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的,我们的社会绝对是创新型社会,我们的干部绝对是创新型干部。社会管理体制如何创新?
花样年华的花样百出,令我们目不暇接。这不,2月28日,《法制日报》刊登题目为“吴英二审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要靠党政协调”的报道,再一次刷新社会管理体制页面,输入一个新名词:党政协调司法。
报道里的内容是——对民间借贷案件:“全省法院要加大司法合力,温州等地涉案众多的法院,更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协调,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对各地重点工程的强制拆迁案件:“对此全省法院还是要把握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多适用听证程序、尽量促成自行履行的原则,依靠当地党政,审慎做好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对房地产调控之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对此,各级法院要依据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司法原则下,依靠当地党政妥善协调处理。”
看清楚了吧,司法者对司法模式不必进行实践上的创新——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协调早已司空见惯,但却有必要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党政协调司法”六个字,使社会管理创新增添浓墨重彩的新篇章。
这是又一件让我们足以傲视世界民族之林的事儿。我们一个省级法院的领导稍微动了动脑筋,就可以在司法领域诞生高屋建瓴的理论建树。那些个洋鬼子多笨,告诉你,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兰举行了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又经过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及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折腾了半天,搞了一个“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里面是这样的一些屁话:
1.
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2.
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3.
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绝对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
4.
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此项原则不影响由有关当局根据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所进行的司法检查或采取的减罪或减刑措施。
瞧瞧,这就是洋鬼子的驴脑袋,大动干戈,却搞了个苍白无力的东东出来。你独立就意味着你势单力薄啊,你不协调,你不合力,就你一个司法机关,顶个屁用啊,难怪新闻联播天天在客观公正地反映外国真乱,他们连“一双筷子容易被拗断,十双千百双的筷子团结整合在一起,就是一所大房子,就是一个宽敞的大厦,就是一个美丽的舞台”这么朴素的道理都不懂,他们不乱,真是没有天理的事啊。看看我们的和谐稳定,我们哪一次行动不是干部、特警、城管、司法、公证甚至社会精英等等各部门各单位联动的?出将入相,粉墨登场,所以说我们的生活“就是一个美丽的舞台”。
有一个叫做易中天的人,写了一篇:“刀下留人,就是为法治和自己积德”,为吴英求情。这家伙简直就是包藏祸心。你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啊?你堂堂大学者连党政协调司法都不知道吗?这事儿早协调好了,你来捣什么乱?说什么“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至少,不要马上签署死刑命令。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今天我们救下吴英,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人来救我们,包括诸位法官。”口口声声法官法官,你把党政放哪儿了?
这位易先生自称是个底线主义者,说自己“确实没什么境界,但我有底线。”其实这位易先生还不如“色戒”里的那位易先生,人家好歹也是底裤主义者,扒下底裤,境界立现,惹得美女大学生爱得他死去活来,这一个阴阳协调啊,差点把奥斯卡都拿下了。所以,悄悄劝劝易先生,你既然不懂党政协调,就去搞搞阴阳协调吧,别再拿腔拿调来出丑了,那是人家遮羞的底裤,暗室中扒下来可以的,你却在大庭广众之下去扒,你实在是没底线啊。
二0一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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