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未纪--第五章 特殊的赎罪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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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殊的赎罪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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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之特殊的赎罪祭,不过是将前面所提过的赎罪祭礼,应用在几个实际的例子上而已。本章可清楚的分成两个部份:第一部份记载了三种特殊罪过的赎罪礼(1-13节);第二部份正式开始陈述赎过祭的礼仪(14-26节)。
1-6节
三种需要赎罪祭的实例
5:2
5:3
5:4
5:5
5:6
在第四章作者记载了一些因人的疏忽、无知或误解所犯的罪,更好说人因本性的软弱而犯的罪;并且还记载了如何因人地位之不同应奉献不同价值的赎罪祭牲畜,可能是牛犊、公山羊,或母山羊及母绵羊。但是作者在这里记述的三种过犯却不是出于人性软弱的无心之过。由于这里数次出现的决疑论方式:「如果有人……」,不少学者认为本章前半部是为后人所加。既然这里所述的三种过犯不是无心之过,且有点明知故犯的意味,因此更必须要奉献赎罪之祭。
第一个例子,是说如果一个人亲耳听到某人诅咒的誓言,又亲眼见到其事,故此能出来作证,却故意不挺身作证,这样他就有罪了(1节)。不过关于此第一节的解释,学者的意见颇不一致。最普通的解释是,某一位见证人,听见人家迫切请求出庭作证的呼声,却置若罔闻;或者判官命令他出庭,就自己所见所知,作出忠实的证言,他却谢绝不为,漠不关心。箴言上说:「谁与盗贼合伙,实在痛恨自己;他虽听见诅咒,却不敢发一言」(29:24见民17:2)。这种不敢为真理作证的人,或者不敢为受压迫者的利益而挺身为真理作证的人,的确是小人。他将受到诅咒;这种诅咒可能来自两个方向,其一是天主,其二是受欺凌的贫穷弱小;因为他能够出身作证,也有责任作证,却畏首畏尾,致使恶人继续为非作歹,不能及时被绳之以法。为了此罪应奉献赎罪祭。
奉献赎罪祭(2节)。甚么是法律视为不洁的东西?在本书的11至15章内作者将有非常详尽的记载。在此处作者特别指明,不洁的东西,尤其是最容易接触的不洁家畜或野兽的尸体,以及不洁爬虫的尸体。在这种情形下,犯者除了举行取洁礼之外,还要奉献赎罪的祭品,因为他疏忽大意,没有躲避不洁的物体(2、3
节)。
第三个实例,是说如果人无缘无故,轻率躁急的发誓,这自然犯了轻浮的罪,所以必须奉献赎罪之祭(4节)。「或怀恶意,或怀善意」,这是希伯来文的成语说法,是说不论作甚么事,好坏都无所谓。耶稣曾严词责斥过当时的犹太人,因为他们轻嘴薄舌,动辄发誓。耶稣并教导他们无论如何都不要发誓,而应是说是,非说非,不然就是邪恶(玛5:33-37)。
谁违犯了上述的实例,首先要自讼自承,承认自己的罪过(5节),这是一切赎罪祭中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见户5:7)。在认罪之后又要奉献相当祭品,作为赎罪的祭献,可能是一只母羊,一只羔羊或一只山羊,也就是说一只小型的家畜,不必奉献大型的牛犊。这里也没有划分犯罪人的等级和地位,在第四章内却清楚的作了划分。
7-13节
穷人的祭品
5:8 将它们交给司祭;司祭应先奉献那作赎罪祭的一只,掐住脖子扭断它的头,却不可分离;
5:9 然后取些赎罪祭牺牲的血,洒在祭坛壁上,其余的血都挤在祭坛脚旁:这是赎罪祭。
5:10 至于第二只:照全燔祭的仪式献作全墦祭。司祭这样为他所犯的罪行赎罪礼,他方可获得罪赦。
5:11 如果他的财力连两只班鸠或两只雏鸽也不能备办,为赔补所犯的罪,应献十分之一「厄法」细面,作赎罪祭祭品,上面不可倒油,也不可放乳香,因为是赎罪祭。
5:12 将祭品交给司祭,司祭就取出一把面,放在祭坛上与献给上主的火祭一同焚烧,为获得记念:这是赎罪祭。
5:13 司祭这样为他所犯的罪过行赎罪礼,他方可获得罪赦。剩下的,如素祭一样,应归于司祭。」
圣经的作者对贫穷的人,不时表现了特别的关心,连在奉献赎罪祭的祭品上,亦务使他们一定可以奉献祭品,不要为此耿耿于怀,而觉得内心有愧或者闷闷不乐(见肋14:21; 27:8 )。在这里具体的规定,如果穷人不能奉献一只绵羊或山羊,可以奉献一对斑鸠或鸽子,一只作为赎罪祭,另一只作为全燔祭,将之在全燔祭台上尽行焚烧。将两只斑鸠或鸽子交给司祭去处理。司祭要将那只为赎罪祭用的鸽子的脖子扭断,将牠的血洒在祭坛的侧面,再将其余的血挤出来,使它滴在祭坛的周围,这就是赎罪祭。挤完血的鸽子归司祭所有,作为报酬(肋6:19)。但如果两只斑鸠或鸽子的负担仍然太重,非穷人能力所及,则作者又规定了另一种通融的办法。就是可以奉献十分之一厄法的细面,大约合四公斤半面粉。因为它是赎罪祭,而不是素祭,故此在细面中不准放入油和乳香。究其原因是因为赎罪祭是痛悔悲哀的祭献,而油和乳香常有喜悦欢乐的成份,故不适宜。司祭抓一把面粉投入祭坛上焚烧,当作记念,意即使天主记念和怜悯献祭的人。其余的面粉归司祭所有,作为报酬。
在以民的一切赎罪祭中,基本上有一种使牲畜或飞禽为罪人而死亡的观念,以平息天主的义怒。圣经虽未明言这种观念,但由以民周围各民族的这类祭品中,可以清楚的见到,尤其巴比伦的文件上更明言这个意义。虽然如此,圣经完全没有外邦人所深信的魔术意义。以民的立法者固然取了外表与其他多神宗教民族相似的礼仪,但骨子里却有一个崇高神圣的,伦理和宗教的意义,因为以民的唯一神明的真宗教,与外邦人民所信奉的牛鬼蛇神的虚假多神和邪神宗教,是迥然不同,完全不能同日而语的。
14-26节
赎过祭礼仪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在这之前的记载,原文上皆称为「罪恶」,而自此所记在原文上有另一个名称,叫作「过失」,因此前者我们称为赎罪祭,而这里所述的却是赎过祭。这个分法在原文上虽然非常清楚,但在中文和其他译文上则似乎有点模糊。也正因如此,学者对它的名称和分法,颇意见纷纭,就连欧美的学者也感到同样的困难。的确,想清楚划分两者中的区别,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我们只好跟随思高译本,将这里所记说成「过失」或「过犯」以别于前此所说的「罪过」或「罪恶」。这个过犯共有三种,即(一)对天主的过犯(15,16节);(二)怀疑的过失(17-19节);(三)损人的过犯(20-26节)。
(一)对天主的过犯( 15,16节): 按这两节的大意来判断,这里所说对天主的过犯,似乎是某人于无意之间,私下保留应属于上主天主的财物,诸如初熟之果、什一之物等,或者不知不觉向天主奉献了残缺不全的祭品。如此一来自然使天主及其圣所和为圣所服务的司祭受到了损失,而构成了过犯。为此过犯应奉献明文规定的祭品。祭品应是一只无瑕的公山羊,但可以将这只公山羊按照圣所的币制,换成相对的银子,献于上主。普通说来圣所的币制比一般的市价略高一点(见出30:13)。此外按照圣所所受的损失,多加五分之一归还与司祭。当然多出的五分之一就是法律规定的罸款。
(二)怀疑的过失( 17-19节): 就是几时人违犯了天主的禁令,却不知道它是罪恶或是过犯,因此也不知道为了它应向天主奉献赎罪祭或赎过祭。在这种模稜两可的情况之下,此处规定,应奉献赎过祭。什么原故?大概是因为奉献赎过祭对圣所更为有益,能获得更大的收入之故。应该奉献的赎过祭品,是一只无瑕的公绵羊。
(三)损人的过犯( 20-26节): 是说如果有人将人家寄存的东西、抵押物品据为己有,或更甚者,偷窃劫掠了人家的财物,而不归还;或拾到人家失落的东西,而发虚誓企图霸占。这些都是损害他人的过犯,故有责任将一切归还其原主,并且还要多付出五分之一的银钱,作为惩罚。事实上这里所实施的惩罚是非常轻微的,远次于出22:1-14论偷窃赔偿的规定。这里的处罚所以比较轻松的原因,是祭,就是一只无瑕的公绵羊。其礼仪如前。
附录:赎罪祭的来源
在以民的古代历史上,虽然没有明文记载赎罪祭的存在,可是谁也不会否认,它很早就已存在。首先我们确知,在巴力斯坦居住的客纳罕人,它的近邻腓尼基人,尤其是以色列祖先出生地的巴比伦,确实很早就有向神明奉献赎罪祭的习俗。其实这是世间任何民族都具有的自然心理,每当遇有甚么疾病灾殃,便会立即想到是神明的惩罚,是自己罪过所造成的结果,因而会自动的去寻找司祭,透过司祭向神明奉献祭物,以期获得神明的宽恕,而得到疾病的痊愈,或者灾殃的免除。外邦司祭在这种机会上便利用其魔术和礼仪来替献祭的人驱逐罪过,因为他们咸认为罪恶是一切灾祸的根源。就是因为这个原故,古代主持医务的人员是司祭。这种习俗至耶稣时代仍然如此。当耶稣治好十个癞病人之后,叫他们去见司祭,接受他们的检验,以证癞病已痊愈了(路17:14),就是一例。其实我国农村的人民不也是如此吗?每当发生甚么不幸,便请和尚道士来烧纸、烧香、念咒、驱魔,并且奉献大批丰盛的供物,用以补赎己罪平息神明的怒气,而袪除不幸的灾难。由此可见向神明奉献祭品,以补赎己罪,而平息神明义怒的事,是世间任何民族,都具有的自然心理趋向。故此以民自古以来就有赎罪祭的存在是不足为奇的。
不过有关赎罪祭除了司祭卷之外,第一次的明文记载却是相当晚的事,正式见于列下12:7,即约史雅国王命令百姓捐款,为修理耶京圣殿,史记:「至于献作赎过祭和赎罪祭的钱,不归于上主的殿,全归于司祭。」这个记载非常有趣,也十分重要。这证明当时民众已可以不献牛羊,而献金钱,当作赎过祭或赎罪祭。这个献仪完全归司祭支配,他人无权过问,连主管圣殿的税收和支付圣殿开销的国王都无权过问。
任何人都或多或少的犯过罪,因此总觉得对天主不起,并害怕天主的惩罚。为了消除心中的惧怕和内疚的感觉,需要向天主作出某种赔补的行为。于是渐渐自动的制定了一些礼仪和祭品,用来补赎自己的过犯。于是便有了赎罪和赎过的祭礼,也有了赎罪的大节日。司祭卷对这些祭礼和节日非常重视。尤其在以民的提市黎月(七月)初十那天,是一年一度的赎罪大节日。这一天所举行的隆重礼仪,被清楚的记载于肋第十六章中。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赎罪祭礼仪的真正意义。致希伯来书的作者就是根据这一章的记载,给我们解释了耶稣代替人类赎罪的伟大工程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