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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的陈述与行为动词

(2013-01-04 09:01:26)
标签:

杂谈

分类: 专业素养

教学目标的陈述与行为动词  

    

我们在听课调研中,发现不论是教学设计还是导学案、讲学稿都存在目标表达不清楚或行为动词运用不恰当等问题,这样教与学的方向不明确。下面是有关人员关于教学目标的陈述技术和学习水平与行为动词”两个方面的认识,提供给大家,供大家分享。  

一、课程目标的陈述技术  

尽管每一门课程标准的具体格式目前很难统一,但是不管哪门课程的具体目标的陈述方式应该是一致的,这种陈述方式主要与陈述技术有关,而与具体的课程内容没有多大关系。一般说来,课程目标的陈述应该注意下列这些方面的技术因素。  

1.课程目标必须是分层次陈述的  

课程目标应该分几层,这要视情况而定。

2.行为目标陈述的两类基本方式  

    课程目标陈述基本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采用结果性目标的方式,即明确告诉人们学生的学习结果是什么,所采用的行为动词要求明确、可测量、可评价。这种方式指向可以结果化的课程目标,主要应用于“知识与技能”领域,如“能在地图上识别不同的地形”、“举例说明支持某一观点的证据或事实”、“说出自己喜欢或不喜欢的音乐作品”等。二是采用体验性或表现性目标的方式,即描述学生自己的心理感受、体验或明确安排学生表现的机会,所采用的行为动词往往是体验性的、过程性的,这种方式指向无需结果化的或难以结果化的课程目标,主要应用于“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领域,如“用不同的物体和方法制造声音,描述自己对这些声音的感受”、“阅读自己喜欢的作品,收藏自己喜欢的书籍资料”等。  

3.行为目标陈述的基本要素  

    一般认为,行为目标陈述的基本要素有四个:行为主体(audience)、行为动词(behavior)、行为条件(condition)和表现程度(degree)。如“在与同学的交往中(条件),学生(主体)能复述(行为动词)他人的主要观点(表现程度)”。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目标呈现方式都要包括这四个要素,有时,为了陈述简便,省略了行为主体或()行为条件,前提是以不会引起误解或多种解释为标准。  

4.行为主体应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由于课程标准的检验是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有没有达到,而不是评价教师有没有完成某一项工作,因此,课程标准的陈述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陈述行为结果的典型特征,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能以教师为目标的行为主体。这与原先“教学大纲”的陈述方式是不同的,以往我们习惯采用“使学生……”、“提高学生……”、“培养学生……”等方式都是不符合陈述要求的。尽管有时行为主体“学生”两字没有出现,但也必须是隐含着的。  

5.行为动词应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评估的  

    通过对一线教师的调查发现,他们认为教学大纲“仅仅是知识点的简单罗列”,“仅仅注明哪个该学,哪个不该学”。我们也不难发现教学大纲中虽有一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目的的要求,但其所提出的教学要求运用了一些笼统、模糊的术语,如“提高……”、“灵活运用……”、“培养学生……的精神、态度”、“了解”、“掌握”等,缺乏质和量的具体规定性,这样可测性和可比性很差,不便于实际教学时的把握和评价时的运用,结果势必导致考纲取代大纲,教学大纲形同虚设。课程标准作为量度教育质量的一条准绳,作为评价的依据,它首先就应该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  

6.必要时,附上产生目标指向的结果行为的条件  

    行为条件是指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特定的限制或范围。对条件的表述有四种类型:一是关于使用手册与辅助手段,如“可以带计算器”或“允许查词典”;二是提供信息或提示,如“在中国行政区划图中,能……”;三是时间的限制,如“在10分钟内,能……”;四是完成行为的情景,如“在课堂讨论时,能叙述……要点”。  

7.要有具体的表现程度  

    课程内容标准所指向的表现程度通常是指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所产生的行为变化的最低表现水准或学习水平,用以评价学习表现或学习结果所达到的程度。因此除了行为动词上体现程度的差异外,还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表明所有学生的共同程度,如假设一道题目有五种解题方案,但作为面对全体学生的标准,不能要求所有的学生都能回答五种解题方案,那么就可以这样来陈述,“至少写出三种解题方案”、“80%学生都能答出五种解题方案”等。  

     二、国家课程标准中的学习水平与行为动词  

    根据这些技术要求,本次制定的国家课程标准在充分考虑已有经验与可接受性的前提下,经过多次讨论,确定了国家课程标准中的学习水平与行为动词的基本要求。课程标准大体上按结果性目标与体验性目标来陈述,并确定相应的学习水平,规范适当的行为动词,旨在保证国家课程标准既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又具有一定的清晰度。  

(一)结果性目标的学习水平与行为动词  

    1.知识  

    一是了解水平。包括再认或回忆知识;识别、辨认事实或证据;举出例子;描述对象的基本特征等。行为动词如说出、背诵、辨认、回忆、选出、举例、列举、复述、描述、识别、再认等。  

    二是理解水平。包括把握内在逻辑联系;与已有知识建立联系;进行解释、推断、区分、扩展;提供证据;收集、整理信息等。行为动词如解释、说明、阐明、比较、分类、归纳、概述、概括、判断、区别、提供、把……转换、猜测、预测、估计、推断、检索、收集、整理等。  

三是应用水平。包括在新的情境中使用抽象的概念、原则;进行总结、推广;建立不同情境下的合理联系等。行为动词如应用、使用、质疑、辩护、设计、解决、撰写、拟定、检验、计划、总结、推广、证明、评价等。  

    2.技能  

    一是模仿水平。包括在原型示范和具体指导下完成操作;对所提供的对象进行模拟、修改等。行为动词如模拟、重复、再现、模仿、例证、临摹、扩展、缩写等。  

    二是独立操作水平。包括独立完成操作;进行调整与改进;尝试与已有技能建立联系等。行为动词如完成、表现、制定、解决、拟定、安装、绘制、测量、尝试、试验等。  

    三是迁移水平。包括在新的情境下运用已有技能;理解同一技能在不同情境中的适用性等。行为动词如联系、转换、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等。  

    ()体验性目标的学习水平与行为动词  

    一是经历(感受)水平。包括独立从事或合作参与相关活动,建立感性认识等。行为动词如经历、感受、参加、参与、尝试、寻找、讨论、交流、合作、分享、参观、访问、考察、接触、体验等。  

    二是反应(认同)水平。包括在经历基础上表达感受、态度和价值判断;作出相应的反应等。行为动词如遵守、拒绝、认可、认同、承认、接受、同意、反对、愿意、欣赏、称赞、喜欢、讨厌、感兴趣、关心、关注、重视、采用、采纳、支持、尊重、爱护、珍惜、蔑视、怀疑、摒弃、抵制、克服、拥护、帮助等。  

三是领悟(内化)水平。包括具有相对稳定的态度;表现出持续的行为;具有个性化的价值观念等。行为动词如形成、养成、具有、热爱、树立、建立、坚持、保持、确立、追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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