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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公然抢劫婴儿的行为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未遂

(2018-10-06 10:09:05)

北京丰台区公然抢劫婴儿的行为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未遂

        吴情树

 

据媒体报道,2018102日上午10点半,一位妇女推婴儿车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银泰百货(大红门店)买奶粉,遇到几名女子“暴力”拉扯孩子。拉扯过程中孩子被几名女子抢到了手里,多亏商场里卖货的男子相助才把孩子抢回来。大红门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民警查明后发现,4名女子系“误将他人孩子认做自己的孙子,上前抢夺”。随后,4人均被行政拘留5日。105日,北京市公安局回应称,针对有家长报警在大红门某商场内其孩子被抢,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丰台分局已于10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北京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北京警方一直以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全力保护孩子安全、维护家长权益。

http://s14/mw690/002wKZ6yzy7obhlDKot5d&690

 

有人看到这个案件之后,来咨询我,我尝试着根据上述媒体报道的信息做简单的回答。由于媒体报道给的信息有限,我的分析可能不全面,办案警官要全面深入调查了解,例如,这伙人到底是什么人?是不是有人雇请的人贩子,还是真的抢错婴儿?他们的犯罪动机是是什么?等,不能仅凭他们的口供来定案。初步分析,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由两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一、如果系人贩子或者是人贩子雇佣的人,出于出卖为目的,公然抢劫婴儿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其中,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

该条第1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罪是一个重罪,最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是一种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采用上述手段之一,让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让儿童脱离监护,那么,构成犯罪未遂。上述案件中,如果三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出卖儿童为目的,那么,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当面其母亲的面,采用暴力的手段抢劫儿童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绑架儿童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未遂。如果真的如行为人的供述,是抢错人,那么,这种公然抢劫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二、如果不是人贩子,也不是人贩子雇佣的人,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公然抢劫婴儿的行为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拐骗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或者抢走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主观上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

 

如果本案确实如行为人供述称系“误将他人孩子认做自己的孙子而上前抢夺”,而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呢?这里就涉及如何理解拐骗儿童罪中“拐骗”一词的解释。

 

笔者认为,此处所谓的“拐骗”不是简单的“拐”十“骗”的行为。应从拐骗儿童罪的本质来理解并寻找这些行为的相同点或者相似点,同时考虑该条的规范目的,即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和健康,任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拐骗”,具体而言,一切既不是基于出卖的目的,也不是基于勒索财物等不法目的,而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或者家庭监护的行为都属于“拐骗”,这样的解释,可以使那些没有出卖的目的或者没有勒索财物等不法目的,但通过抢劫、盗窃、抢夺等方式,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刑法的有效规制,避免刑法上的漏洞。

 

显然,从客观上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符合了拐骗儿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客观的不法性,而主观上“误将他人孩子认做自己的孙子”这种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本罪的主观要件呢?这里涉及对象认识错误的判断问题。这种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拐骗儿童罪犯罪故意的认定呢?

 

笔者认为,结合上述案件,这里的所谓的误将他人的孩子认做孙子,更多的是一种动机错误,动机错误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即使说是一种对象认识错误,根据目前通行的法定符合说,也不影响拐骗儿童罪的认定,因为婴儿在别人的婴儿车上,即使是自己的孙子,那么,其目前也是在监护人的监护之下,任何人都不可以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更何况客观上根本不是自己的孙子,拐骗儿童罪中儿童,就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一样,不应该有什么限制,杀错人也是故意杀人罪,同样,拐错儿童,也有应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只不过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完全让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

 

有人也许会说,他们主观上是为了抢劫自己的孙子,而不是抢劫别人的孙子,没有拐骗儿童的犯罪故意,可是,行为人,包括那位错误地自认为是婴儿的奶奶的人,即使那位婴儿真的是她的孙子,从法律上讲,由于婴儿的父母都在,而且就在身边,老奶奶也不是婴儿的监护人,对婴儿也不享有监护权,在这种状态之下,抢劫婴儿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更何况那位婴儿真不是她的孙子,更应该认定为拐骗儿童罪。而且,其他两位参与人,也明知道自己不是婴儿的监护人而公然抢劫,拐骗儿童的犯罪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他们受雇于他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在附近要抢人家的婴儿,更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否则,就会放纵那些为了争夺抚养权而公然抢劫婴儿的行为。考虑他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有人会说,如果他们确实属于抢错人,那么,丰台公安的处理是适当的,这是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其实,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更多的是一项立法原则,而非司法原则,只要该行为情节不显著轻微,危害比较大,就符合了拐骗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理由不认定为犯罪。当然,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具体的判断。

 

三、结语

如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所称,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北京警方一直以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高度重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全力保护孩子安全、维护家长权益。因此,对于这种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情节很恶劣,导致人心惶惶,已经动摇了国家对婴儿保护的法秩序,应该予以严惩,才能有效地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才能保护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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