方祭献天主;第二个阶段企图将一切宰杀牲畜的行为,集中在会幕的门口举行,免得以民去向邪神(山羊神)顶礼膜拜(7节);第三个阶段以民的法律采取了妥协的办法。就是一切与宗教有关的祭献,应当在天主所拣选的唯一地点,其他宰杀非献祭的牛羊时,则可在任何地方举行。以民的法律多随时代的转变而有所增减演变,是不容怀疑的事,但是法律无论如何演变,总离不开它原来宗教的目的。
10-16节
对血液的处理
17:11
17:12
17:13
17:14
17:15
17:16
圣经自始便三番五次的叮咛以民,不可吃食动物的血(创9:4 肋3:17; 7:26, 27 申 12:16, 23-25)。按照古东方民族的思想,血是人和牲畜生命的根源和寄托,没有血便没有生命。天主为宽恕人的罪过,所要求的赎罪祭就是用牲畜的血来完成的,故此人不可食牲畜的血,这是基于神学理由,因为在血中有生命。几时奉献牲祭将牠的血倾倒在祭台周围,就是将牠的生命倾流了出来,奉献于天主,藉着它,人的罪可以获得赦免。这个禁血的法令是以民宗教的基本原则。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而生命与血是不可分开的,故此任何人不得将血来充作饮食。人虽然可以吃禽兽的肉,却有一个条件,就是为了表示对天主的尊敬,必须先将其血倾流净尽,并且倾流在土地上,算是奉献于天主,如此说来,血有一种神圣的特征,因为它与生命密切相连。但是禁血一事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可能还有一种反抗迷信的意味。原来古东方人既然都相信血与生命有密切的关连,于是他们争相吸取牲畜的血,认为这是一种祭神的宗教仪式,并确信藉着动物的血,可以增强自己的生命力,更好说将动物的生力吸入自己体内,这自然是以民宗教所必须反对的迷信行为,故此严禁百姓吸食动物的血。针对这一点肋19:26记载:「你不可吃任何带血的食物,不可占卜,不可念咒」。此节明白表示吃动物的血与占卜和念咒等迷信有关,且相提并论。
既然法律严禁以民吃食动物的血,于是也就很自然的禁止他们吃食没有流尽血液而死亡的动物的肉。在当时的客纳罕地居民还不算多,故有大片的荒野之地,这些地方便是野生动物的寄居之区。圣经也多次提及圣地猛兽的存在。故此牧童们不时会突然受到野兽的攻击,此时牧童虽然尽力抵抗与猛兽搏斗,但每次总有几只家畜,山羊或绵羊被野兽所撕裂而惨死。这些死亡的家畜如何来处置?丢掉弃置未免有点可惜,如果将它带回家中备食,则干犯法律的不洁,必须要洗衣和沐浴,以驱除不洁(15节)。如果出去打猎,必须将猎物的血流尽,且用土加以掩埋,因为血具有神圣的特性,不可弃置于露天地上。用土掩埋血液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与迷信有关。古人相信一些阴府鬼怪也喜欢吃食血液,并谓它们犹如苍蝇一般吸食流在地上的血,故此以民的立法者为了自百姓中铲除这个迷信的观念,令人将流在地上的血用土掩埋。
由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我们知道在教会第一次大公会议中,所辩论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是否可食窒息死动物的肉。当时为了符合迁就犹太人牢不可破的信念,规定不可吃窒息死动物的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