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确定不合格范围看如何把握《产品质量法》处罚规定的内涵
(2023-05-16 1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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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不合格范围处罚规定产品质量法产品不合格 |
分类: 学术探讨 |
监督抽查判定结果不合格后,监管部门要对抽查企业进行处罚,以此来促进与提高该抽查企业的产品质量,而处罚金额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但是,在监督抽查实际过程中如何确定不合格产品范围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这既是对《产品质量法》规定理解的问题,又是体现掌握监督抽查判定技术的能力。
案情
W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该市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W市流通领域中电源适配器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根据《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抽查,M经营者经销的某批同型号电源适配器800台,抽查时已出售300台,抽样基数为500台。样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在对M经营者处罚确定金额时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处罚金额数以500台货值进行计算。因为,抽样单上监督抽查的基数是500台,已出售的300台未纳入抽样的范围,应按照500台货值金额数对M经营者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处罚金额数以800台货值进行计算。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规定,处罚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其中销售产品是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所以,已出售300台也要纳入处罚的范围。
分析
本案的分歧为:处罚货值金额数是按照500台计算还是800台计算,这既是考验执行行政处罚人员对《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认知,又是反映执行行政处罚人员对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理解与把握。为此,本文作以下分析。
什么是样品合格、什么是批产品合格。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与术语》的定义:合格是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与期望。简单地理解为满足要求(规定)为合格。样品合格是指样品各项特性参数指标满足该产品标准或事先规定的要求;批产品合格是指该批产品中不合格产品数低于事先允许存在的数值,即判定批产品合格是指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超过事先规定的合格品率要求。换言之,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合格不是同一个概念,一个是具体特性参数指标符合规定的要求,一个是合格品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要求。
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合格的关系。样品合格或不合格是否等同于抽查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在不同的抽查检验性质中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简单地等同。在监督抽查中当样品不合格时,可以肯定抽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抽查样品数量对应的合格品率要求值,而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中的《表1 抽样方案主表》,当DQL等于1.5和2.5与LQR水平O情形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样品数量为2个,若有1个或2个都不合格,可以肯定该抽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7.5%,判为不合格;若样品数量为3个,当有1个或以1个以上不合格时,可以肯定该抽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8.5%,判为不合格,等等。这种判定原理与依据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而设置一种判定抽查批产品不合格的方法。换言之,监督抽查是以样品中出现不合格品数的概率来推断抽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值,而不是以与样品有相同质量问题而判定抽查批产品不合格的(除特殊项目外)。但是,不能因此反推样品合格来证明抽查批产品合格,这是因为设置监督抽查方案的漏判风险(即第二类错判概率)很大,使得样品合格无法确定抽查批产品的合格品率已达到规定的要求值,所以样品合格只能说未发现抽查批产品为不合格。因此,监督抽查能判定抽查批产品不合格,但不能判定抽查批产品合格,这是监督抽查的原理与特性所决定的。
同批产品的指向。根据国家抽样标准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定义:批是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材料或服务。而批产品就是对一定数量产品汇集在一起的称呼,它是管理方面的用语,没有什么特别含意与说明,即便在批产品前面加上同型号、同厂家、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限制条件,即同批产品,也不能肯定该同批产品中每个产品的特性参数完全一样,只是比非同批产品之间的差别小一些而已,样品相互之间的差异大小是取决于该同批产品的标准差σ数值。当同批产品的标准差σ数值很大时,同批产品中的某2个产品的特性参数会相差很大,甚至会出现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涵。《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整体产品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的,对抽查企业进行处罚的前提是违法,即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不合格。因此,对于不合格产品不管它是否出售都应该接受处罚,但问题是怎样证明它是不合格,尤其是怎样证明已销售产品的质量情况。而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只能证明被随机抽样范围内的产品总体(即抽样基数,术语称“核查总体”)不合格,它无法证明那些未列入抽查范围(已销售)的产品一定是不合格,不能仅凭同型号、同厂家、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条件就肯定是不合格产品(除特殊产品外)。也就是说,不能凭主观认定方式来证明未列入抽查范围的产品不合格,否则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监督抽查判定抽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范围是局限于随机抽样涉及的界限大小,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简单地凭该产品是不是同型号、同厂家、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条件作为判定依据。而《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其中销售产品是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其前提条件是已出售产品是不合格的,不能只认定“销售产品是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而曲解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指向。换言之,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罚依据是《产品质量法》,但认定产品不合格要凭技术方法,要有客观证据,不能凭主观理解来判定,这是每位从事监管工作人员必须把握的原则与要求。因此,在本案中要处罚的货值金额数应是监督抽查的基数500台,而不是该批同型号产品800台,除非有其它证据证明已出售的300台也是不合格。
(刊登在《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9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