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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能否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012-03-30 11:29:00)
标签:

杂谈



评估增值能否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近几年,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不少企业为了满足经济规模的扩张需求,纷纷通过资产评估手段,对企业资产价值重新确认,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将评估增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达到扩大资产规模,提高权益比重,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甚至,个别企业,将列入资本公积的评估增值用于转增资本。评估增值究竟能否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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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资产账面价值随意调整
能否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早已明确,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为:(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定义中的“过去的交易”很明确地表达了资产应当以历史成本计价。
      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随意调整的历史成本原则既约束资产的升值,也同样体现在资产的减值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资产发生升值不能进行账务处理,即使发生减值,也同样不能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只能以减值准备的形式出现,做到应有的谨慎。
      二、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
      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中不再将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唯一原则,并且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的概念,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答案是否定的。
      1、首先,使用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必须是在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才能运用。财政部规定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准则,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但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执行,对自己不利的规定就不执行。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必须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要求对相关报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然后才能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2、其次,新准则对使用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的范围和条件做了严格限制。公允价值目前仅在长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资产交换、计算资产减值、债务重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和金融资产等九个方面允许使用,且使用条件非常严格。
      长期投资使用公允价值,只能在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性股权投资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优选计量模式仍然为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必须同时满足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的和可靠的取得两个条件,且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将不得再改为成本模式。
      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非货币资产交换中采用公允价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否则应采用账面价值: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存在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中使用公允价值必须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显然,公允价值的使用,是为了更确切的计量企业的资产价值,不是随意改变资产的账面价值。
      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大于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即评估增值部分),  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并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在未摊销前,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投资差额贷方数相抵后,仍然是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评估增值唯一可以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条件
      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资产的计量模式,会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这是会计准则所不能允许的。只有在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或资产产权发生变更时,才能以评估的价值入账,这实际上是一个新企业的开始或企业新购入的资产,必须以市场公允价值入账,不存在历史成本,也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总之,对未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决不允许评估增值入账。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评估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在该长期投资未处置前,不能转增资本。只有在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评估增值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后,才可以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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